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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中簡字第 7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語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3036號、第4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語婕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宇宙貓- 貓草抱枕(辣椒)壹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 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光能淨貓砂味立淨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叁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薛語婕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補充為「薛語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 於竊盜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 號由林君蓉 擔任店員之老地方寵物生活館西屯旗艦店內,徒手竊取」補 充為「在臺中市○○區○○路○○○ 號由林君蓉擔任店員之老 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即老地方寵物生活館西屯旗艦店) 內,徒手竊取由該公司所有、林君蓉管領之」、「在前揭地 點,徒手竊取」補充為「在前揭地點,徒手竊取由該公司所 有、林君蓉管領之」;證據部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均補充 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薛語婕2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 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擅自竊取他人財物, 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衡量被告犯罪之手段及2 次 竊得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無未曾因犯罪受 罪刑之宣告、素行尚可,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佐,及於警詢時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竊得之宇宙貓- 貓草抱枕(辣椒)1 個及光能淨貓砂味 立淨1 罐,均未扣案,然仍屬被告竊盜之犯罪所得,且未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均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 竊得之QQ梳1 個、茨木草特選貓薄荷(銀)1 罐、費洛貓- 插電組1 組、好味鮮食化毛膏1 個及好味小姐鮮食調味料3 罐,均已合法發還於被害人(由林君蓉具領),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2 份存卷可考(見偵字第3036號卷第33頁、偵字第47 29號卷第37頁),是依前揭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