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語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3036號、第4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語婕犯
竊盜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宇宙貓- 貓草抱枕(辣椒)壹個
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
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光能淨貓砂味立淨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叁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薛語婕
意圖為自己
不
法之所有」補充為「薛語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
於竊盜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 號由林君蓉
擔任店員之老地方寵物生活館西屯旗艦店內,徒手竊取」補
充為「在臺中市○○區○○路○○○ 號由林君蓉擔任店員之老
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即老地方寵物生活館西屯旗艦店)
內,徒手竊取由該公司所有、林君蓉管領之」、「在前揭地
點,徒手竊取」補充為「在前揭地點,徒手竊取由該公司所
有、林君蓉管領之」;證據部分「
扣押物品目錄表」均補充
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
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薛語婕2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
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
㈢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擅自竊取他人財物,
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衡量被告犯罪之手段及2 次
竊得財物之價值、
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且無未曾因犯罪受
罪刑之
宣告、素行尚可,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可佐,及於警詢時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㈣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竊得之宇宙貓- 貓草抱枕(辣椒)1 個及光能淨貓砂味
立淨1 罐,均未扣案,然仍屬被告竊盜之犯罪所得,且未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均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
竊得之QQ梳1 個、茨木草特選貓薄荷(銀)1 罐、費洛貓-
插電組1 組、好味鮮食化毛膏1 個及好味小姐鮮食調味料3
罐,均已合法發還於被害人(由林君蓉具領),有
贓物認領
保管單2 份存卷
可考(見偵字第3036號卷第33頁、偵字第47
29號卷第37頁),是依前揭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
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
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