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瑞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
刑(109年度偵字第9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瑞章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處
罰金新
臺幣參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瑞章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俗稱「新冠肺
炎」、「武漢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
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明知該肺
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
件,
詎其竟基於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犯意
,於109年1月31日或同年2月1日9時20分許起,在臺中市○
區○○路○○號家昌耳鼻喉科診所附近某處,持用行動電話連
結網際網路至LINE通訊軟體(暱稱「RAY」),在群組成員為1
45人之「虛無飄渺...網聚」群組,張貼內容為「新聞在假
阿」、「光台中確診超過五百了好嗎,桃園中壢昨天上千了
」等文字訊息,以前揭方式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
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多數民眾接收該傳染病流行疫情訊
息之正確性。
嗣經警接獲檢舉,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
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李瑞章於偵訊時
坦承不諱【見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282號偵查卷宗(下稱他卷)
第45-46頁】,且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1張在卷
可稽(見
他卷第39頁),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
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09年2月25日增訂公布,於10
9年2月27日施生,該法對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之行為,亦設有刑罰之規定,該罪名
之法定本刑,由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科新臺幣3百萬
元以下罰金」,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
例第14條則規定「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百
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行為前後之法律有所變更,經比
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後增訂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
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已增列有期徒刑、拘役及
併科
罰金刑等
主刑種類,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揆諸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本案被告前開犯行,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傳
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規定而為裁判。是核被告李瑞章所為,
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未經查證逕在LINE群組
中任意散布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不實消息,引起
公眾恐慌,所為實屬不該,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考
量被告於
犯後坦認犯行,已見悔意,兼衡被告過去曾有
詐欺
及
偽造文書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
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2頁),素行不良,
暨其高職肄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
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
,見他卷第19頁、本院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