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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中簡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中南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 被   告 鄭啓明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13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