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鐘○倪(姓名、住所均詳卷)
法定
代理人 鐘○翔(姓名、住所均詳卷)
曾○容(姓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
律師
被 告 梁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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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家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中簡字第274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