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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中簡附民字第 1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鐘○倪(姓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鐘○翔(姓名、住所均詳卷)       曾○容(姓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   告 梁嘉芳       馬里蘭文教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家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中簡字第274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