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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2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陳志清       黃鈺惠即黃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被   告 蘇昱祥       千弘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程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107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