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陳志清
黃鈺惠即黃雅惠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陳瑞斌律師
被 告 蘇昱祥
千弘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程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107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