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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5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46號 原   告 陳俊佑 被   告 曾永兆       衛司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訴訟代理人 陳柏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 年度交簡字第5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