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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余金葉       許芳誌       許芳偉       許承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陸鴻慶 被   告 慶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陸鴻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堃成工程行即林能(已歿)       吳榮津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 年度原勞安訴字第1 號過失致死案件,對被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能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林能 於訴訟繫屬後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以109 年度原勞安訴字第1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經原告具狀聲 請將被告堃成工程行即林能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之民事庭審理;另被告吳榮津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 業經前開刑事判決諭知有罪在案,查被告吳榮津部分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