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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禁沒字第 1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玉蓮華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楊金長 被   告 陳富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緩字第948號;109年 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下稱被告)玉蓮華實業有限 公司、楊金長、陳富田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680號、第20695號、108 年度偵字第127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2月14日確定 ,於109年2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等所有,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卷證資料與此部分聲請意旨屬實,認此部分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另略以:本件尚有扣案之康福特寶3盒等(詳見107 年度保管字第252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11、18 ( 107 偵17680號卷第49-51頁)偽藥,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 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性質屬行政秩 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 權於判決內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 判決意旨參照)。且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之 規定,可見偽藥及禁藥,均非屬違禁物甚明。則上開康福特 寶等偽藥既非屬違禁物,自應由行政機關依法沒入銷燬,始 為法,聲請人併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於法無據,此部 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註 │ ├──┼──────────┼───────────────┤ │ 1 │康福特寶簡介1件 │107年度保管字第2523號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107偵17680號卷第49頁│ │ │ │) │ ├──┼──────────┼───────────────┤ │ 2 │名片1張 │107年度保管字第2523號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107偵17680號卷第49頁│ │ │ │) │ ├──┼──────────┼───────────────┤ │ 3 │筆記本1本 │107年度保管字第2523號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4(107偵17680號卷第49頁│ │ │ │) │ ├──┼──────────┼───────────────┤ │ 4 │康福特寶簡介資料5本 │107年度保管字第2523號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8(107偵17680號卷第49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