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明樹
被 告 梁明樹
李明釧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7166號、第9
429號、第9509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7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4-1、4-2、5-1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新
公司)、梁明樹、李明釧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166、9429、9509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5月20日確定,至109年5月19日
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見108 年度偵字
第7166號卷第341頁之108年度保管字第1337號
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1至7、108年度緩字第2218號卷第13頁108年度保管字第
2345號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3),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 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
乃指對於
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
直接關係之物而言(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263號判決
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梁明樹係被告彩新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明釧係被告彩
新公司總經理,被告彩新公司於105 年間,標得衛生福利
部所屬醫院105 年洗腎機46台聯標案,被告梁明樹、李明
釧明知血液透析過濾器係藥事法規定之醫療器材,非經衛
生
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製造、販賣、供應,竟
於107年2月27日,竟基於共同
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李明釧
透過手機微信通訊軟體向大陸地區上海貝歐優司公司訂購
EF-02 血液透析過濾器(下稱系爭過濾器),上海貝歐優
司公司利用順風快遞,自大陸地區寄出系爭過濾器18支,
於107 年3月3日
送達被告彩新公司,被告李明釧確認收受
時,即指示不知情之維護部門主管林英哲交付自大陸地區
輸入之系爭過濾器10支予不知情之維護工程師張智源,張
智源於107 年5月5日至嘉義醫院執行醫療儀器設備保固保
養排程時,將上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系爭過濾器10支換
裝於嘉義醫院設置之洗腎機,被告梁明樹、李明釧所犯藥
事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
供應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罪,被告彩新公司因其代表
人梁明樹、受僱人李明釧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應依同法第87條之規定,處以同法第84
條第1 項、第2項之
罰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
偵字第7166號、第9429號、第95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
8年5月20日確定,至109年5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
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在卷
可憑。
(二)關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否沒收,茲說明如下:
1、編號1 所示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係被告李明釧與案外人
寶萊特公司聯繫之紀錄,此據被告李明釧於警詢中供明在
卷(見108 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8頁),核與本案犯罪
無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2、編號2 所示之領貨表12張,雖有記載
證人張智源領取系爭
過濾器10支之情形(即5 月6日品名EF-02、署嘉、數量10
),惟衡諸該等領貨表平常即用以紀錄彩新公司員工領取
物品之情形,非專為本案使用而設,且對於本案犯罪尚無
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應僅具有
證據性質,非屬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3、編號3 所示之物,係被告彩新公司與案外人佳醫健康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醫公司)、台灣日機裝股份有限公
司所簽立之協議書,核與本案犯罪無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
4、編號4所示之物,其中107 年5月2日銷貨單2張,係被告彩
新公司銷售(供應)系爭過濾器10支予嘉義醫院所用之物
,此據證人張智源於
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8年度偵字第7
166號卷第255頁),107 年5月5日維護檢測單10張,則係
被告彩新公司在嘉義醫院安裝系爭過濾器10支所為之紀錄
,均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宣告沒收。至於107年5
月15日維護檢測單10張,則係被告彩新公司於本案犯罪完
成後,將系爭過濾器10支
予以更換之紀錄,僅具有證據性
質,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5、編號5所示之物,其中107 年5月2日銷貨單1張,係被告彩
新公司銷售(供應)系爭過濾器10支予嘉義醫院所用之物
,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如前述,自應宣告沒收。至
於107年5月15日之銷貨單、銷售紀錄列印資料,核與本案
犯罪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6、編號6 所示之物,雖記有彩新公司因銷售(供應)系爭過
濾器10支予嘉義醫院,致庫存發生變動之情形(即107年5
月2 日異動10件),惟衡諸該等庫存明細帳平常即用以紀
錄彩新公司庫存變更之情形,非專為本案使用而設,且對
於本案犯罪尚無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應僅具有
證據性質,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7、編號7 所示之物,係被告彩新公司向案外人佳醫公司採購
物品所用之採購單,核與本案犯罪無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
8、編號8 所示之物,係被告彩新公司於107年5月23日向嘉義
醫院表示誤用醫療器材之函文,因出具時間在本案犯罪完
成後,應僅具有證據性質,對於本案犯罪尚無促成、推進
或減少阻礙之效果,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宣
告沒收。
9、編號9 所示之手抄記事,內容略為:國外廠商拿給公司測
試用於非醫療水質過濾器使用,由於一段時間置於倉庫,
因外型樣式與EF-02 過濾器產品相似,以致於誤拿,造成
誤植,保證加強內控,絕對不再發生類似事件等語,顯係
被告梁明樹於本案犯罪遭發覺後,為應付嘉義醫院或主管
機關始撰擬之說詞,應僅具有證據性質,對於本案犯罪尚
無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10、編號10所示之物,係被告彩新公司向案外人佳醫公司採購
物品所用之採購單,核與本案犯罪無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
(三)
綜上所述,檢察官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4-1、4-2
、5-1 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對於其餘物品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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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提出人 │保管字號 │影本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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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明釧電郵列印資料7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1 │第247至2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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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彩新公司107年領貨表12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2 │第263至285頁 │
├──┼───────────────┼─────┼───────┼───────────┤
│3 │彩新公司與佳醫公司協議11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3 │第289至30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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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彩新公司銷貨單、維護檢測單22張│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4 │第313至3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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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編號4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年│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5月2日銷貨單2張 │ │ │第313至3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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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編號4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年│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5月5日維護檢測單10張 │ │ │第317至至3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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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編號4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年│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5月15日維護檢測單10張 │ │ │第337至至355頁 │
├──┼───────────────┼─────┼───────┼───────────┤
│5 │彩新公司銷貨單(嘉義醫院)3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5 │第359至3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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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編號5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年│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5月2日銷貨單1張 │ │ │第3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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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編號5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年│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5月15日銷貨單1張 │ │ │第361頁 │
├──┼───────────────┼─────┼───────┼───────────┤
│5-3 │編號5之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年5月15日銷貨紀錄列印資料 │ │ │第3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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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彩新公司庫存明細帳4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6 │第367至37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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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彩新公司採購單1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7 │第3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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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彩新公司函文1張 │梁明樹 │108年度保管字 │107年度他字第6482號卷 │
│ │ │ │第2345號編號1 │一第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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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手抄記事1張 │梁明樹 │108年度保管字 │本院卷第11頁 │
│ │ │ │第2345號編號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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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彩新公司採購單1張 │梁明樹 │108年度保管字 │107年度他字第6482號卷 │
│ │ │ │第2345號編號3 │一第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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