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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秀美(即隆福土木包工業)       嚴健育       陸福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嚴添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772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441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秀美、嚴健育、陸福營造有限公司因 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 年度偵字第7724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確 定,109年10月1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隆福 土木包工業及陸福營造有限公司大小章印文1 張、陸福營造 公司投標資料3張、隆福土木包工業存摺影本7張、陸福營造 有限公司存摺影本1紙(詳108年度偵字第7724號卷第77頁之 108年度保管字第69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等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724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 議,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 第6622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確定,其緩起訴期間為1 年, 已於109 年10月16日期滿等情,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處 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即108 年度保管字第694 號扣押 物品清單所示之物),經查,扣押物品清單固記載本件扣案 物為被告顏健育所有,然扣案物均與隆福土木包工業及陸福 營造有限公司營業有關,而被告江秀美、嚴健育、陸福營等 人於調詢、偵訊時皆並未明確陳述扣案物究竟為何人所有, 復遍查全卷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上述扣案物係屬被告等人所 有,實難認確係本件被告所有之物。又依本件查獲情形以觀 ,係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於辦理「戰車次口徑靶場機動道路 整修工程」採購案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隆福土木包工業及 陸福營造有限公司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而廢標,並將 相關資料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等情,有法務 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7 年8 月30日中廉機二字第107605 52430 號函及所附調查報告暨資料在卷可憑(見他卷第3 至 45頁),足徵本件被告等人用以投標之相關資料均已提出於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已非被告所有,是本件於事後在被告 顏健育、江秀美之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內所扣得 之上揭扣案物,是否供本案犯罪所用,或係犯罪所生之物, 顯屬有疑。再前開扣案物固足證被告等人有本件政府採購法 之犯行,惟顯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綜上,上 述扣案物是否屬被告等人所有,或雖係被告等人所有但屬證 據性質,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等人為本件犯罪所用、所得 之物,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宣告沒 收,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 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