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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2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世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 度執聲字第3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K-SWISS」商標服飾伍佰陸拾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世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242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確定,109年11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K-SWISS」商標之衣服562件(扣押 物品扣於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 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次按「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 標商品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2824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11月19日確定,至109年 11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K-SWIS S」商標服飾562件,係供被告上開犯罪所用,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8 年6月26日基普業一字第1081015822號函暨函附之進口報單 、發票、貨物照片、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08年6月12日108 國際字TM0848號函暨函附之委任書及鑑定報告、財政部關務 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108年9月2日基普業一字第1081021639號函暨函附之報單影 本、穿客多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華晟報關行說明書、長 期委任書、商標註冊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謝珮汝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