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世衡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9年
度執聲字第3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K-SWISS」商標服飾伍佰陸拾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馮世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242號為緩
起訴處分,
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確定,109年11月18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本案
扣押之仿冒「K-SWISS」商標之衣服562件(
扣押
物品扣於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
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次按「
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
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
標商品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2824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11月19日確定,至109年
11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而扣案之仿冒「K-SWIS
S」商標服飾562件,係供被告上開犯罪所用,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8
年6月26日基普業一字第1081015822號函
暨函附之進口報單
、發票、貨物照片、國際通商
法律事務所108年6月12日108
國際字TM0848號函暨函附之委任書及
鑑定報告、財政部關務
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108年9月2日基普業一字第1081021639號函暨函附之報單影
本、穿客多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華晟報關行說明書、長
期委任書、商標註冊資料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謝珮汝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
本)。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