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有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
109年度執聲字第3706號、108年度偵字第25084號、第25085號、
第25086號、第28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楊有亮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
等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該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本
案所扣得之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印鑑圖章
1張、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1
本、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1本、
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永紳國際運動用
品有限公司銷貨憑單1本、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電子領標
文件光碟1片、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大小章印鑑圖章1
張(詳臺中地檢署108年度保管字第4491號
扣押物品清單)
,係被告楊有亮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
予以宣告沒收之。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楊有亮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
規定,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5084號、第
25085號、第25086號、第28544號為緩起訴處分,後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7186號處分
書駁回
再議而確定,於109年11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
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而被告楊有亮為全穎運動用品有限
公司負責人及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旭鴻國際運動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3
、5、6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楊有亮所有,且係供該案犯罪所用
之物,
業據被告楊文亮於警詢所
自承(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市調查處南市機肅二字第10866527070號卷第14頁至第17頁
),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清單等存卷足考,是
聲請人就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
3、5、6所示之物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其餘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永紳
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銷貨憑單1本(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
物),雖係被告楊有亮所有,惟依卷內資料尚難逕認係供其
於本件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
違禁物
,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
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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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印鑑圖章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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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存摺
節本│1張 │
│ │影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3 │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存摺節本影本│2張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4 │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永紳國際│1本 │
│ │運動用品有限公司銷貨憑單 │ │
├──┼───────────────────────┼───┤
│ 5 │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電子領標文件光碟 │1片 │
├──┼───────────────────────┼───┤
│ 6 │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大小章印鑑圖章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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