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湘庭
吳麗雲
陳仁育
郭庭懿
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楊有亮
被 告 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繼華
被 告 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妙瑛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
109年度執聲字第3706號、108年度偵字第25084號、第25085號、
第25086號、第28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楊有亮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
等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該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本
案所扣得之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印鑑圖章
1張、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1
本、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1本、
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永紳國際運動用
品有限公司銷貨憑單1本、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電子領標
文件光碟1片、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大小章印鑑圖章1
張(詳臺中地檢署108年度保管字第4491號
扣押物品清單)
,係被告楊有亮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
予以宣告沒收之。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湘庭等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
4款規定,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5084號、
第25085號、第25086號、第28544號為緩起訴處分,後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7186號處
分書駁回
再議而確定,於109年11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
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然臺中地檢署108年度保管字第
4491號
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即前述
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
沒收之物)均屬同案被告楊有亮所有,
業據同案被告楊有亮
於警詢所
自承(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肅二字
第00000000000號卷第14頁至第17頁),
而非屬被告張湘庭
、吳麗雲、陳仁育、郭庭懿、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永紳
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亦難認
渠等具事實上處分權,是檢察官聲請意旨以上開
被告為對象聲請沒收,
於法不合,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