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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2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湘庭       吳麗雲       陳仁育       郭庭懿       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楊有亮 被   告 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繼華 被   告 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妙瑛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9年度執聲字第3706號、108年度偵字第25084號、第25085號、 第25086號、第28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有亮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 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本 案所扣得之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印鑑圖章 1張、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1 本、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1本、 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永紳國際運動用 品有限公司銷貨憑單1本、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電子領標 文件光碟1片、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大小章印鑑圖章1 張(詳臺中地檢署108年度保管字第4491號扣押物品清單) ,係被告楊有亮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予以宣告沒收之。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湘庭等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 4款規定,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5084號、 第25085號、第25086號、第28544號為緩起訴處分,後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7186號處 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於109年11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然臺中地檢署108年度保管字第 449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即前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之物)均屬同案被告楊有亮所有,業據同案被告楊有亮 於警詢所自承(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肅二字 第00000000000號卷第14頁至第17頁),而非屬被告張湘庭 、吳麗雲、陳仁育、郭庭懿、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永紳 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亦難認渠等具事實上處分權,是檢察官聲請意旨以上開 被告為對象聲請沒收,於法不合,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