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富山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
詐欺等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8965號、107年
度偵字第1754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82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捌仟陸佰
玖拾陸元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簡富山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7年度偵字第1754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2月
14日確定,109年2月13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如
附表編號㈣至所示之物(詳107年度保管字第246號
扣押物
品清單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詳
責付
保管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
)2,398,696元(詳108年度扣保字第13號扣押物品清單),
係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且按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
高法院51年度台非字第13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
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17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2月
14日確定,並於109年2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之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
㈡大廟口食品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簡名儀,下稱大廟口公
司)有獨立之
法人格,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在卷可查,先予敘明。而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物,
係警方於106年10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
區○○路○○巷○○○號之大廟口公司所扣得之情,
業據被告
於警詢、
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2152
號
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
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責
付保管物品目錄表、107年度保管字第246號扣押物品清單
在
卷可稽。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物,被告於偵查、本院
訊問時
均陳稱:皆係大廟口公司所有等語。而查,該等物品均非屬
違禁物,且卷內並無
證據證明屬被告所有或有事實上之處分
權,則大廟口公司既有獨立之法人格,揭諸上開規定,聲請
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尚屬無據。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係警察翻拍大廟口公司監視器
畫面之光碟,是尚難認係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與本
案犯罪有直接關係,則揭諸上開規定,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⒊從而,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現金2,398,696元係被告本件詐欺
等案件之犯罪所得,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自動繳回之
情,有犯罪所得相關計算資料附於臺中地檢署107年度交查
字第402號卷在卷
可憑,且有臺中地檢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
查扣清冊、108年度扣保字第13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
編號所示之現金2,398,696元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扣案物名稱
暨數量 │
│ │品目錄│ │
│ │表編號│ │
├──┼───┼───────────────────┤
│㈠ │A-1 │連續式封口機1臺 │
├──┼───┼───────────────────┤
│㈡ │A-2 │封口機1臺 │
├──┼───┼───────────────────┤
│㈢ │A-3 │電子磅秤1臺 │
├──┼───┼───────────────────┤
│㈣ │A-4 │廟口關廟麵包裝袋1個 │
├──┼───┼───────────────────┤
│㈤ │A-5 │廟口刀削麵包裝袋1個 │
├──┼───┼───────────────────┤
│㈥ │A-6 │廟口QQ特級冬粉包裝袋1個 │
├──┼───┼───────────────────┤
│㈦ │A-7 │冬粉庫存資料1件 │
├──┼───┼───────────────────┤
│㈧ │A-8 │牛軋糖進貨單1件 │
├──┼───┼───────────────────┤
│㈨ │A-9 │牛軋糖銷售明細1件 │
├──┼───┼───────────────────┤
│㈩ │A-10 │廟口QQ特級冬粉進貨單1件 │
├──┼───┼───────────────────┤
│ │A-11 │廟口QQ特級冬粉銷售明細1件 │
├──┼───┼───────────────────┤
│ │A-12 │廟口手工拉麵包裝袋1個 │
├──┼───┼───────────────────┤
│ │A-13 │關廟麵銷售明細日報表1件 │
├──┼───┼───────────────────┤
│ │A-14 │關廟麵進貨單1件 │
├──┼───┼───────────────────┤
│ │A-15 │104年及10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件 │
├──┼───┼───────────────────┤
│ │A-16 │監視器翻拍光碟3片 │
├──┼───┼───────────────────┤
│ │ │現金新臺幣2,398,69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