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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福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惠萍 上列被告所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 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福月有限公司涉嫌偽造公文書,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以無法 查悉實際犯罪行為人之身分而予簽結,然卷內偽造之經濟部 工業局108 年3 月25日王知改字第10800267442 號函之局長 呂正華之印文係屬偽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19 條 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19 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219 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 主義,是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 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查無 特定人犯有嫌疑而簽結,有檢察官108 年10月28日簽呈1 紙 附卷可佐(見108 年度他字第4790號卷第91-92 頁)。而如 附表所示之印文,屬偽造之印文,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 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 法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第2 項,刑法第219 條、第40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偽造之公文書 │其上偽造之印文│ ├──┼───────────────┼───────┤ │ 1 │偽造「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呂正華」│偽造「局長呂正│ │ │名義發文之公文書1 紙(發文日期│華」印文1 枚 │ │ │: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5日、發文│ │ │ │字號:王知改字第10800267442 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