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福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惠萍
上列被告所犯
偽造文書案件,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9 年
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福月有限公司涉嫌偽造
公文書,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以無法
查悉實際犯罪行為人之身分而予簽結,然卷內偽造之經濟部
工業局108 年3 月25日王知改字第10800267442 號函之局長
呂正華之印文係屬偽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19 條
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19 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219 條規定係採
義務沒收
主義,是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
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查無
特定人犯有嫌疑而簽結,有檢察官108 年10月28日簽呈1 紙
附卷
可佐(見108 年度他字第4790號卷第91-92 頁)。而如
附表所示之印文,屬偽造之印文,為專科沒收之物,
揆諸前
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
法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第2 項,刑法第219 條、第40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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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偽造之公文書 │其上偽造之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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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偽造「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呂正華」│偽造「局長呂正│
│ │名義發文之公文書1 紙(發文日期│華」印文1 枚 │
│ │: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5日、發文│ │
│ │字號:王知改字第10800267442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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