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德翰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素梅
被 告 陳振安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7161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電腦中頻經絡通治療儀玖台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德翰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德翰有限
公司)、陳振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161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確定,並於109 年4 月18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之「電腦中頻經絡通治療儀」9 台,爰依法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
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德翰有限公司、陳振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161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108 年4 月19日確定,並於109 年4 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
可稽。
㈡扣案之「電腦中頻經絡通治療儀」9 台,屬於醫療器材,未
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
8 月10日FDA 器字第1070027772號函1 份在卷
可憑(見他卷
第42至43頁)。又上開扣案物品均為被告德翰有限公司、陳
振安所有,且被告德翰有限公司、陳振安未取得中央衛生
主
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
可證即輸入上開扣案
物品,
業據被告陳振安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他卷第59至60
、90至91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8 月10日北
普遞字第1071032671號函
暨所附進口報關資料附卷
可參(見
他卷第22至41頁),足認該扣案物品為被告德翰有限公司、
陳振安所有,且係供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