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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德翰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素梅 被   告 陳振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716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電腦中頻經絡通治療儀玖台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德翰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德翰有限 公司)、陳振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16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確定,並於109 年4 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之「電腦中頻經絡通治療儀」9 台,爰依法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 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德翰有限公司、陳振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161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108 年4 月19日確定,並於109 年4 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電腦中頻經絡通治療儀」9 台,屬於醫療器材,未 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 8 月10日FDA 器字第1070027772號函1 份在卷可憑(見他卷 第42至43頁)。又上開扣案物品均為被告德翰有限公司、陳 振安所有,且被告德翰有限公司、陳振安未取得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即輸入上開扣案 物品,業據被告陳振安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他卷第59至60 、90至91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8 月10日北 普遞字第1071032671號函所附進口報關資料附卷可參(見 他卷第22至41頁),足認該扣案物品為被告德翰有限公司、 陳振安所有,且係供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