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榮裕
選任辯護人 宋豐浚
律師
陳鎮律師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
第7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榮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葉榮裕係「弘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弘啓公司)負責人,
自民國105年9月10日起,向林親民承租位在臺中市○○區○
○路○○○巷○○○號之建築物(下稱112號建物)供經營弘啓公
司使用。葉榮裕身為建築物之使用人,對於建物內電源線路
之安全應多加留意,並妥善維護及定期檢修所配置之電源線
路,其自112號建物東側牆面電源插座上私接電源延長線延
伸至靠近牆面之書櫃外,供插用碎紙機及筆記型電腦之插頭
使用,自應隨時注意電器、電源延長線之使用及保養狀況,
又電源延長線使用過後應將插頭拔起,以免電源延長線因老
舊、破損致受熱過久而引起之短路燃燒及延燒之危險。而葉
榮裕於107年10月29日7時許離開112號建物之際,應有充足
時間為上開之注意義務,又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任令電源延長線插在電源插座上,
嗣於同日11
時23分許,因該電源延長線短路引燃該處置放之碎紙機、木
櫃、書本等物,繼而擴大燃燒造成火災,致112號建物受有
如附表編號1「受損情形」欄所示之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
程度,火勢並竄出延燒波及至毗鄰如附表編號2、3所示現有
人所在之建築物,造成附表編號2所示建築物有附表編號2「
受損情形」欄所示之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及物品燒燬
之情形,及附表編號3所示建築物內他人物品有附表編號3「
受損情形」欄所示燒燬之情事,致生公共危險。
二、案經林親民、郭文淵、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觀境公
司)委由胡昇寶律師
告訴,及觀境公司委由古惠文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
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葉榮裕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且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已明瞭其
內容,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
之情事,本院
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
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
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應
具有
證據能力。另卷附之非
供述證據部分,均不涉及人為之
意志判斷,與
傳聞法則所欲防止
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
差明
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上
開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弘啓公司之負責人,且自105年9月10日
起,向
告訴人林親民承租112號建物供經營弘啓公司使用,
並有在112號建物東側牆面電源插座上私接電源延長線延伸
至靠近牆面之書櫃外,供插用碎紙機及筆記型電腦之插頭使
用,而於107年10月29日11時23分許,112號建物發生火災,
並延燒波及至毗鄰如附表編號2、3所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等事實不諱,惟
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及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等罪,並辯稱:伊沒有放碎紙箱
在碎紙機旁邊,伊出門時沒有拔牆壁的插座,但有將筆記型
電腦及碎紙機的電源關掉,伊只是一般使用電源及插座,沒
有過失等語;辯護人則辯護稱:依火災原因
鑑定書關於起火
原因之研判,短路者
乃電源延長線連接牆壁插座乙端之線路
,卷內並無證據顯示電源延長線有纏繞、捲曲破損之情事,
且其上插接之電器,為筆記型電腦、碎紙機,均非耗電量高
之電器,當時也都未開啟,證人吳俊東於偵查中亦證稱除非
特別去看不然看不到電源延長線有問題,且其僅能說明有短
路的結果,沒有辦法具體判斷短路的原因,是被告無法透過
電源延長線之外觀,得知線路有無異常,進而為防果行為。
電源延長線作用本即傳導電流,通電係使用之常態,不必然
導致電路走火,課予被告離開時拔除插頭之義務,與現今使
用電器之習慣不合,且有報導亦認為插頭頻繁插拔,恐致接
觸不良、短路之危險,本案電源延長線上所插接之電器,是
被告辦公上經常使用之電器,在正常使用上,無拔除插頭之
義務,且本案起火點在延長線之電線部分,縱被告將電器之
插頭拔除,亦無從防止火災發生。是被告就本案火災發生,
無預見可能,亦無違反任何注意義務。另112號建物、臺中
市○○區○○路○○○巷○○○號之建築物(下稱110號建物)固
有受燒情形,但未對結構體產生影響,難認已達燒燬程度等
語。
(二)經查:
1.112號建物為被告自105年9月10日起,向告訴人林親民承租
供經營弘啓公司使用,其並有在112號建物東側牆面電源插
座上私接電源延長線延伸至靠近牆面之書櫃外,供插用碎紙
機及筆記型電腦之插頭使用,而於107年10月29日11時23分
許,112號建物發生火災,並延燒波及至毗鄰如附表一編號2
、3所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事實,據被告於警詢、消防
局談話、偵查、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坦認(見警卷第
7至8頁反面、第96至98頁,偵5997號卷第29至30頁,調偵72
號卷第128至129頁,本院卷第72至74頁、第297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郭文淵於警詢、消防局談話、本院審理之證述
、證人即告訴人林親民、證人即告訴
代理人古惠文、證人陳
宜甄於警詢、消防局談話之證述、證人麥耿翰、白群偉、白
秀娥、陳中樂、黃弘任、余尚哲、林昶佐、張元菖、李雨嬡
等於消防局談話之證述、證人吳俊東於偵查、本院審理、證
人謝婉毓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15至16頁反面
、第18頁正反面、第20至21頁、第24至26頁正反面、第28至
29頁、第74至95頁、第99至101頁,調偵72號卷第99至104頁
,本院卷第157至191頁、第284至288頁),並有葉榮裕與林
親民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臺中市○○區○○路○○○巷○○○號
)、主銓工業社(郭文淵)與林親民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
臺中市○○區○○路○○○巷○○○號)、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謝婉毓)與林親民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臺中市○○區○
○路○○○巷○○○號)、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
容(中市消調火資第171號)、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7年11月
29日中市消調字第1070062835號函
暨附件: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檔案編號:E18J29L1)、臺中市000000000
000里000000000號)等在卷
可參(見警卷第35至40
頁、第45頁、第52至171頁,調偵72號卷第43頁),及
扣案
之花線1包
可佐,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2.又本案火災起火戶、起火處及原因:
(1).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勘查後,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
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調閱裝
設於西湖路187巷67號監視錄影器之錄影影像分析,認係
112號建物為起火戶,辦公室東側木櫃附近應為起火處,
研判起火原因以電源延長線(花線)短路引燃,繼而擴大
燃燒造成火災之可能性較大。此有前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檔案編號:E18J29L1)在卷
可憑。
(2).證人吳俊東於偵查中
結證稱:其是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技士
,本件112號火災事件先後到火場勘查3次以上,本案有監
視器以及現場的燃燒狀況,再佐以證人來判斷起火戶、起
火處,再去判斷起火原因。本案是根據現場燒損的程度來
判斷起火點,再從該點找到該電線,該電線有送消防局鑑
定有短路的情形,詳如報告書64頁的鑑定結果,一般電線
短路的話,會產生3000多度的高溫,若附近有易燃物的話
就會燃燒。短路是結果,其原因很多,例如老鼠咬過,或
是該電線買來時就是瑕疵品,原因有導線的絕緣損壞(例
如外力作用損傷、老鼠咬破)、不正常的絕緣裂化(例如
買來其材質本身不佳),還有就是該延長線平常就使用很
多高耗電的電器,會降低電源線的耐用度,本案無法排除
也無法證明是否為老鼠咬的。電源延長線有的是內部損傷
,有的是電線特別發熱,有的是無法良好的導電或使用,
除非特別去看不然看不到,例如有老鼠去咬,本案起火點
隔壁是廚房,老鼠可能是趁人不在時去咬傷電線,但本案
沒有發現死老鼠等語(見調偵72號卷第99至104頁);
復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是參加
鑑定人
員決定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之後由我製作。本案起
火點如報告書第28頁6、「綜合現場燃燒狀況、火流延燒
路徑及燒損程度事實分析研判,起火戶辦公室東側附近應
為起火處。」。起火原因如報告書的第29頁,我們有把現
場採樣到的證物送到消防署化驗,消防署給我們的答案是
它是1個通電盒,所以如報告書第29頁6、「研判起火原因
與電源延長線(花線)短路引燃,繼而擴大燃燒造成火災
之可能性較大。」。現場
勘驗時,電源延長線插了幾個沒
有特別去看。照片105就是燒燬後的電源延長線。我們是
從現場燃燒的程度來判斷起火點,從起火點去探討有哪些
原因可能讓它起火的原因,如果一般短路的話,我們把這
條電線送去消防署化驗,代表這條電線在火災前是通電使
用中,由消防署的化驗報告可以證實,只是說如果短路的
話,短路瞬間就可以產生3000多度的高溫,是足以引燃附
近的可燃物。因為已經燒失,我們請葉先生確認那條電線
應該是電源延長線。短路的部分是電線中間這段。沒有辦
法判斷短路的具體原因,也無法確認當時這1條延長線本
身的狀態是纏繞的還是捲曲的。如果延長線裡面有半斷線
之情形,外觀看不出來,本件是否有半斷線之情形,我不
知道。且因已經燒熔,也沒法判斷本身商品材質有瑕疵或
者是有外力擠壓造成線路的變形或者是有外力,而導致絕
緣體的裂開。就使用上,建議沒有使用的電器要拔掉。如
果這條電線本身用久了或者是有外力,只要它在通電的狀
況下就有可能短路,但機會比較低,後面有負載的話,問
題會比一般來的大。110號、112號建物當時去現場採證的
照片,有拍攝到屋頂還有橘色鋼樑,有受燒變黑的情形,
強度一定會降低。現場圖是請葉先生配合指出東西原來之
位置,在起火處附近,即照片102看到的應該是碎紙簍,
印象中是碎紙機裡面集碎紙的盒子等語(見本院卷第157
至179頁)。
(3).本院審酌上開證人吳俊東之證述及證人陳宜甄、麥耿翰、
白群偉、白秀娥、陳中樂、黃弘任、余尚哲、林昶佐、張
元菖、李雨嬡等於消防局談話時之證述,並比對火災現場
照片(見警卷第107至160頁),確認112號、110號、臺中
市○○區○○路○○○巷○○○號建物(下稱108號建物)屋頂
、牆面、建物內物品等部分,所呈現之受燒變色、剝落,
以及物品受燒碳化
等情形,皆和火災原因勘查紀錄表
所載
內容相符,可認該調查紀錄表係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勘查現
場、採證後,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
程度事實、證人談話筆錄供述、現場附近監視錄影器之錄
影影像後,以科學方法分析研判而得,其鑑定結果具有相
當之論據,而堪採憑。又被告所私接供插用碎紙機及筆記
型電腦之插電源延長線,附近置有木櫃、書櫃等物,亦有
現場平面圖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6頁)。是本件火災係因
112號建物東側辦公室東側木櫃附近之電源延長線短路,
引燃該處置放之碎紙機、木櫃、書本等物,繼而擴大燃燒
造成等情,甚屬明確。
3.本案火災,造成附表編號1、2所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有
附表編號1、2「受損情形」欄所示之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
程度及物品燒燬之情形,及附表編號3所示建築物內他人物
品有附表編號3「受損情形」欄所示燒燬之情事:
(1).
按所謂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義,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
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87
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又刑法第173
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
物)罪,其燒燬係指該住宅(建築物)主要部分或效用滅
失,如該住宅(建築物)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
因該罪並無處罰
未遂犯之規定,則行為人自係觸犯刑法第
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
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刑事判決意旨足參),是以刑法第
173條第2項、第174條第3項之「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
物,自須「建築物構成之重要部分」已達喪失其效用之程
度。而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該建築物毀損之情形觀之(參
附表「受損情形」欄所載及現場照片),附表編號1、2所
示建築物之屋頂均有受燒變色、鋼架烤漆浪板外牆面則皆
有受燒變色、變形之情形,足認影響建築物之主要結構,
致喪失建築物遮風擋雨之效用,應認均已達燒燬建築物之
程度。辯護人辯稱:該等建物固有受燒情形,但未對結構
體產生影響,難認已達燒燬程度等語,並非可採。
(2).證人即告訴人郭文淵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起訴書附表一
的損失清單是我提出來的,上載物品有失火後的照片。序
號1電焊機是安裝在消防局現場採證照片編號38;冷風扇3
臺是編號37;編號3、4的鋼珠砂還有鋼珠因為救火而生鏽
了;分離式冷氣兩臺安裝在辦公室;超音波藥水裝在照片
26至28的超音波清洗機內,因為火災高溫揮發了;編號7
的氧化鋁在照片編號37,因為受燒髒掉了;編號8以下的
辦公桌、辦公椅、木制樣品櫃、木制會議桌、折疊事務椅
、電腦、噴墨列表機、冰箱、飲水機,這些東西都是放在
辦公室及休息室,在照片編號22、23、25;平板烏龜車如
照片編號25,被燒掉了;工作籃是塑膠的,也被燒了;掛
壁工業風扇在牆壁,如照片24的左邊;編號21以下的餐桌
、事務椅、電話、工作臺、內務櫃這些東西擺在辦公室跟
休息室;編號26的堆高機在照片29跟30,電線融化了無法
使用;編號27的魚缸六尺四是照片22右邊,碎掉了;編號
28的大型吸塵器是照片33,剩下1個桶子;移動式冷氣在
超音波這邊,如照片28,融化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79至
191頁)。證人郭文淵已就其因本案火災受損物品之種類
及受損情形證述明確,復有該等物品之受損照片在卷可佐
,是證人郭文淵因本案火災有如附表編號2「受損情形」
所示「物品」遭燒燬之情形,應
堪認定。至「水電配電配
管工程」、「員工休息室裝潢」、「辦公室裝潢」、「辦
公室鋪地點:10坪」、「華岡保全設備:全廠用」,應均
係本案火災後,證人郭文淵所支付之維修費用,非屬物品
毀損之範圍,
附此敘明。
(3).證人謝婉毓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為觀境公司代理人,
公司有提出財產損失清冊,係由公司倉管林家恩(音譯)
清點製作,偵5997號卷第105至121頁之照片是公司的產品
照片、第67至69頁之產品損失清冊即是受損的品項跟實際
清點的數量等語(見本院卷第283至288頁)。證人謝婉毓
已就觀境公司因本案火災受損物品之種類及受損情形證述
明確,復有該等物品之受損照片在卷可佐,是告訴人觀境
公司因本案火災有如附表編號3「受損情形」所示「物品
」遭燒燬之情形,亦堪認定。
4.被告之過失責任及
因果關係之認定:
(1).按刑法上之
過失犯,係指行為人依客觀情狀負有義務,而
依其個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竟疏於注意,以致
實現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對於犯罪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
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
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
不作為
犯,亦屬過失犯。又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
法律上有防止
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
之義務,刑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
不作為犯責任之成立要
件,除須具備作為犯之成立要件外,尚須就該受害
法益具
有監督或保護之義務,此存在之監督或保護法益之義務狀
態,通稱之為
保證人地位。而於過失不作為犯,即為有無
注意義務之判斷,此種注意義務之來源,除
上揭刑法第15
條訂明之法律明文規定及
危險前行為外,依一般見解,尚
有基於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習慣或法律精神、
危險共同
體等來源。又刑法上過失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指
行為人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不為其應為之防
止行為,致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足當之。故過失不純
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之實現,係以結果可避免性為前提。
因此,倘行為人踐行被期待應為之特定行為,構成要件該
當結果即不致發生,或僅生較輕微之結果者,亦即該法律
上之防止義務,客觀上具有安全之相當可能性者,則行為
人之不作為,即堪認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間具有
相當因果
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107年度台上字
第3778號判決要旨參照)。而電源延長線設備於使用年份
老舊、保養不足時,即具有一定之危險性;又一般供營業
之場所堆存許多易燃物品,且該建築物如係以烤漆浪鈑作
為屋頂及牆面,即可能因室內電源線老舊、破損或承載容
量超過負荷造成電線短路致生火災之危險,此為吾人日常
生活經驗所熟知,更應為一般營業場所經營者難以諉為不
知之事。故一般營業場所之經營者,客觀上即負有隨時注
意及檢修該建築物室內電源延長線等設備插置及使用情形
,並注意易燃物品之堆置狀況,以避免危險發生之義務,
若因而對鄰里營業或住居民眾之財產、生命及身體法益造
成危險者,更即負有防免危險發生之義務;若有此等違背
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即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復因疏於注意,消極不為防止作為,以致實現犯罪構成
要件之結果者,即屬不純正不作為過失犯,應甚明確。本
件被告為弘啓公司負責人,並自105年9月10日起承租112
號建物作為廠房使用,對於其內之電源延長線等導線負有
維護之責,即居於保證人地位,基於上述義務,被告原應
隨時檢視注意所使用之電源延長線線路之絕緣材質是否線
路老舊或因長期使用、通電等因素導致線路絕緣被覆劣化
、或遭損傷破壞,以避免發生電源延長線等導線短路或其
他電氣因素引燃之危險,被告疏未為之,因而失火燒燬如
附表編號1、2所示建物、附表編號2、3所示建物內之物品
,顯未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為防止行為,被告對於本件火
災之發生,自有過失,且其過失不作為與本件火災發生結
果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至為顯然。
(2).至被告及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然電源延長線只要在通電
的狀況下就有可能短路等情,經證人吳俊東證述明確,是
被告自112號建物東側牆面電源插座上私接延伸至靠近牆
面之書櫃外之電源延長線,既未自牆面電源插座上卸除,
則該條電線仍處於通電之狀態,仍有引起電線短路之可能
,此與該電線所連接之電器是否在使用狀態無關。又本案
被告若能隨時檢視、維護上開電源延長線之使用情形,自
可將電源延長線短路電氣因素等危險因子之發生可能防免
或降低,則本件火災應不至產生,被告捨此未為,即已違
反義務,是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皆非可採。
(三)
綜上所述,被告對於防止發生火災之應注意安全事項,顯有
過失,且過失行為與附表所示之建築物及物品燒燬之結果間
,並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從而,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犯
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73條第2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然修正後規定僅係將原罰金刑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
30倍部分,
予以明定在刑法,所定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
法定
刑種類與刑度均未變更,於被告所犯之罪刑並無影響,尚無
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
無庸為
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
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二)按刑法之放火罪或失火罪所保障者乃社會法益,其所直接侵
害之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
時受侵害,但既列入公共危險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
為重;況放火或失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如燒燬現供人使
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
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
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放火、失
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
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
犯罪客體之情
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放火、失火燒燬住宅、建
築物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其以一個放火、失火行為燒
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173條第1項或第2項
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
名及罪數(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83年度台上字
第2253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如附
表編號1、2所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附表編號2、3所示建
築物內之物品,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
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屬
單純一罪。被告之失火行為
,雖同時燒燬附表編號1、2所示建築物、附表編號2、3所示
建築物內之他人物品,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
公
訴意旨認上開2罪應論以
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弘啓公司之負責人,
竟疏未隨時檢視、維護112號建物內電源延長線之使用情形
及易燃物品之堆放位置,以致其於112號建物東側牆面電源
插座上私接延伸至靠近牆面之書櫃外,供插用碎紙機及筆記
型電腦之電源延長線短路,釀成本次火災,燒燬如附表編號
1、2所示建築物及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品,雖被告自身亦
受有損失,然告訴人等究受火勢延燒牽連,致附表所示之建
築物或其內物品受有燒損損害及營業損失;又被告
犯後未能
坦認本案犯行,且
迄於本院
辯論終結前仍未能與告訴人等達
成
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失之態度,及考量被告自陳之
智識
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298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
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上開失火行為,亦造成108號建物達毀
壞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構成刑法第173
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查附表編號3所示108號建物,因本案火災,除鋼架烤漆浪板
屋頂南側受燒變色,屋脊受煙燻黑,另廠房內多處烤漆浪板
屋頂板隔熱泡綿燒損掉落外,並無主要結構受燒變形之情形
(受損情形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有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及所附照片可憑,應尚未達燒燬之程度,此部分自與刑
法第173條第2項之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
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3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
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萬5000元以
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
金。
附表:
┌─┬───────┬────────┬───────────────────┐
│編│地址 │所有人 │受損情形(照片見警卷第107至169頁) │
│號│ ├────────┤ │
│ │ │用途 │ │
├─┼───────┼────────┼───────────────────┤
│1 │臺中市大里區西│所有人:林親民 │1.外觀:鳥瞰鋼架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
│ │湖路187巷112號├────────┤ 同照片1);東側鋼架烤漆浪板外牆面燒 │
│ │之建築物 │出租予葉榮裕,供│ 損變色、部分變形呈以南側較為嚴重且電│
│ │ │其所經營之「弘啓│ 動鐵捲門因搶救所需使用切割器切割破壞│
│ │ │科技有限公司」作│ (同照片19);西側鋼架烤漆浪板外牆面│
│ │ │為廠房使用。 │ 高處輕微受煙燻黑,不鏽鋼後門未有明顯│
│ │ │ │ 受燒現象,檢視為關閉上鎖情形(見照片│
│ │ │ │ 39至42);南側鋼架烤漆浪板外牆面僅辦│
│ │ │ │ 公室區域高處燒損變色,2個鋁質窗框輕 │
│ │ │ │ 微燒損變色(見照片43至46),窗戶玻璃│
│ │ │ │ 受燒破裂掉落地面,未發現有人為破壞跡│
│ │ │ │ 象,餘未有明顯受燒現象(見照片47至50│
│ │ │ │ )。已達毀壞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
│ │ │ │ 。 │
│ │ │ │2.廠內: │
│ │ │ │(1).災後鋼架烤漆浪板屋頂板燒損變色、隔│
│ │ │ │ 熱泡錦嚴重碳化、燒失,掉落天花板上│
│ │ │ │ (見照片51至55);北側鋼架烤漆浪板│
│ │ │ │ 牆面燒損變色、變形呈愈往東側愈嚴重│
│ │ │ │ (見照片56至57);東側鋼架烤漆浪板│
│ │ │ │ 牆面燒損變色呈愈往南側愈嚴重(同照│
│ │ │ │ 片55)。 │
│ │ │ │(2).作業區A:災後作業區A輕鋼架裝潢天花│
│ │ │ │ 板燒損變色(見照片58);北半部北側│
│ │ │ │ 鋼架烤漆浪板牆面燒損變色、變形呈愈│
│ │ │ │ 往東側愈嚴重,玻璃清洗機受煙燻黑(│
│ │ │ │ 見照片59);南半部鐵架受煙燻黑、紙│
│ │ │ │ 質物品受熱碳化(見照片60)。 │
│ │ │ │(3).作業區B:災後作業區B輕鋼架裝潢天花│
│ │ │ │ 板燒損變色(見照片61);北側鋼架烤│
│ │ │ │ 漆浪板牆面燒損變色呈愈往東側愈嚴重│
│ │ │ │ ,室內擺放物品僅受煙燻黑(見照片62│
│ │ │ │ )。 │
│ │ │ │(4).烘烤室:災後烘烤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
│ │ │ │ 燒損變色、碳化呈愈往北側愈嚴重(見│
│ │ │ │ 照片63);鐵架及烘烤機受煙燻黑(見│
│ │ │ │ 照片64、65)。 │
│ │ │ │(5).設備A區:災後設備A區輕鋼架裝潢天花│
│ │ │ │ 板燒損變色(見照片66),過濾器、空│
│ │ │ │ 壓機等設備僅受煙燻黑(見照片67)。│
│ │ │ │(6).走道:災後走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輕微│
│ │ │ │ 燒損變色掉落地面,走道兩旁擺放物品│
│ │ │ │ 僅受煙燻黑(見照片68)。 │
│ │ │ │(7).設備B區:災後設備B區輕鋼架裝潢天花│
│ │ │ │ 板輕微燒損變色(見照片69),空氣濾│
│ │ │ │ 清器、集塵器等設備僅受煙燻黑(見照│
│ │ │ │ 片70)。 │
│ │ │ │(8).作業區C:災後作業區C輕鋼架裝潢天花│
│ │ │ │ 板輕微燒損變色(見照片71),鐵櫃、│
│ │ │ │ 櫃上物品等、噴砂機等設備僅受煙燻黑│
│ │ │ │ (見照片72至73)。 │
│ │ │ │(9).庫房:災後庫房上方線排電線燒損燒熔│
│ │ │ │ 、碳化,南側玻璃化學強化爐北側外觀│
│ │ │ │ 低處燒損變色餘僅受煙燻黑,西側紙質│
│ │ │ │ 等雜物堆因烤漆浪板屋頂隔熱泡錦燒損│
│ │ │ │ 掉落之火星(2次火流)局部燒損碳化 │
│ │ │ │ 、部分燒失,東側木櫃及櫃內衣物僅輕│
│ │ │ │ 受煙燻黑(見照片74至75)。 │
│ │ │ │(10).臥室:災後臥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輕 │
│ │ │ │ 微燒損變色(見照片76),東、西兩 │
│ │ │ │ 側矽酸鈣板裝潢隔間牆面、南側鋼架 │
│ │ │ │ 烤漆浪板牆面均僅受煙燻黑,擺放家 │
│ │ │ │ 具床舖、布櫥等物品均僅受煙燻黑( │
│ │ │ │ 見照片77)。 │
│ │ │ │(11).休息室:災後休息室輕鋼架裝潢天花 │
│ │ │ │ 板輕微燒損變色且因搶救所需破壞掉 │
│ │ │ │ 落地面,線排電線輕微燒損燒熔、碳 │
│ │ │ │ 化(見照片78);南側矽酸鈣板裝潢 │
│ │ │ │ 牆面僅輕微受煙燻黑,木櫃及櫃上物 │
│ │ │ │ 品僅西側櫃上物品局部輕微燒損碳化 │
│ │ │ │ ,餘僅受煙燻黑(見照片79);東側 │
│ │ │ │ 矽酸鈣板裝潢牆面,牆面上金屬電氣 │
│ │ │ │ 開關箱,鐵桌及桌上物品及桌下塑質 │
│ │ │ │ 整理箱均僅受煙燻黑(見照片80), │
│ │ │ │ 檢視牆面上電氣開關箱供辦公室(神 │
│ │ │ │ 明廳)所使用之分路無熔絲開有使用 │
│ │ │ │ 跳脫情形(見照片81至82);北側矽 │
│ │ │ │ 酸鈣板裝潢牆面、冰箱均僅輕微受煙 │
│ │ │ │ 燻黑(見照片83);西側矽酸鈣板裝 │
│ │ │ │ 潢牆面輕微受煙燻黑,部分因搶救所 │
│ │ │ │ 需破壞,牆面上分離式冷氣機室內機 │
│ │ │ │ 受熱表面熱熔,沙發組輕微受煙燻黑 │
│ │ │ │ (見照片84)。 │
│ │ │ │(12).辦公室:災後辦公室輕鋼架裝潢天花 │
│ │ │ │ 板嚴重燒損掉落地面裸露鋼架燒損變 │
│ │ │ │ 色、變形以東側較為嚴重,其中又以 │
│ │ │ │ 東側中間附近最為嚴重;線排電線燒 │
│ │ │ │ 損燒熔、碳化、部分燒失以東側較為 │
│ │ │ │ 嚴重(見照片85);南側矽酸鈣板裝 │
│ │ │ │ 潢牆面燒損破裂及搶救之故掉落,裸 │
│ │ │ │ 露內層烤漆浪板牆面輕微受煙燻黑; │
│ │ │ │ 鋁窗玻璃受燒破裂、掉落,鋁框局部 │
│ │ │ │ 輕微燒熔、紗網部分留存;金紙堆燒 │
│ │ │ │ 損碳化、部分燒失;木質神明桌燒損 │
│ │ │ │ 碳化、大部分燒失,供桌木質桌面燒 │
│ │ │ │ 損碳化、大部分燒失,裸露鐵質骨架 │
│ │ │ │ 燒損變色尚屬輕微,木櫃、木桌燒損 │
│ │ │ │ 碳化、部分燒失,均呈北側較嚴重現 │
│ │ │ │ 象(見照片86至88)。西側矽酸鈣板 │
│ │ │ │ 裝潢牆面輕微燒損變色呈南側較北側 │
│ │ │ │ 嚴重;鐵桌玻璃桌面燒損破裂掉落地 │
│ │ │ │ 面、裸露鐵質骨架燒損變色(見照片 │
│ │ │ │ 89)。北側矽酸鈣板裝潢牆面輕微燒 │
│ │ │ │ 損變色、破裂呈下半部較上半部嚴重 │
│ │ │ │ ;2只單人座沙發嚴重燒損碳化、燒失│
│ │ │ │ ;鐵椅燒損變色,鐵質圓桌玻璃桌面 │
│ │ │ │ 燒損破裂掉落地面、裸露骨架燒損變 │
│ │ │ │ 色尚屬輕微並向南側傾倒,鐵質方桌 │
│ │ │ │ 燒損僅剩變色之骨架(見照片90); │
│ │ │ │ 東側矽酸鈣板裝潢牆面燒損、搶救射 │
│ │ │ │ 水破裂、掉落嚴重,其中又以木櫃附 │
│ │ │ │ 近破裂、掉落最為嚴重,木櫃及櫃內 │
│ │ │ │ 擺放物品嚴重碳化、燒失,鐵質OA桌 │
│ │ │ │ 骨架燒損變色呈南側面較北側面嚴重 │
│ │ │ │ ,木桌燒損碳化、大部分燒失且呈北 │
│ │ │ │ 側較南側嚴重,碎紙機塑質外殼燒熔 │
│ │ │ │ 裸露金屬簍燒損變色、變形呈北側較 │
│ │ │ │ 南側嚴重,木質書櫃大部分燒失,櫃 │
│ │ │ │ 內擺放書本表面燒損碳化、部分燒失 │
│ │ │ │ (見照片91至94)。 │
│ │ │ │(13).火災調查人員清理勘察臺中市大里區 │
│ │ │ │ 西湖里西湖路187巷112號【弘啓科技 │
│ │ │ │ 有限公司】,辦公室塑質地板面無劇 │
│ │ │ │ 烈特殊現象,未發現外來物及延遲裝 │
│ │ │ │ 置(見照片95至96),復原南側櫃上 │
│ │ │ │ 書籍、供桌、木質神像、香爐、環香 │
│ │ │ │ 盤等祭祀用品(見照片97),檢視書 │
│ │ │ │ 籍輕微燒損碳化、小部分碳化,鐵質 │
│ │ │ │ 供桌骨架燒損變色尚屬輕微,木質神 │
│ │ │ │ 像燒損碳化、燒失尚屬輕微,銅質香 │
│ │ │ │ 爐東側局部燒熔內部仍可見木質香腳 │
│ │ │ │ 留存(見照片98至100)。清理勘察東│
│ │ │ │ 側木櫃及櫃內擺放物品嚴重碳化、燒 │
│ │ │ │ 失不復存,木桌東北側嚴重燒損碳化 │
│ │ │ │ 、大部分燒失,碎紙機塑質外殼燒熔 │
│ │ │ │ 裸露金屬簍燒損變色、變形呈北側較 │
│ │ │ │ 南側嚴重,檢視電源線及內部配線絕 │
│ │ │ │ 緣塑膠表皮燒熔未見有短路熔斷情形 │
│ │ │ │ (見照片101至103);復原東側鐵質 │
│ │ │ │ OA桌、木桌、筆記型電腦;檢視筆記 │
│ │ │ │ 型電腦外觀嚴重燒損變色,電源線及 │
│ │ │ │ 內部配線絕緣塑膠表皮燒熔未見有短 │
│ │ │ │ 路熔斷情形(見照片104)。 │
├─┼───────┼────────┼───────────────────┤
│2 │臺中市大里區西│所有人:林親民 │1.外觀:鳥瞰鋼架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
│ │湖路187巷110號├────────┤ 同照片1);東側鋼架烤漆浪板外牆面燒 │
│ │之建築物 │出租予郭文淵,供│ 損變色、部分變形呈以南側較為嚴重(見│
│ │ │郭文淵經營之「主│ 照片19)。已達毀壞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
│ │ │銓企業社」作為廠│ 燬程度。 │
│ │ │房使用。 │2.廠內:災後鋼架烤漆浪板屋頂板燒損變色│
│ │ │ │ 、隔熱泡綿燒損碳化、燒失、掉落地板上│
│ │ │ │ (見照片21);東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燒 │
│ │ │ │ 損變色、部分變形呈以南側較為嚴重(見│
│ │ │ │ 照片22);北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嚴重燒│
│ │ │ │ 損變色、部分變形呈以東側較為嚴重(見│
│ │ │ │ 照片23、24);休息室、辦公室木質隔間│
│ │ │ │ 裝潢嚴重碳化、燒失,室內擺放木質辦公│
│ │ │ │ 桌、椅嚴重碳化、燒失,鐵質桌、櫃嚴重│
│ │ │ │ 燒損變色(見照片25);超音波清洗機區│
│ │ │ │ 鋁質外圍燒損高處局部變色,超音波清洗│
│ │ │ │ 機金屬風管燒損變色,金屬機身受煙燻黑│
│ │ │ │ (見照片26、27),機件堆塑膠籃等物品│
│ │ │ │ 燒損燒熔,震動研磨機未有明顯受燒跡象│
│ │ │ │ (見照片28)。西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燒│
│ │ │ │ 損變色,堆高機高處輕微燒損變色,擺放│
│ │ │ │ 塑膠籃因烤漆浪板屋頂板隔熱泡錦燒損掉│
│ │ │ │ 落之火星(2次火流)輕微受燒燒熔(見 │
│ │ │ │ 照片29、30);廁所四周壁磚牆面、馬桶│
│ │ │ │ 、洗臉盆等受熱煙流燻黑(見照片31、32│
│ │ │ │ )。南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燒損變色呈以│
│ │ │ │ 高處較低處及愈往東側愈嚴重現象(見照│
│ │ │ │ 片33至34),水洗抽風機金屬外觀燒損變│
│ │ │ │ 色尚屬輕微且呈愈往高處愈嚴重(見照片│
│ │ │ │ 35),噴砂機組金屬外觀燒損變色尚屬輕│
│ │ │ │ 微,大部分漆色尚存且呈愈往高處及東側│
│ │ │ │ 愈嚴重現象(見照片36、37);研磨機金│
│ │ │ │ 屬外觀嚴重燒損變色,塑膠籃堆嚴重燒熔│
│ │ │ │ 、燒失僅剩擺放於內部嚴重變色之鐵盤(│
│ │ │ │ 見照片38)。 │
│ │ │ │3.物品:電焊機1臺、冷風扇3臺、0.02鋼珠│
│ │ │ │ 砂5000KGS、振動臺0.5鋼珠1000KGS、分 │
│ │ │ │ 離式冷氣聲寶牌2臺、超音波藥水(50G=2│
│ │ │ │ 50kgs)4桶、氧化鋁500KGS、辦公桌2張 │
│ │ │ │ 、有背辦公椅2個、屏風2組、木製樣品櫃│
│ │ │ │ 2個、木製會議桌1張、摺疊事務椅8個、 │
│ │ │ │ 電腦(主機、螢幕)2套、噴墨列表機HP │
│ │ │ │ 1臺、冰箱1臺、飲水機1臺、平板烏龜車 │
│ │ │ │ 100個、工作籃350個、掛壁工業風扇8臺 │
│ │ │ │ 、木制餐桌1張、電話2臺、工作臺12個、│
│ │ │ │ 內務櫃1個、堆高機1輛、魚缸6尺4型1個 │
│ │ │ │ 、大型吸塵器1臺、移動式冷氣1臺。 │
├─┼───────┼────────┼───────────────────┤
│3 │臺中市大里區西│所有人:林親民 │1.外觀:災後鳥瞰鋼架烤漆浪板屋頂僅南側│
│ │湖路187巷108號├────────┤ 受燒變色,屋脊受煙燻黑(見照片1); │
│ │之建築物 │出租予「觀境設計│ 東側鋼架烤漆浪板外牆面未有明顯受燒情│
│ │ │股份有限公司(負│ 形(見照片2)。 │
│ │ │責人:謝婉毓)」│2.廠內: │
│ │ │,作為廠房使用。│(1).鋼架烤漆浪板屋頂板輕微燒損變色,隔│
│ │ │ │ 熱泡綿燒損掉落且呈愈往南側愈嚴重(│
│ │ │ │ 見照片3)。 │
│ │ │ │(2).東半部:災後東半部北側鋼架烤漆浪板│
│ │ │ │ 牆面未有明顯受燒現象,辦公室上方冷│
│ │ │ │ 氣風管因烤漆浪板屋頂板隔熱泡綿燒損│
│ │ │ │ 掉落之火星(2次火流)輕微燒損碳化 │
│ │ │ │ 、燒失,物料區僅外包紙箱局部因烤漆│
│ │ │ │ 浪板屋頂隔熱泡錦燒損掉落之火星(2 │
│ │ │ │ 次火流)輕微燒損碳化,餘未有明顯受│
│ │ │ │ 燒現象(見照片4至5);辦公室輕鋼架│
│ │ │ │ 裝潢天花板,南、北兩側矽酸鈣板牆面│
│ │ │ │ 及擺放辦公桌、椅、櫃等未有明顯受燒│
│ │ │ │ 現象(見照片6);南側鋼架烤漆浪板 │
│ │ │ │ 牆面東半部燒損變色(見照片7),成 │
│ │ │ │ 品區僅外包紙箱局部因烤漆浪板屋頂隔│
│ │ │ │ 熱泡綿燒損掉落之火星(2次火流)輕 │
│ │ │ │ 微燒損碳化、部分燒失(見照片8); │
│ │ │ │ 倉庫A擺放物品未有明顯受燒現象(見 │
│ │ │ │ 照片9);網印室擺放物品未有明顯受 │
│ │ │ │ 燒現象(見照片10)。 │
│ │ │ │(3).西半部: │
│ │ │ │ A.北側:災後西半部總經理辦公室木質天│
│ │ │ │ 花板裝潢、四周隔間裝潢牆面及擺放物│
│ │ │ │ 品均未有受燒現象(見照片11);倉庫│
│ │ │ │ B四周隔間裝潢牆面及擺放物品均未有 │
│ │ │ │ 受燒現象(見照片12);作業區A裝修 │
│ │ │ │ 中天花板裝潢、四周隔間裝潢牆面及辦│
│ │ │ │ 公桌、椅、鐵架及架上物品均未有受燒│
│ │ │ │ 現象(見照片13);廁所南側壁磚牆面│
│ │ │ │ 、各種衛浴設備均未有受燒現象(見照│
│ │ │ │ 片14)。 │
│ │ │ │ B.夾層:災後夾層作業區B冷氣風管因烤 │
│ │ │ │ 漆浪板屋頂板隔熱泡綿燒損掉落之火星│
│ │ │ │ (2次火流)輕微燒損碳化、燒失、脫 │
│ │ │ │ 落懸掛於天花板上,輕鋼架裝潢天花板│
│ │ │ │ 外觀下層、四周隔間裝潢牆面及擺放木│
│ │ │ │ 桌、鐵椅、電腦等物品均未有明顯受燒│
│ │ │ │ 現象(見照片15);工作室擺放各物品│
│ │ │ │ 均未有受燒現象(見照片16);倉庫B │
│ │ │ │ 鐵架及架上物品均未有受燒現象(見照│
│ │ │ │ 片17);整修中廁所四周水泥牆面、地│
│ │ │ │ 面均未有受燒現象(見照片18)。 │
│ │ │ │3.物品:LINAC鋁擠196個、EMI鋁擠152個、│
│ │ │ │ HIKING鋁擠101個、RN鋁擠213個、訂製吊│
│ │ │ │ 燈5000個、QA1-N1型261個、QA1-N2型188│
│ │ │ │ 個、QA1-N3型129個、Posei物料200個、 │
│ │ │ │ QL包裝304個、CIP/AIL包裝887個、C5P包│
│ │ │ │ 裝344個、M2包裝102個、M5K包裝307個、│
│ │ │ │ M9包裝628個、QL1P成品22個、QL2P成品 │
│ │ │ │ 20個、QL3P成品5個、QL4P成品48個、CIP│
│ │ │ │ 成品3個、MP-700-24-C-N型183個、MP-52│
│ │ │ │ 0-24-C-N型1081個、MP-350-24-C-N型824│
│ │ │ │ 個、MP-500-12-C-N型842個、MP-600-24 │
│ │ │ │ -1型2個、MP-520-24-1型2個、MP-500-12│
│ │ │ │ -1型2個、R20型59個、YAC60-414(2.0A │
│ │ │ │ )型86個、APC-16-700-R型1個、LPC-20-│
│ │ │ │ 700型1個、LPC-35-120型1個、LPC-150- │
│ │ │ │ 12型1個、LRS-7-12型1個、LRS-150-24型│
│ │ │ │ 3個、LRS-350-24型4個、LRS-100-12型1 │
│ │ │ │ 個、LRS-75-24型2個、HLG-320H-24A型1 │
│ │ │ │ 個、HLG-150H-36A型1個、HLG-100H-36A │
│ │ │ │ 型1個、ELG-150-48A型1個、R5-50-24型3│
│ │ │ │ 個、R5-75.3.3型11個、AI外圍(X)1346│
│ │ │ │ 個、AI外圍(黃)1235個、La Murrina-R│
│ │ │ │ OUND 8型1個、La Murrina-TATTOOCOLORS│
│ │ │ │ 型1個、La Murrina-PLANEL S60型1個、 │
│ │ │ │ XL鋁框+玻璃125個、L4成品5個、H4成品│
│ │ │ │ 3個、H2成品2個、MP-500-12-C-N-O(圓 │
│ │ │ │ 板)600個、EMI成品4個、C5P成品2個、 │
│ │ │ │ M5K成品13個、變壓器包裝4000個、AP-70│
│ │ │ │ 0-24型211個、TP-500-12型49個、TP-700│
│ │ │ │ -24型23個、LPC-35-1400型152個、TP-25│
│ │ │ │ 0-40型137個、包裝外箱2000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