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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21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佳臻(原名陳姵君、陳佳臻)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 字第118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游佳臻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 期內,依如附件本院109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0號調解程序筆錄 所示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之給付方法,支付損害賠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游佳臻(原名陳姵君、陳佳臻)於民國105年7月1日起,受 僱於址設臺中市○○區○○街○號1樓「億豐車業有限公司」 (下稱億豐公司,營業處所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為準), 擔任會計助理,平日負責向客戶收取貨款、保管公司支票、 記帳等業務內容,而在收取廠商交予億豐公司之修車費用等 款項後,游佳臻即應將收取之金額如實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 之收款明細,所收取者如為現金,應登載於現金收入傳票; 若係收取支票,則登載在億豐公司向三信商業銀行所申設帳 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代收票據紀錄簿,再將所收取之現金 、支票、登載之文件交予億豐公司負責人徐麗娟確認,游佳 臻即為從事業務之人,亦屬億豐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且其 對於億豐公司委其代為收取之帳款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 游佳臻因在外積欠債務,竟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經辦會計人 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意,接續為下列犯行: (一)游佳臻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交 予億豐公司之現金後,竟隱匿上情,而未於收款明細上據 實登載(包括虛偽登載為收取支票),或於具有會計憑證 性質之現金收入傳票上為以多報少之不實填載,使億豐公 司誤認游佳臻所經手之上開款項皆已實際收取入帳,足生 損害於億豐公司及附表一所示廠商,游佳臻並將上開業務 上所持有、原屬億豐公司收入之現金,變易持有為所有之 意思,而將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款項侵占入己。 (二)游佳臻於附表二所示之發票日期,收取如附表二所示廠商 交予億豐公司之支票後,竟隱匿上情,而未於收款明細、 代收票據紀錄簿據實登載,使億豐公司誤認游佳臻所經手 之上開款項皆已實際收取入帳,足生損害於億豐公司及附 表二所示廠商,游佳臻並將上開業務上所持有、原屬億豐 公司收入之支票,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將附表二各 該編號所示支票,存入其先前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 北民生郵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 告郵局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兆豐帳戶),並均予以提 示兌領(僅附表二編號38號部分業經辦理掛失止付,詳如 後述)而侵占入己。 二、經徐麗娟於107年6月14日對帳時發現有異,於同年月17 日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報案,始為警 循線查獲上情。總計游佳臻以上開附表一、二所示方式侵占 億豐公司之現金、支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0949元 (起訴書誤算為84萬3484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38(票號 NYA0000000號,詳參偵字第27721號卷一第97頁,起訴書誤 為附表二編號36)所示支票,則經徐麗娟於107年6月20日申 報遺失並辦理掛失止付(該筆票款今仍未歸還億豐公司) 。 三、案經億豐公司代表人徐麗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游佳臻於準備程序中,先就上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 明。 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簡 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 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 制,亦不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原 則排除其證據能力。是以本案既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就以 下所引傳聞證據格性,爰不再予逐一審究論述。 貳、實體認定之依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佳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詳參本院卷第93至94、103至105頁),核與證人告訴人億豐公司負責人徐麗娟於警詢、偵訊時指證之被害情 節相符(詳參偵字第27721號卷一第17至22、69至70、85至 87、193至195頁,偵緝卷第53至55、97至99頁),並經證人 即廠商「櫻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櫻豐公司)會計劉 姿宜、「主群電機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群公司) 會計陳怡帆、「均宸電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均宸公司) 負責人劉松樺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詳參偵緝卷第109至112頁 ),復有被告親自簽寫之自白書、在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名冊、億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支票影本、臺灣票據 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支票正、反面影本、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遺失票據申報書、被 告兆豐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被告郵局帳 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收 款明細、車輛交修單、被告郵局帳戶之託收票據之票號及付 款行庫資料、票據查詢明細、票據影像資訊、與億豐公司進 行交易之廠商支票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繳費紀錄、億 豐公司現金收入傳票、明細單、統整資料、車籍維修紀錄查 詢、主群公司簽收單、均宸公司付款簽收簿、櫻豐公司明細 單在卷可稽(詳參偵字第27721號卷一第49至53、71至75、 91至97、129至138、159至164、215至359、371至390、419 至455、485至595頁,偵字第27721號卷二第21至521、527至 598頁,偵緝卷第69至93頁),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 相符,可採信。 二、綜上所陳,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參、新舊法比較刑法第215條之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以華 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本院判決前之 同年月27日生效;惟此次修正之目的,係將原本必須援引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而提高一定倍數後之罰金數額,直 接明定於刑法分則之個別條文中,從而省卻迂迴適用法律之 繁瑣與不便,實質上並未變更此一犯罪類型之應刑罰性及其 法律效果。是以此部分條文之修正,僅係將原有錯綜之法律 規定化繁為簡,核與單純之文字修正無異,尚無關於有利或 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之同一法理,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 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肆、論罪科刑: 一、罪名之認定: (一)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 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在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 告游佳臻任職於億豐公司擔任會計助理,平日負責向客戶 收取貨款、保管公司支票、記帳等業務內容,其為從事業 務之人,對於告訴人億豐公司委其代為收取之廠商支票或 現金,亦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已如前述。則被告利用 其向客戶收取現金及支票之機會,竟於收取後擅自挪用, 顯係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應有刑法第336 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適用。 (二)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處罰,係以保護 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須 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 ,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 據實登載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 真,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93年度台上字第6083 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擔任告訴人億豐公司之會計助理 ,平日亦負責記帳業務,乃從事業務之人,其在收受廠商 交予告訴人億豐公司之現金或支票時,本即具有據實登載 之義務,惟被告竟為圖將上開財物侵占入己,刻意不將前 揭收入情形載明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收款明細、代收票據紀 錄簿、現金收入傳票等文件,即令其僅係消極隱匿不為登 載,參照前揭說明,仍無礙於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成立。 (三)又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 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 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 、內部憑證3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 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 出傳票及轉帳傳票3類,商業會計法第15至17條分別定有 明文。由此觀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收入、支出傳 票係記入會計帳簿之記帳憑證,應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 計憑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參照 )。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告訴人億豐公司僅有其一 人負責會計工作,被告確為該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詳參 本院卷第104頁),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7、26等2筆現金 收入,是在現金收入傳票上各登載為2萬6400、1萬3050元 ,明顯低於明細單所示之6萬5550、1萬7650元,此觀卷附 明細單及現金收入傳票即明(詳參偵字第27721號卷二第 245、339頁)。則被告在上開具有會計憑證性質之現金收 入傳票上,虛偽填載較實際收入短少之金額,亦已合於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之構成要件。 (四)是核被告游佳臻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二、而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此乃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則被告就附表一編號7、26等部分,既係於現金收入傳票為 不實之填載,即應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 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方屬妥洽。起訴意旨就此部分 雖未載明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然經公訴蒞 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予以更正(詳參本院卷第105頁 ),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餘地,且 本院已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將上開罪名告知被告,並確認其 是否認罪(詳參本院卷第94、101頁),自無礙於被告訴訟 上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三、罪數之判斷: (一)又按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行充足於同一構成要件之數 個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時,因該數個行為統攝於一個犯 意之下,具有實質上之一體性,自應包括性地為評價為一 罪,此即學理上所謂之包括一罪。而包括一罪之下位類型 ,可分為集合犯接續犯二種,倘充足於同一構成要件之 數行為係於同一機會接續實行,並侵害同一之法益,因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足認係一 行為之持續進行者,即屬接續犯。此種犯罪之行為人主觀 上認各個行為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故在刑法 上自應評價為一罪。至該當於同一構成要件之數行為,是 否利用同一機會接續實行,應自全部犯罪過程觀察,倘行 為人實現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條件,具有密接之持續 性,即具機會之同一性,並不以行為必須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為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05號刑事 判決參照)。本案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利用擔 任告訴人億豐公司會計助理之機會,將各該廠商所交付之 現金或支票據為己有,更緊接在業務上所製作之收款明細 、代收票據紀錄簿、現金收入傳票等文件,為前述不實之 登載,由被告全部之犯罪歷程綜合觀察,其所實現上開犯 罪之客觀環境條件並無明顯差異,而具有密接之持續性, 被告雖係在不同時間先後為之,但仍屬利用同一機會接續 實行,參諸前揭說明,應認被告係分別基於單一之業務侵 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等犯意,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倘 逕以數罪併罰論罪,應認有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現象之情 形,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個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二)而被告原本即具有代告訴人億豐公司向廠商收受帳款之權 限,是以如附表一、二所示廠商將支票或現金交予被告後 ,對於告訴人億豐公司之清償行為即已完結,其後被告所 侵占之款項均屬告訴人億豐公司所有,自不生被告以單一 業務侵占行為侵害各別廠商財產法益之問題。 (三)至於被告所犯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經辦會計人 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3罪間,此間具有犯罪著手實行 階段之部分重疊關係,應評價為一行為,始符罪刑公平原 則,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相異之刑罰法律,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 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035號刑事判決同此結論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在外欠債急需資金 周轉,竟無視於告訴人億豐公司負責人徐麗娟之信賴倚重, 反而藉由經手廠商支票及現金之機會,將業務上持有之財物 侵占入己,並在收款明細等業務文書及具有會計憑證性質之 現金收入傳票上為不實登載,據以隱匿告訴人億豐公司之上 開營業收入,雖其歷次侵占所得少則1000至2000元之間,多 則單筆將近5萬元,然其前後相續、接連累積之結果,已達 數十萬元之金額,對於告訴人億豐公司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 可小覷;再參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 尚知坦承全部犯行、已與告訴人億豐公司就民事損害賠償部 分調解成立(詳如後述)、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具有高中 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荷官工作、月收入約3萬餘 元、未婚無子(詳參本院卷第10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前無犯罪不法 紀錄,因一時貪念而為前揭業務侵占等犯行,本無可值寬憫 之餘地;惟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已與告訴人億豐公司調解 成立,並約定具體之給付方法,有本院109年度中司刑移調 字第10號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詳參本院卷第117至118頁 )。本院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及其犯後積極彌補告訴人億豐公 司所受損害之態度,認為被告尚有悔意,且被告歷經本案偵 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信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並慮及被告後續賠償所需之時間長短,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復按緩刑宣告 ,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 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院為使被告培養自我負責之精神,並切實履行其與告訴人 億豐公司所承諾之賠償金額與條件,避免被害之一方對於所 受損害獲致賠償之期待落空,併知被告應於緩刑期內,依 如附件所示本院109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0號調解程序筆錄 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之給付方法,支付損害賠償。倘被告未 遵守本院所定之緩刑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 本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末按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 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 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 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從而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 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 之財產利益,則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 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惟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 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 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 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 ,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 ,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 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由被 害人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方為衡平 。至行為人嗣後如依和解條件繼續履行,則於其實際償還金 額之同一範圍內,既因該財產利益獲得回復,而與已實際發 還無異,自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此不但能實 現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係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 所生之求償權的立法目的,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 立法理由,明白揭示:「因犯罪而得行使請求權之人,如已 取得執行名義,亦應許其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就沒收物、追徵 財產受償,以免犯罪行為人經國家執行沒收後,已無清償能 力,犯罪被害人因求償無門,致產生國家與民爭利之負面印 象。」之規範目的,相互契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672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於本案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總 計為97萬0949元,且未扣案,即令被告已與告訴人億豐公司 調解成立,惟迄今僅清償第1期款即2萬5000元,扣除上開已 實際發還之金額以外,餘款94萬5949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5條、第 336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收取日期 │不實登載 │侵占金額 │廠商 │ ├──┼───────┼─────┼──────┼─────┤ │1 │106 年 7 月 26│ │2450元 │晉源塑膠工│ │ │日(6 月帳) │ │ │業社 │ ├──┼───────┼─────┼──────┼─────┤ │2 │106 年 8 月間 │ │2100元 │詠隆精密工│ │ │(6 月帳) │ │ │業有限公司│ ├──┼───────┼─────┼──────┼─────┤ │3 │106年8月帳 │ │1萬9300元 │東和飲料有│ │ │ │ │ │限公司 │ ├──┼───────┼─────┼──────┼─────┤ │4 │106年8月帳 │ │3萬2950元 │真足味自助│ │ │ │ │ │餐 │ ├──┼───────┼─────┼──────┼─────┤ │5 │106年8月帳 │ │1350元 │吉廣實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6 │106年8月帳 │ │9200元 │美鎂的粉烤│ │ │ │ │ │廠 │ ├──┼───────┼─────┼──────┼─────┤ │7 │106 年 9 月 29│2萬6400元 │3萬9150元( │櫻豐公司 │ │ │日(8 月帳) │ │收取6萬5550 │ │ │ │ │ │元) │ │ ├──┼───────┼─────┼──────┼─────┤ │8 │106年9月帳 │ │1200元 │光成(擴盈│ │ │ │ │ │企業有限公│ │ │ │ │ │司) │ ├──┼───────┼─────┼──────┼─────┤ │9 │106年9月帳 │ │1700元 │真足味自助│ │ │ │ │ │餐 │ ├──┼───────┼─────┼──────┼─────┤ │10 │106年9月帳 │ │2000元 │美鎂的粉烤│ │ │ │ │ │廠 │ ├──┼───────┼─────┼──────┼─────┤ │11 │106年9月帳 │ │4300元 │智新精模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12 │106年9月帳 │ │2300元 │尚鎰紙業有│ │ │ │ │ │限公司 │ ├──┼───────┼─────┼──────┼─────┤ │13 │106年9月帳 │ │7245元 │客明企業社│ ├──┼───────┼─────┼──────┼─────┤ │14 │106 年 10 月 │ │2205元 │主群公司 │ │ │11 日(8 月帳 │ │ │ │ │ │) │ │ │ │ ├──┼───────┼─────┼──────┼─────┤ │15 │106 年 10 月間│ │3500元 │展立-莊勝 │ │ │(9 月帳) │ │ │展 │ ├──┼───────┼─────┼──────┼─────┤ │16 │106 年 11 月 8│ │2000元 │晉源塑膠工│ │ │日(9 月帳) │ │ │業社 │ ├──┼───────┼─────┼──────┼─────┤ │17 │106 年 11 月 │ │8295元 │百昇企業社│ │ │30 日(10 月帳│ │ │ │ │ │) │ │ │ │ ├──┼───────┼─────┼──────┼─────┤ │18 │106年11月帳 │ │7950元 │真足味自助│ │ │ │ │ │餐 │ ├──┼───────┼─────┼──────┼─────┤ │19 │106年11月帳 │ │1萬9200元 │德洋電器行│ ├──┼───────┼─────┼──────┼─────┤ │20 │106 年 12 月 │ │6600元 │晉源塑膠工│ │ │14 日(10 月帳│ │ │業社 │ │ │) │ │ │ │ ├──┼───────┼─────┼──────┼─────┤ │21 │106 年 12 月 │ │8800元 │六乙興機械│ │ │28 日(106 年 │ │ │股份有限公│ │ │12 月帳) │ │ │司 │ ├──┼───────┼─────┼──────┼─────┤ │22 │106年12月帳 │ │3500元 │千陞工業有│ │ │ │ │ │限公司 │ ├──┼───────┼─────┼──────┼─────┤ │23 │106年12月帳 │ │2萬9700元 │集潤工業有│ │ │ │ │ │限公司 │ ├──┼───────┼─────┼──────┼─────┤ │24 │106年12月帳 │ │8450元 │真足味自助│ │ │ │ │ │餐 │ ├──┼───────┼─────┼──────┼─────┤ │25 │106年12月帳 │ │4200元 │永晨企業社│ ├──┼───────┼─────┼──────┼─────┤ │26 │107 年 1 月 5 │1萬3050元 │4600 元(收 │櫻豐公司 │ │ │日(106 年 11 │ │取 1 萬 7650│ │ │ │月帳) │ │元) │ │ ├──┼───────┼─────┼──────┼─────┤ │27 │107 年 1 月間 │ │7900元 │進興商行 │ │ │(106 年 12 月│ │ │ │ │ │帳) │ │ │ │ ├──┼───────┼─────┼──────┼─────┤ │28 │107 年 1 月間 │ │5700元 │金樹橡膠股│ │ │(106 年 12 月│ │ │份有限公司│ │ │帳) │ │ │ │ ├──┼───────┼─────┼──────┼─────┤ │29 │107年1月帳 │ │1萬6950元 │真足味自助│ │ │ │ │ │餐 │ ├──┼───────┼─────┼──────┼─────┤ │30 │107 年 2 月 3 │ │7100元 │櫻豐公司 │ │ │日(106 年 12 │ │ │ │ │ │月帳) │ │ │ │ ├──┼───────┼─────┼──────┼─────┤ │31 │107 年 2 月間 │ │7800元 │進興商行 │ │ │(1 月帳) │ │ │ │ ├──┼───────┼─────┼──────┼─────┤ │32 │107 年 3 月 6 │ │1萬3800元 │櫻豐公司 │ │ │日(1 月帳) │ │ │ │ ├──┼───────┼─────┼──────┼─────┤ │33 │107 年 3 月 12│ │6000元 │晉源塑膠工│ │ │日(1 月帳) │ │ │業社 │ ├──┼───────┼─────┼──────┼─────┤ │34 │107年4月11日 │ │2100元 │巨宏企業社│ ├──┼───────┼─────┼──────┼─────┤ │35 │107年4月11日 │支票 │7250元 │主群公司 │ ├──┼───────┼─────┼──────┼─────┤ │36 │107年4月10日 │ │6300元 │春寶工業社│ ├──┼───────┼─────┼──────┼─────┤ │37 │107年5月11日 │支票 │4600元 │均宸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廠商 │存入│ │ │ │ │ │ │帳戶│ │ │ │ │ │ │ │ ├──┼──────┼──────┼─────┼────┼──┤ │1 │106 年 8 月 │NA0000000 │1萬0990元 │葉素芬 │兆豐│ │ │31 日 │ │ │ │ │ ├──┼──────┼──────┼─────┼────┼──┤ │2 │106 年 11 月│AG0000000 │5800元 │鍵君工業│兆豐│ │ │10 日(9 月 │ │ │股份有限│ │ │ │帳) │ │ │公司 │ │ ├──┼──────┼──────┼─────┼────┼──┤ │3 │106 年 11 月│NY0000000 │9900元 │九源工業│兆豐│ │ │15 日(9 月 │ │ │有限公司│ │ │ │帳) │ │ │ │ │ ├──┼──────┼──────┼─────┼────┼──┤ │4 │106 年 11 月│0000000 │16537元 │九源工業│ │ │ │15 日(11 月│ │ │有限公司│ │ │ │帳) │ │ │ │ │ ├──┼──────┼──────┼─────┼────┼──┤ │5 │106 年 11 月│DC0000000 │1323元 │東星機械│兆豐│ │ │30 日 │ │ │有限公司│ │ ├──┼──────┼──────┼─────┼────┼──┤ │6 │106 年 12 月│VG0000000 │4萬1900元 │欣大榮實│兆豐│ │ │5 日(10 月 │ │ │業有限公│ │ │ │帳) │ │ │司(沅泰│ │ │ │ │ │ │) │ │ ├──┼──────┼──────┼─────┼────┼──┤ │7 │106 年 12 月│AG0000000 │9200元 │鍵君工業│郵局│ │ │10 日(10 月│ │ │股份有限│ │ │ │帳) │ │ │公司 │ │ ├──┼──────┼──────┼─────┼────┼──┤ │8 │106 年 12 月│AG0000000 │3萬4650元 │永松能源│兆豐│ │ │15 日(9 月 │ │ │股份有限│ │ │ │帳) │ │ │公司 │ │ ├──┼──────┼──────┼─────┼────┼──┤ │9 │107 年 1 月 │RZ0000000 │2萬8300元 │愛家企業│兆豐│ │ │5 日(106 年│ │ │商行(一│ │ │ │11 月帳) │ │ │一塗料行│ │ │ │ │ │ │) │ │ ├──┼──────┼──────┼─────┼────┼──┤ │10 │107 年 1 月 │BVB0000000 │7900元 │龍華鋼構│兆豐│ │ │5 日(106 年│ │ │工程行即│ │ │ │11 月帳) │ │ │林阿來 │ │ ├──┼──────┼──────┼─────┼────┼──┤ │11 │107年1月5日 │VG0000000 │4萬3090元 │欣大榮實│兆豐│ │ │ │ │ │業有限公│ │ │ │ │ │ │司(沅泰│ │ │ │ │ │ │) │ │ ├──┼──────┼──────┼─────┼────┼──┤ │12 │107 年 1 月 │AG0000000 │1萬3350元 │鍵君工業│兆豐│ │ │10 日(106 │ │ │股份有限│ │ │ │年 11 月帳)│ │ │公司 │ │ ├──┼──────┼──────┼─────┼────┼──┤ │13 │107 年 1 月 │SGA0000000 │1萬6537元 │祥泰工業│郵局│ │ │15 日 │ │ │社即林文│ │ │ │ │ │ │風 │ │ ├──┼──────┼──────┼─────┼────┼──┤ │14 │107 年 1 月 │ND0000000 │1萬9000元 │喬登工業│兆豐│ │ │15 日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15 │107 年 1 月 │FNA0000000 │8295元 │百昇企業│郵局│ │ │31 日 │ │ │社即陳雲│ │ │ │ │ │ │頌 │ │ ├──┼──────┼──────┼─────┼────┼──┤ │16 │107 年 2 月 │AF0000000 │7900元 │鍵君工業│郵局│ │ │1 日(106 年│ │ │股份有限│ │ │ │12 月帳) │ │ │公司 │ │ ├──┼──────┼──────┼─────┼────┼──┤ │17 │107 年 2 月 │BVB0000000 │1萬8000元 │龍華鋼構│兆豐│ │ │5 日(106 年│ │ │工程行即│ │ │ │12 月帳) │ │ │林阿來 │ │ ├──┼──────┼──────┼─────┼────┼──┤ │18 │107 年 2 月 │ND0000000 │2萬元 │潮昌企業│郵局│ │ │5 日(106 年│ │ │有限公司│ │ │ │12 月帳) │ │ │ │ │ ├──┼──────┼──────┼─────┼────┼──┤ │19 │107 年 2 月 │KH0000000 │2萬3730元 │仕大精密│郵局│ │ │28 日(106 │ │ │有限公司│ │ │ │年 12 月帳)│ │ │ │ │ ├──┼──────┼──────┼─────┼────┼──┤ │20 │107 年 3 月 │QG0000000 │2萬6880元 │蔡玉霞 │兆豐│ │ │10 日 │ │ │ │ │ ├──┼──────┼──────┼─────┼────┼──┤ │21 │107 年 3 月 │AF0000000 │4萬4900元 │鍵君工業│兆豐│ │ │10 日(1 月 │ │ │股份有限│ │ │ │帳) │ │ │公司 │ │ ├──┼──────┼──────┼─────┼────┼──┤ │22 │107 年 3 月 │BD0000000 │1萬0500元 │宜朋國際│郵局│ │ │10 日(106 │ │ │有限公司│ │ │ │年 12 月帳)│ │ │ │ │ ├──┼──────┼──────┼─────┼────┼──┤ │23 │107年4月5日 │NYA0000000 │2萬5200元 │明陽機械│郵局│ │ │ │ │ │廠即黃三│ │ │ │ │ │ │郎 │ │ ├──┼──────┼──────┼─────┼────┼──┤ │24 │107年4月5日 │BVB0000000 │2萬3972元 │龍華鋼構│郵局│ │ │ │ │ │工程行即│ │ │ │ │ │ │林阿來 │ │ ├──┼──────┼──────┼─────┼────┼──┤ │25 │107年4月8日 │0000000 │1萬2600元 │佳新包裝│郵局│ │ │ │ │ │材料行即│ │ │ │ │ │ │楊瑞豐 │ │ ├──┼──────┼──────┼─────┼────┼──┤ │26 │107 年 4 月 │NYA0000000 │2萬3200元 │速度汽車│郵局│ │ │10 日 │ │ │有限公司│ │ │ │ │ │ │(蔡肇欽│ │ │ │ │ │ │) │ │ ├──┼──────┼──────┼─────┼────┼──┤ │27 │107 年 4 月 │AF0000000 │1萬0920元 │永松能源│郵局│ │ │10 日(1 月 │ │ │股份有限│ │ │ │帳) │ │ │公司 │ │ ├──┼──────┼──────┼─────┼────┼──┤ │28 │107 年 4 月 │DA0000000 │2萬1400元 │鈦銥電通│郵局│ │ │15 日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29 │107 年 4 月 │JP0000000 │1萬3000元 │九源工業│郵局│ │ │15 日 │ │ │有限公司│ │ ├──┼──────┼──────┼─────┼────┼──┤ │30 │107 年 5 月 │AF0000000 │8300元 │鍵君工業│郵局│ │ │10 日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31 │107 年 5 月 │SGA0000000 │7450元 │賴亞倫 │郵局│ │ │10 日 │ │ │ │ │ ├──┼──────┼──────┼─────┼────┼──┤ │32 │107 年 5 月 │AG0000000 │2萬8350元 │呈悅工業│ │ │ │16 日(1 月 │ │(起訴書誤│有限公司│ │ │ │帳) │ │載為2萬350│ │ │ │ │ │ │元) │ │ │ ├──┼──────┼──────┼─────┼────┼──┤ │33 │107年6月5日 │XA0000000 │1萬1000元 │樺嶸有限│郵局│ │ │ │ │ │公司(樺│ │ │ │ │ │ │欣,起訴│ │ │ │ │ │ │書誤載為│ │ │ │ │ │ │「華欣」│ │ │ │ │ │ │) │ │ ├──┼──────┼──────┼─────┼────┼──┤ │34 │107 年 6 月 │QG0000000 │1萬3400元 │伍蓪金屬│郵局│ │ │15 日 │ │ │工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35 │107 年 6 月 │DA0000000 │1萬1200元 │鈦銥電通│郵局│ │ │15 日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36 │107年6月5日 │BVB0000000 │6000元 │龍華鋼構│郵局│ │ │ │ │ │工程行即│ │ │ │ │ │ │林阿來 │ │ ├──┼──────┼──────┼─────┼────┼──┤ │37 │107 年 6 月 │BD0000000 │7500元 │宜朋國際│郵局│ │ │15 日 │ │ │有限公司│ │ ├──┼──────┼──────┼─────┼────┼──┤ │38 │107 年 6 月 │NYA0000000 │9030元 │凱祥工藝│郵局│ │ │30 日 │ │ │社即陳益│ │ │ │ │ │ │淳(陳金│ │ │ │ │ │ │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