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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27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子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8853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中簡字第2711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子樺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凌晨5 時 5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見告訴人黃酩翔 駕駛其所維護管理、為安和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 碼000-000 號營業小客車朝其駛近,上前攔停,其可預見擊 打重壓車輛引擎蓋,將可能造成他人車輛受損,竟基於毀損 之不確定故意,以雙手拍擊該車引擎蓋,繼而奮力跳躍攀趴 在引擎蓋上,造成該車輛引擎蓋產生凹洞及擦痕,足以生損 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 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 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 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與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 院中簡字卷第41-44 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