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若泇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偵字第67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8 年度中智簡第26號),改以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白若泇明知「Hypervolt 肌肉舒壓槍」
之攝影著作權財產權係
告訴人有熊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
,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意,於民國107 年7 月間
某日,擅自將上開攝影著作之照片,以「peggy.pai 」之帳
號使用者名稱,上傳張貼至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蝦皮購物網
路,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上開
商品,以此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嗣於107 年8 月間某日,
為
告訴人公司人員,在臺中市○○區○○路○○○ 號15樓之11
公司辦公室,上網發現,報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
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
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
存卷
可參,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