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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易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若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偵字第67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8 年度中智簡第26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白若泇明知「Hypervolt 肌肉舒壓槍」 之攝影著作權財產權係告訴人有熊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 ,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意,於民國107 年7 月間 某日,擅自將上開攝影著作之照片,以「peggy.pai 」之帳 號使用者名稱,上傳張貼至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蝦皮購物網 路,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上開 商品,以此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於107 年8 月間某日, 為告訴人公司人員,在臺中市○○區○○路○○○ 號15樓之11 公司辦公室,上網發現,報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 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 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 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