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世標
選任辯護人 簡 珣
律師
羅永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7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世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高世標(藝名「黃文郎」)為五洲園今日掌中劇團之負責人,
其父親黃俊卿與叔叔黃俊雄均為黃海岱之子,高世標明知哈
麥二齒之布袋戲偶本身及史艷文布袋戲偶之晚期出場背景詩
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
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分別係黃俊雄所創作之美術著作與
語文著作,黃俊雄前於民國98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前
開著作財產權讓與其子黃立綱,黃立綱再於其後某時,將相
關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與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高世標
竟基於以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之
接續犯意,前於不詳時、地,擅自重製哈麥二齒布袋戲偶
之美術著作,而於如附表編號㈣所示時、地,操持哈麥二齒
布袋戲偶公開演出,並於如附表編號㈤所示時、地,於史艷
文布袋戲偶出場之際,公開口述該戲偶之前開背景詩詞【
起
訴書如附表編號㈠至㈤
所載重製史艷文布袋戲偶並公開演出
該戲偶與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載公開口述該戲偶之背景詩詞
等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部分,詳下「參、不另為
無罪
諭知部分」欄所述】,以此方式侵害金光多媒體國際有
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因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發覺前
開演出,始悉上情。
二、案經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本
判決以下所引用據以認定被告高世標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性質上屬
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
人在本院109年12月23日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見本院卷第431-437頁),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取證、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應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具有
證據能力。又本案
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
供述證據,均與本案
待證事實具
有關聯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
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高世標
矢口否認有何擅自以重製、公開口述、公開
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行,辯稱:史艷文布袋
戲偶之背景詩詞係黃海岱傳給伊父親黃俊卿,伊從小係受父
親教導,自60幾年間就朗朗上口;布袋戲偶與衣服係伊向廠
商購買,係從久以前購買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黃
俊雄並非哈麥二齒布袋戲偶及前揭背景詩詞之創作者,哈麥
二齒布袋戲偶外觀係依照黃海岱、黃俊卿創作角色之性格想
像而成,並無模仿或重製,黃海岱時期已有構想,在黃俊卿
戲臺時期已經有演出,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並無
告訴權
云云。惟查:
㈠被告確有於如附表編號㈣所示時、地,操持哈麥二齒布袋戲
偶公開演出,並於如附表編號㈤所示時、地,於史艷文布袋
戲偶出場之際,公開口述該戲偶之背景詩詞「回憶迷惘殺戮
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
等語
等情,業為被告所
自承(見本院卷第410頁),且哈麥二
齒布袋戲偶比對照片1紙在卷
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
09年度他字第556號偵查卷宗(下稱他卷)第237頁】,復經本
院
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2份
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2-76、330-333頁),足認此部分事實,應
堪認
定。
㈡被告及辯護人雖均辯稱:哈麥二齒布袋戲偶本身及史艷文布
袋戲偶之背景詩詞均係黃海岱所傳承云云,惟查,黃俊雄曾
於59年間,在臺灣電視臺(簡稱臺視)以「雲州大儒俠」劇本
演出
期間,創作哈麥二齒布袋戲偶與史艷文布袋戲偶晚期出
場背景詩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
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等情,
業據證人即黃俊雄之
徒弟丁坤仙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後證稱:伊從小就認識在庭被
告,伊已故胞兄丁燦煌係被告父親黃俊卿之徒弟,伊自58年
初某日起,從小跟隨師父黃俊雄,當時伊約13、14歲,伊擔
任學徒,黃俊雄劇團係在戲院演出,當時演出劇幕係「六合
三俠傳」,主角係六合禪師,當時並沒有演出「雲州大儒俠
」,後來黃俊雄到電視臺演出時,伊也繼續跟著黃俊雄參與
,於58年底,在臺視試演通過,試演內容係「雲州大儒俠」
,主角係史艷文,當時臺視同意要讓黃俊雄試演,看能否上
電視,當時黃俊雄就獨自編寫「雲州大儒俠」劇本,故事內
容就是雲州大儒俠帶著徒弟去杭州西湖參拜岳飛帝君,在劉
三客棧認識劉三,試過約30分鐘就結束,臺視上級幹部同意
演出;被告父親黃俊卿係大師伯,黃俊雄在臺視演出後,外
面聘請出去都是演出史艷文,哈麥二齒也是在「雲州大儒俠
」劇中出現,應該係59年在臺視時出場,伊係擔任配樂師,
伊認識黃俊郎,係伊師父黃俊雄之胞弟,黃俊郎有自己獨立
劇團,伊等很少見面,以前在戲院時,黃俊郎與黃俊雄工作
有互相配合,直到後面就沒有再參與黃俊雄演出,伊知道史
艷文出場時有出場詩,內容係「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
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有很多
首,但大部分出場詩都用這首,第一次出現這首出場詩係於
59年底,一開始出場不是這首,以前大部分沒有吟詩,都是
講文言文句;參與演出之劇本都是黃俊雄獨立創作,係寫成
手稿,哈麥二齒係全新雕刻,「雲州大儒俠」一開始並沒有
哈麥二齒,係後面劇情一直發展,發展到哈麥二齒之劇情,
詳細第幾集伊不記得,此劇演出約500多集,哈麥二齒出場
係演山賊,躲在洞穴,裝鬼嚇路過行人,嚇暈後再搶其身上
財物,後來被史艷文感化,哈麥二齒始回歸正途;當時還有
其他配角,如怪老子、沙玉琳、藏鏡人、劉三、劉三姑等都
是伊等上臺視時全新創作,過去在劇團時沒有這些角色,劇
本係黃俊雄獨自編寫,黃俊雄創作出手稿交給伊等,伊等就
要做,諸如開始挑音樂,挑好後就開始錄;伊知道72年間中
國電視臺(簡稱中視)有播出「雲州大儒俠」,片頭演出黃俊
郎係掛名,伊不知道什麼原因,但當時臺視與中視係分開,
所以就會找一個人掛名,臺視與中視不能都由黃俊雄同一人
演出,伊曾聽聞黃俊雄表示那就找老四黃俊郎掛名,黃俊雄
劇團曾於64年間,劇團解散,且於72年間,再度登上中視,
又一起演出,伊等係於71年6月14日開始在中視演出,當時
黃俊卿係演出「劍王子」,不是「雲州大儒俠」;伊已於92
年離職等語(見本院卷第412頁),又證人黃立綱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後證稱:因為伊祖父那時候所傳承戲碼係使用清朝章
回小說「野叟曝言」加以改編,改編成「忠勇孝義傳」內之
主角為雲州玉聖人,伊父親黃俊雄改編後始變成「史艷文」
,1970年在臺視電視公司推出,然後就成為臺灣家喻戶曉之
儒俠角色;因為1970年之前,並無「哈麥二齒」角色,阿公
黃海岱之「野叟曝言」與「忠勇孝義傳」劇本中並無該角色
,直至1970年後,父親黃俊雄就加入這些詼諧角色進去。當
時「哈麥二齒」有兄弟妹妹,「哈麥二齒」大哥稱「一齒」
,二哥稱「二齒」,三妹是「無齒」,其實是以一個悲慘故
事去塑造此形象,因為父親黃俊雄劇本都是醒世與寓教育樂
之意義,當時其等就是因為家裡很困苦三兄妹是小偷,為了
要偷食物讓年邁母親可以治好病,其等都是去偷玉米、地瓜
,就是窮人可食用食物,當時不好生活,其等都啃食這些生
地瓜與玉米,所以牙齒都掉光,從而產生「二齒」概念,這
個角色係由黃俊雄獨立創作,父親將整個想法講出,委託雕
刻師徐炳桓刻製木頭,伊等製作流程較不相同,係由雕刻師
刻完木頭後,再交回公司,公司造型組再將人偶造型起來,
將衣服、頭髮黏起來,買回之偶頭並沒有化妝、沒有頭髮,
由公司幫偶頭做造型;另外史艷文有很多首出場詩,本案出
場詩係後面加入,因為「史艷文」有一段劇情係遭奸臣所害
,遭發派到遼東充軍3年,在前往遼東路上,奸臣安排8千名
死士要殺「史艷文」,然後「史艷文」為了押送其至遼東之
小將軍王進而開殺,「史艷文」殺了很多人後,回過神後覺
得相當懊悔,「史艷文」內心很痛苦,所以就吟出這首詩,
詩詞內容係「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
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以前「史炎雲」屬於武將
,「史炎雲」出場詩與現在「史艷文」不一樣,以前武將是
「廣讀兵書經史通,練成飛行似騰空,文武雙才天下少,兩
軍陣前誰敢當」,這是以前「史炎雲」出場詩,比較武將系
列一直到父親始改為儒生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193-211頁)
,互核前揭證人丁坤仙及黃立綱之證述,就哈麥二齒布袋戲
偶之創作過程,係黃俊雄在臺視演出「雲州大儒俠」500餘
集期間,因應劇情需求考量,委由徐炳桓刻製人偶造型偶頭
,經劇團負責人員負責髮飾、衣服等外觀造型而成,證人亦
均證述哈麥二齒布袋戲偶之角色發想緣由,其原係竊賊,因
生活困窘,啃食生地瓜與玉米造成缺牙,嗣為史艷文感化重
生等情;又就史艷文布袋戲偶之前揭背景詩詞創造本身,亦
係因其經歷殺戮餘後,懊悔中吟誦而成等節相為契合,足認
前開證
人證述內容,並非虛構,應屬事實。
㈢再經本院當庭勘驗相關影片,勘驗結果
略以:檔案名稱:「
被證11_臺灣60年年代尚界轟動布袋戲雲州大儒俠史艷文第1
集-360p」部分,字幕顯示「雲州大儒俠」、「史艷文」、
「第一集」等語,口述旁白:「馬蹄揚起風沙塵。壯士志高
凌雲霄。忠勇孝悌的雲州大儒俠史艷文帶著家僮龍兒離開故
鄉雲南雲州。欲往杭州西湖參拜萬古精忠的岳飛」等語,史
艷文布袋戲偶出場,直至錄影時間46分50秒許止,自始未見
哈麥二齒布袋戲偶曾於該集影片中出場;另就檔案名稱:「
被證11-臺灣60年年代尚界轟動布袋戲雲州大儒俠史艷文第1
3集完結篇_360p」部分,錄影時間2分11秒許,史艷文布袋
戲偶出場,口述旁白:「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
,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並同步於畫面
中顯示該背景詩詞,而於錄影時間9分18秒許,哈麥二齒布
袋戲偶出場,不詳男子口述旁白:「二齒,我們又不是演歌
仔戲的」等語等情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2份、錄影畫面
截圖照片12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0-331、371-373、165
-227、384-388頁),可見黃俊郎前於72年間,在中視演出「
雲州大儒俠-史艷文」,該劇第1集播出內容,關於史艷文布
袋戲偶出場之際,口述旁白並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
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之背景
詩詞,
迄於該集錄影結束止,亦無引用前開背景詩詞作為口
述旁白內容,更未見哈麥二齒布袋戲偶出場等情;另就該劇
第13集播出內容,始見史艷文布袋戲偶出場之際,以前開背
景詩詞作為其口述旁白,且見哈麥二齒布袋戲偶於該集出場
等情明確,核與前揭證人丁坤仙及黃立綱證述因應劇情演出
需求,始而創作哈麥二齒布袋戲偶與該背景詩詞等情相合,
適見前開哈麥二齒布袋戲美術著作本身與前開背景詩詞語文
著作應係黃俊雄演出「雲州大儒俠-史艷文」過程中,因應
劇情需求而為創作甚明。
㈣佐之黃俊雄確有於59年3月2日起,以史艷文布袋戲偶為主角
,在臺視演出「雲州大儒俠」木偶連續劇,其後更於內臺戲
接連演出等情,此有新聞翻拍照片、內臺戲門票翻拍照片各
1張、臺灣文獻
節本5紙、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片1張、臺視
電視周刊影本3紙、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片1張、臺視電視周
刊影本2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41、241、245-253頁、本院
卷第295、297-301、303、305-307頁),依卷附臺視電視周
刊內容所載,前於59年3月23日及同年3月27日等各日出刊文
物,初期劇情簡介僅係以史艷文為中心簡述故事內容,未曾
敘及哈麥二齒之角色,而於59年10月12日當日劇情簡介,始
而就哈麥二齒登場乙事加以著墨,此有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
片1張、臺視電視周刊影本3紙、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片1張
、臺視電視周刊影本2紙附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295、297-301
、303、305-307頁),而於59年12月10日民聲日報上關於「
雲州大儒俠」報載,始見哈麥二齒角色作為該演出介紹等情
,亦有民聲日報影本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1頁),則依
前開報章文物刊載各該角色時間先後觀之,確與前開證人丁
坤仙及黃立綱證述內容相合,益徵黃俊雄確為哈麥二齒之布
袋戲偶美術著作與史艷文布袋戲偶之晚期出場背景詩詞「回
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
寐枉徒勞」等語語文著作之創作人無疑,是被告及辯護人此
部分所辯,當無可採。
㈤此外,黃俊雄確有於98年3月2日將附件所有創作(含「雲州
大儒俠」、「新雲州大儒俠」等著作在內)之著作財產權讓
與黃立綱,復經黃立綱於102年7月30日再為授權金光多媒體
國際有限公司等情,此有著作財產權與損害賠償債權讓與等
契約書、專屬授權
暨債權讓與契約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他卷
第47-57、59頁),足認黃俊雄確已將前開創作所屬著作權讓
與黃立綱,再經黃立綱專屬授權與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前開著作相關著作財產權均歸由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所有,是該公司就被告前開侵權行為進行追訴,自屬合法告
訴
無訛,是辯護人以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並無告訴權云
云置辯,尚難採信。
㈥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及辯護人所辯
並無可採,被
告前揭犯行
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按著作權法所規定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
、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
作;公開口述,係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
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又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
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言。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
,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
第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另行為人
基於一個犯罪決意,重製他人之攝影著作與文字著作,並公
開傳輸至網頁行為,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經由網路瀏覽觀看
,其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並非一行為侵害數
法益,
而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其是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
之
法條競合關係、默示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因後者公開傳
輸行為較前者擅自重製行為,其犯罪情節較重,應從後階段
之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
處斷,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研討結果
可資參照。本案被告未經
告訴人同意,擅自操持黃
俊雄所創作之哈麥二齒布袋戲偶而公開演出,並於史艷文布
袋戲偶出場之際,公開口述黃俊雄所創作該戲偶之背景詩詞
「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
興夜寐枉徒勞」語文著作,已如前述,是核被告高世標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前階段擅自重製行為,侵害
著作
人格權,應為後階段較重之擅自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所吸收,不另論罪。
公訴意旨
雖謂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然被告係於如附表編號㈣所示時、
地,操持哈麥二齒布袋戲偶美術著作公開演出,並於如附表
編號㈤所示時、地,史艷文布袋戲偶出場之際,公開口述該
戲偶之背景詩詞語文著作,業如前述,
起訴書漏未敘及被告
公開口述黃俊雄所創造之背景詩詞語文著作,就此認定容有
誤會,惟著作權法第92條既係針對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
各該行為類型加以規定,因實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僅係
實質上同一,仍僅成立1罪,尚毋庸
變更起訴法條或不另為
無罪之
諭知;另起訴意旨認被告前開所犯各罪為想像競合犯
乙節,亦有未洽,
附此敘明。
㈡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㈣及㈤所示侵害黃俊雄之著作權等舉措
,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反覆實施進
行,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所侵害之法益復為相同,
應依接續犯論以
包括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觀念,無視告訴人擁有哈麥二齒布袋戲偶美術著作及前開背
景詩詞語文著作之相關著作權,為圖一己便利,未經他人授
權即任意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因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
權,已損及告訴
人權益,所為於法有違,又考量被告
犯後固
坦認客觀行為,惟否認本案犯行,兼衡被告過去並無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7
頁),素行良好,暨其國中畢業學歷,目前從事布袋戲表演
工作且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詳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
,見本院卷第15、44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㈣至被告堅詞否認本案犯行,而就如附表編號㈣所示公開演出
行為係被告義務參與演出乙情,此有Yahoo奇摩新聞網頁列
印資料1紙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321-322頁),且本案並無積
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其侵害著作權犯罪因而獲有任何
犯罪對價,自不生
犯罪所得應予
沒收之問題,爰不予
宣告沒
收或
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五洲園今日掌中劇團之負責人,其父
親為黃俊卿,而黃俊卿為黃海岱之長子,被告明知布袋戲偶
「史艷文」係黃海岱之次子黃俊雄所創作之美術著作與語文
著作,並於98年間,將相關著作財產權讓與其子黃立綱,黃
立綱再將相關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與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
司,被告竟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以及擅自
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接續擅自重製使
用如附表編號㈠至㈤所示史艷文布袋戲偶美術著作,並公開
演出,且於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時間,在布袋戲偶「史艷
文」出場時,使用背景詩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
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之語文著作,並
公開演出,以此方式侵害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之著作財
產權,因認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與著作權法第92
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被訴事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與著作權法第92
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見他卷第34、199-200、291-29
2、318-319頁)、證人黃立綱於偵訊時之證述(見他卷第34頁
)、著作財產權與損害賠償債權讓與等契約書、專屬授權暨
債權讓與契約書各1份(見他卷第47-57、59頁)、臺灣省政府
教育廳戲劇上演登記證教劇字第183號申請劇團五洲團劇團
准演翻拍文獻1張(見他卷第237頁)、聯合新聞網頁列印資料
2紙(見他卷第63-65頁)、臉書網頁列印資料3紙、廣告文宣4
紙(見他卷第67-71、73-79頁)、史艷文布袋戲偶比對照片2
紙(見他卷第283-285頁)、史艷文造型版本1紙(見他卷第239
頁)、新聞翻拍照片、內臺戲門票翻拍照片各1張、臺灣文獻
節本5紙(見他卷第241、241、245-253頁)、錄影節錄畫面光
碟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高世標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權法第92條擅
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犯行,辯稱:
史艷文係伊祖父黃海岱所傳下來,不是黃俊雄所原創等語,
辯護人復為被告辯護稱:黃俊雄並非史艷文布袋戲之創作者
,在黃海岱時期就有構想等語。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如附表編號㈠至㈤所示時、地,使用史艷文布袋
戲偶等情,業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410頁),且有聯合
新聞網頁列印資料2紙、臉書網頁列印資料3紙、廣告文宣4
紙、史艷文布袋戲偶比對照片2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63-65
、67-71、73-79、283-285頁),復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
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2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72-76、3
30-333頁),足認此部分事實,
應堪認定。
㈡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有於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時、地,於史
艷文布袋戲偶出場之際,公開口述該戲偶之背景詩詞「回憶
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
枉徒勞」等語乙節,惟為被告
迭於偵訊、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否認此部分犯行,且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
僅
足證明被告曾有於如附表編號㈣所示時、地,操持史艷文
布袋戲偶,並無被告公開口述前開背景詩詞之情形,亦無與
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各該演出影像可供憑採,此有本院勘
驗筆錄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76、330-333頁),足認
起訴書此部分所指,尚乏實據。
㈢公訴意旨雖認黃俊雄為史艷文布袋戲偶之創作人,然查,黃
俊雄確有於59年3月2日起,以史艷文布袋戲偶為主角,在臺
視演出「雲州大儒俠」木偶連續劇,其後更於內臺戲接連演
出等情,此有新聞翻拍照片、內臺戲門票翻拍照片各1張、
臺灣文獻節本5紙、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片1張、臺視電視周
刊影本3紙、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片1張、臺視電視周刊影本
2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41、241、245- 253頁、本院卷第29
5、297-301、303、305-307頁),惟黃俊雄曾於過去展覽期
間,將「史炎雲」與「史艷文」布袋戲偶依年代始末併列展
覽,且均稱之「史艷文」等情,業據證人黃立綱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後證稱:戲劇角色區別為生、旦、淨、末及丑等角色
,史艷文與史炎雲均係屬於「生」之角色;(提示他卷第105
頁)照片資料全部都是「史艷文」,因為當時拿去展覽,拿
了1個不是「史艷文」,左邊第一位係阿公時代之「史炎雲
」,第二位則係父親黃俊雄於59年所拿那尊史艷文等語甚詳
(見本院卷第210頁),此有鏡新聞網頁列印資料8紙附卷供參
(見他卷第95-109頁);又綜據證人丁坤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黃海岱係伊師公,黃海岱沒有在黃俊雄劇團參與演出,但
老人家常常會來玩,住個兩天就回去,伊聽過黃俊雄說過史
炎雲,那是伊小時候,後來於90幾年,始有聽黃俊雄告知史
炎雲係黃海岱以前演出之角色,以前黃海岱演過一齣戲,係
「忠孝節義傳」,其內角色為史炎雲等語(見本院卷第429-4
30頁),及證人黃立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因為伊祖
父那時候所傳承戲碼係使用清朝章回小說「野叟曝言」加以
改編,改編成「忠勇孝義傳」內之主角為雲州玉聖人,所以
不是雲州大儒俠,該主角姓名為「史炎雲」,也不是「史艷
文」,另一個稱號為「史艷雲」,也不是稱為「史艷文」,
係伊父親黃俊雄改編後始變成「史艷文」,1970年在臺視電
視公司推出,然後就成為臺灣家喻戶曉之儒俠角色等語(見
本院卷第193-194頁),均為證述
渠等認知黃海岱過去演出之
「忠孝節義傳」,該劇主角係「史炎雲」,經由沿襲該劇中
主角改編為「史艷文」等情甚詳;而史艷文布袋戲偶隨時代
更迭,除於名稱上,由「史炎雲」更名為「史艷文」外,其
外觀造型亦隨時代演進修改,此有史艷文造型版本1紙在卷
可稽(見他卷第239頁);更甚之,依「忠勇孝義傳」之劇情
起源係由黃海岱以「野叟曝言」改編之布袋戲演出本,故事
背景源起於明朝、嘉靖年間,雲南雲州府昆明縣水夫人教子
有方、昔古孟母之比、倍養兒子姓史名艷雲為主角之掌中戲
曲,此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戲劇上演登記證教劇字第183號
申請劇團五洲園劇團准演翻拍文獻1張、臺灣大百科全書節
本1紙在卷供參(見他卷第237、81頁),亦同敘及「史艷雲」
係黃海岱演出「忠勇孝義傳」劇中主角明確,佐之傳統布袋
戲劇多以臺語演出,而就「史炎雲」、「史艷雲」與「史艷
文」發音上極為相似,足認史艷文布袋戲偶是否為黃俊雄創
作之美術著作,實屬有疑。
㈣再經本院當庭勘驗檔案名稱:「被證10-文化部國家文化資
料庫黃海岱影片」,勘驗結果略以:字幕顯示「國立傳統藝
術中心民間技藝保存傳習計劃」、「經典劇目。忠勇孝義傳
」、「布袋戲一代宗師黃海岱」、「五洲園掌中劇團。黃海
岱主演」、「西元1925年。他成立五洲園」,錄影時間1分2
5秒許,字幕顯示:「劇情簡介。史艷文因事獲罪,由項成
仁、徐懷、吳魄等人押解往遼東充軍三年。國師喇嘛乾山是
左丞相安奇謀的黨羽,與史艷文素有仇隙,派出大隊人馬,
欲在途中收拾史艷文性命…,…。」等語,錄影時間2分25
秒許,戲臺標示「五洲園」、「園主黃海岱」,史炎雲布袋
戲偶出場,陳稱:「我艷文是煩惱雲州老母白髮如霜」等語
,迄於該集錄影結束止,並無口述旁白背景詩詞「回憶迷惘
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
勞」等語,亦未見及哈麥二齒布袋戲偶出場,而於錄時間1
時26分41秒許起,字幕顯示:「錄音時間:八十七年四月五
日」、「錄音地點。彰化縣員林鎮新樂園掌中劇團」、「錄
影時間。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錄影地點。雲林縣虎
尾鎮霹靂衛星電視台」…,「錄影。大霹靂錄製有限公司」
等語等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紙、
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影片截圖照片5張、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1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8-371、127-131、257-261、2
81、383頁),亦可見諸黃海岱曾操持史炎雲布袋戲偶,自述
為「史艷文」角色加以演出等情無疑;又黃海岱曾於87年9
月10日訪談時陳述內容略以:「『史艷文』是我創造出來的
,當時我只編十集,後來我的兒子黃俊雄將劇情改編,劇本
一百年也演不完。他的劇本內容和我不大一樣,我偏重成語
、詞句的口白」等語,此有雲林縣布袋戲發展史暨布袋戲宗
師黃海岱傳奇節本5紙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49-157頁),同
為陳明史艷文布袋戲偶係經黃俊雄沿襲黃海岱創作之史炎雲
布袋戲偶版本改編演進而成,自難遽認黃俊雄為該戲偶之創
作人。
㈤此外,被告父親黃俊卿曾有於53年3月某日,應鈴鈴唱片之
邀,錄製以史艷文布袋戲偶為故事背景之「忠勇孝義傳(雲
州玉聖人)」唱片,其錄音帶上確有「史艷文①A進京遊西湖
B大破昭慶寺」等文字標註,
復於100年12月20日,再依雲林
縣政府文化處主辦,發行由「黃俊卿主演」、「黃海岱編劇
」署名之「忠勇孝義傳雲州玉聖人」,該商品封面亦載有「
民國53年3月灌錄發行黑膠唱片□民國100年12月20日復刻CD
」等文字標註等情,此有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列印資料1
紙、臺灣地方藝術(布袋戲)錄音帶封面翻拍照片1張、鈴鈴
、美樂與遠東唱片目錄彙編節本6紙、商品封面翻拍照片1張
附卷供參(見他卷第111、113、141-151頁、本院卷第101頁)
,則被告見聞父親黃俊卿以史艷文布袋戲偶為故事背景錄製
由其祖父黃海岱演出之「忠勇孝義傳」唱片,且再經翻錄發
行,數十年未見其餘關係人主張擁有該史艷文布袋戲偶之著
作財產權,足認被告主觀上僅能認知其自幼習得操持史艷文
布袋戲偶演出之謀生工具,係由祖父黃海岱遺留承繼而得之
文化財產明確,亦徵被告主觀上並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之犯意無訛。從而,被告辯以史艷文係其祖父黃海岱所傳承
等語,應屬真實。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此部分起訴意旨所憑
積極證據之強度,尚
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使本院確信被告確有於
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時、地,公開口述前開背景詩詞,又
無證據證明史艷文布袋戲偶係黃俊雄所創作,
揆諸前揭法條
及說明,被告此部分被訴犯行尚難認定,此部分犯罪既不能
證明,本院本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惟起訴意旨認此部
分與前揭經本院
論罪科刑之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間,倘成立犯罪,具有想像競合
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徐雪萍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編號│演出時、地 │使用之著作物 │備註 │
├──┼────────┼──────────┼──────┤
│㈠ │於108年12月25日 │布袋戲偶「史艷文」美│見他卷第63頁│
│ │某時,在高雄市楠│術著作以及背景詩詞之│。 │
○ ○○區○○街○○○巷7│語文著作 │ │
│ │號右昌三山國王府│ │ │
│ │廟埕(起訴書略載 │ │ │
│ │為高雄地區),為 │ │ │
│ │不詳立委助選開場│ │ │
├──┼────────┼──────────┼──────┤
│㈡ │於108年12月29日 │布袋戲偶「史艷文」美│見他卷第67、│
│ │某時,在高雄市三│術著作以及背景詩詞之│69頁。 │
│ │民區鼎金一巷36號│ │ │
│ │覆鼎金保安宮(起 │ │ │
│ │訴書略載為高雄地│ │ │
│ │區) │ │ │
├──┼────────┼──────────┼──────┤
│㈢ │於109年1月4日某 │布袋戲偶「史艷文」美│見他卷第73頁│
│ │時,在臺南市歸仁│術著作以及背景詩詞之│。 │
│ │區歸仁運動公園,│語文著作 │ │
│ │國民黨臺南造勢晚│ │ │
│ │會 │ │ │
├──┼────────┼──────────┼──────┤
│㈣ │於109年1月6日某 │布袋戲偶「史艷文」、│見本院卷第74│
│ │時,在臺中市某處│「哈麥二齒」美術著作│-75頁。 │
│ │,國民黨臺中市立│以及背景詩詞之語文著│ │
│ │委沈智慧舉辦之活│作 │ │
│ │動會場 │ │ │
├──┼────────┼──────────┼──────┤
│㈤ │於109年1月8日某 │布袋戲偶「史艷文」美│見本院卷第72│
│ │時,在臺南市永康│術著作以及背景詩詞之│-76頁。 ○
○ ○區○○路○段○○○巷│語文著作 │ │
│ │8號永康大灣凌霄 │ │ │
│ │寶殿武龍宮(起訴 │ │ │
│ │書略載為臺南地區│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