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和村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5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和村明知「風暴球示
意圖」係
告訴人
賽恩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賽恩斯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美術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之,
竟意圖銷售,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4 日某時起,在其位於臺中
市○○區○○○路○段○○○號住處內,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等
設備連結至
告訴人之賽先生科學工廠網站,擅自該網站下載
告訴人所有之「風暴球示意圖」美術著作而重製之,再透過
電腦及網際網路等設備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以「eric0134
」帳號將上開美術著作上傳張貼至其所設置之賣場,使不特
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藉此吸引消費者購買其販售之氣象瓶
,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告訴人賽恩斯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
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等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賽恩斯公司告訴被告唐和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
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
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該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查被告與告訴
人業已
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
揆諸前揭說
明,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