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雅士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丞賢
訴訟代理人 張竫榆
律師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孫宗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109年度智易字第26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孫宗德之答辯聲明
及陳述詳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
、第4款所定
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
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
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
裁定駁回
者,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
、第27條第1項所明定。
四、查本件被告孫宗德、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著作權
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無罪
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