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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5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宏(即弘昇電腦通訊行)       專家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張玉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所 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專家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之「身分 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 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專家電腦系統有限 公司之統一編號欄所示「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之 部分,顯係「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