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宏(即弘昇電腦通訊行)
專家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張玉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建閔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所
為之刑事簡易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專家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之「身分
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
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專家電腦系統有限
公司之統一編號欄所示「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之
部分,顯係「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