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海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28687、35034號、109年度偵字第409、2611、8332、13
952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刑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海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
不正利益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閤家活海鮮鵝肉城發票、閤家平價活海鮮信用卡收據、交
易明細對帳單各壹張,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洪建興(另行審結)受南投縣政府、臺中市政
府及內政部等機關推薦,列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專家名單」(民國107年5月23日更新
發佈),於行使查核委員職權,負責對工程施工品質、施工
文件執行查核及評分之際,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4項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
業辦法」之規定,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之人員,洪建興另亦擔任機關之評選委員,係依「政府採購
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人員。
詎洪建興明知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竟基於對其職務上行為收受
不正利益之犯意,利用受託行使工程品質查核委員職務之機
會,因臺中市政府觀光局辦理「臺中市霧峰區桐林里辦公室
旁登山步道整建工程」,於108年6月18日決標,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5萬5000元,得標廠商係元泰豐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元泰豐公司),設計及監造單位係忠彥工程技術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林海係元泰豐公司負責人。洪建興於107年9
月9日擔任該工程之查核委員,而元泰豐公司林海為求查核
時從優核分,遂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
益之犯意,於108年8月30日及9月5日查核前,接續招待洪建
興至臺中市「闔家海鮮餐廳」餐敘,隨後再共赴臺中市「儷
晶皇宮」飲宴,該2次闔家海鮮餐廳餐敘金額共8875元,儷
晶皇宮2次飲宴金額分別為2萬8400元及2萬7400元,洪建興
因此接續收受不正利益1萬9275元(含闔家海鮮餐廳8875元
及2次飲宴內容同為含女侍3小時坐檯鐘點費4200元、酒費10
00元)。洪建興於接受招待後,確有為元泰豐公司之查核成
績從優核分80分。
嗣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
108年11月11日上午7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
林海位在臺中市○○區○○○街○○號24樓之8住處搜索,而
扣得其所有之閤家活海鮮鵝肉城發票、閤家平價活海鮮信用
卡收據、交易明細對帳單各1張,而查悉上情。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海於
偵查、本院
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
證人即同案被告洪建興於調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證人
林秀淑於調詢時之證述。
㈢、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專家名單、手機門號
參照基地台
位置圖(儷晶皇宮理容KTV)、決標公告【108年6月19日「
臺中市霧峰區桐林里里辦公處旁登山步道整建工程」,元泰
豐公司得標)、同案被告洪建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於108年9月3、5日與被告林海、證人林秀淑等人聯絡
之
通訊監察譯文、閤家活海鮮鵝肉城發票影本1張、閤家活
海鮮鵝肉城信用卡收據1張、交易明細對帳單、擔任董監事
查詢結果(被告林海為元泰豐公司董事)、通聯調閱查詢單
(被告林海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
(元泰豐營造公司)、臺中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
錄(108年9月9日查核「臺中市霧峰區桐林里里辦公處旁登
山步道整建工程」,查核分數83分,元泰豐營造有限公司)
、內政部101年5月22日台內總字第1010199249號函、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5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100180300號函
、本院107年聲監續字第940、2547、275 0、3171號、108年
聲監續字第145、359、817號
通訊監察書(同案被告洪建興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洪建興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本院106年8月22日中院麟刑通
106聲監可字第215、216、217、218號、1 07年10月31日中
院麟刑通107聲監可字第296、297、298、29 9號、107年11
月21日中院麟刑通107聲監可字第336號、107年12月3日中院
麟刑通107聲監可字第346、347、348號、107年12月4日中院
麟刑通107聲監可字第352號、107年12月4日中院麟刑通107
聲監可字第350、351號、108年3月6日中院麟刑通108聲監可
字第93、94、95號、108年3月27日中院麟刑通108聲監可字
第104、105、106、107、108號函附卷
可參。
㈣、扣案之閤家活海鮮鵝肉城發票、閤家平價活海鮮信用卡收據
、交易明細對帳單各1張
可稽。
三、論罪
科刑部分:
㈠、查被告林海不具公務員之身分,而同案被告洪建興為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4項及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之規定,委託從事與委託機
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人員,另亦擔任機關之評選委員,
係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規定,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人員,為
公務員。是核被告林海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2項之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
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
起訴書雖漏未引用該條第4項,
然此部分業於
起訴書犯罪事實內載明,且經本院當庭
諭知
,尚無礙於被告之
辯護權利,併此敘明)。
㈡、被告林海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應依貪污治
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另本件情節輕
微,且被告林海所交付之不正利益為1萬9275元,係在5萬元
以下,爰併依同條例第12條第2項、第1項之規定,遞減輕其
刑。
㈢、爰
審酌被告林海所屬之元泰豐公司負責本件臺中市政府觀光
局辦理「臺中市霧峰區桐林里辦公室旁登山步道整建工程」
之工程施作,為求查核成績從優,而招待擔任該工程之查核
委員即同案被告洪建興至餐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而交付
不正利益,危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所為殊屬非是,
惟念及其
犯後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始終坦承
犯行,
顯有悔
意,並衡酌被告林海之
犯罪動機、目的、和平之犯罪手段,
及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偵查卷十第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
懲儆。
㈣、沒收部分:本件自被告林海位處(即臺中市○○區○○○街
○○號24樓之8)所查扣之閤家活海鮮鵝肉城發票、閤家平價
活海鮮信用卡收據、交易明細對帳單各1張,為被告林海所
有,且係因本案犯罪所生之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至扣案之手機2支,雖係被告林海所有
之物,惟上開手機應僅係被告林海平常日常生活所用以聯繫
他人之物,並非專門用以供被告林海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認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不宣告沒收
,
附此敘明。
㈤、另
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
告褫奪公權,該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該條文係採義務宣告
主義;又對於褫奪公權之
期間即
從刑之刑度如何,貪污治罪
條例並無明文,故依該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
適用刑法第
37條第2項規定,爰併宣告被告林海褫奪公權1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貪污
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第5項後段、第12條第2項、
第1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
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