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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4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85號 聲請人 即 告訴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江怡欣律師 被   告 劉建邦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紀永富 選任辯護人 張瀚升律師 被   告 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成田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林銘璋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 20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 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 並準用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第1 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 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71-1 條定有明文。依前揭 規定之反面解釋,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具備律師身分, 聲請閱覽卷宗,程序上即無不合,先予敘明。又按卷宗及證 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 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亦有明文。參諸民國96年7 月4 日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增訂第2 項但書,揭示被告聲請交 付卷內筆錄之內容,得為目的性之限制,其立法理由說明: 「筆錄之內容如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為免徒增不必 要之閱卷勞費、妨害另案之偵查、或他人之隱私資料或業務 秘密,允宜由法院得就前開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而卷宗內筆錄及證物,同屬訴訟資料之一環,本諸相同法 理,就辯護人、告訴人之代理人所為上開事項之聲請時,尚 非不得參照上開規定,賦予法院審核准駁、限制之權。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9 年5 月22日向本院聲請閱卷(閱卷 範圍為全卷),因本件為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訴訟資料涉 及營業秘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之規定,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而本件辯 護人蘇勝嘉律師及張瀚升律師復均具狀表示因檢警所扣得之 資料可能同時存有被告公司即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 秘密,故不同意告訴代理人閱卷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9-31 1 頁)。再經本院於109 年7 月7 日訊問期日,就本案閱卷 事宜為訊問後,經辯護人蘇勝嘉律師、張瀚升律師及告訴代 理人、檢察官等就本案如何閱卷或是否限制閱卷範圍表示意 見後,已先後由辯護人蘇勝嘉律師、張瀚升律師及告訴代理 人閱卷完畢(其中編號A2-2卷為不公開卷,不得給閱,詳後 )。再經本院詢問告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亦陳稱:除編號 A2-2卷外,其餘卷宗均已閱卷完畢乙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可參(見聲字卷第37頁)。又本案編號A2-2之卷(置於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不公開資料袋),內容涉及告訴人佳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經本院查閱無訛,故 依前揭說明,本院認就此一卷宗應不得由辯護人及告訴代理 人閱卷。綜上所述,就告訴代理人聲請閱卷,其中編號A2-2 卷為不公開卷宗,不得給閱;其餘卷宗部分,告訴代理人則 均已閱卷完畢,是其前於109 年5 月22日所為之閱卷聲請, 已無實益。是其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謝珮汝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