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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42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增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心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增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 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 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 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 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 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 刑之宣告,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 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 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 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 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 ,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 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 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 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 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 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 照)。 二、經查,受刑人易增股份有限公司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審酌各罪均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附表1 係易增公 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 法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附表2 係易增公司因其負責 人、受僱人執行業務開具虛偽證明、各罪侵害法益相同、犯 罪類型、行為態樣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情狀,為 整體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 加重原則,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易增股份有限公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空白)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萬 元 │罰金新臺幣10萬元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1日至101年4 │99年3月間至101年9月 │ │ │ │月30日、102年7月間 │間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2127、12815 號 │第23224號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412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 │109年8月19日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412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年12月25日 │109年9月2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罰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字第109號(已執畢) │第14867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