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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老興即台興農機行 選任辯護人 莊家亨律師 被   告 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世明 被   告 順太農機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游旭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33828 號、109 年度偵字第85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 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戴老興即台興農機行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順太農機有限公司,其公司之代表人因 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 遂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張世明、游旭貴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各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均緩 刑貳年,並各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戴老興即 台興農機行、張世明兼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游 旭貴兼順太農機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戴老興即台興農機行、被告張世明兼久 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被告游旭貴兼順太農機有限 公司之代表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戴老興即台 興農機行、被告張世明兼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被告游旭貴兼順太農機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均認罪,其合意內 容為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 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6 項、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款、第2 項第4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院 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 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 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 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 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 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3828號 109年度偵字第 8553號 被 告 戴老興(即台興農機行)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0巷00 弄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張世明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送達地址: 臺中市○○區○○○路0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順太農機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游旭貴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老興係獨資商號「台興農機行」(址設臺中市○○區○○ 路 0 段 000 號)負責人,張世明係「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0000 巷 00 弄 0 號, 下稱久農公司)負責人,游旭貴係「順太農機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路 000 號,下稱順太公司)負 責人。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下稱農委會種 苗改良繁殖場)於民國 108 年 4 月 26 日辦理「曳引機二 台」採購案,採最低標方式,於同年 5 月 10 日開標。詎 戴老興欲使台興農機行得標上開標案,與張世明、游旭貴謀 議後,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戴老興先指示不知情之戴漢民(即戴老興之子)以電子領標 方式領取 3 份標單,製作久農公司、順太公司之投標文件 ,由台興農機行以較低之新臺幣(下同) 324 萬 3,000 元 投標,久農公司、順太公司則以較高之 341 萬 5,500 元、 338 萬 1,000 元投標,戴老興再向張世明、游旭貴借用久 農公司、順太公司之公司大小章蓋印在投標文件上,張世明 、游旭貴並提供久農公司及順太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等公司資料供戴老興附於投標文件內,戴老興並指示 不知情之黃淑珍(戴老興之配偶)至大雅區農會、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大雅郵局、臺灣銀行大 雅分行臨櫃購買久農公司、順太公司及台興農機行投標上開 標案需檢附之押標金支票,以此方式完成台興農機行、久農 公司及順太公司投標上開標案之投標文件後,指示不知情之 戴漢民、孫士承將久農公司、順太公司投標文件送至農委會 種苗改良繁殖場投標,台興農機行之投標文件則由其親自遞 送。嗣於同年 5 月 10 日開標時,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認已達法定 3 家以上廠商參與投 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審標過程中發現台興農機行、久 農公司有電子領標序號相同、台興農機行投標文件係由順太 公司取得等重大異常,於 108 年 5 月 22 日公告廢標,始 未得逞。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移送 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①被告戴老興於調詢及偵│①被告戴老興自白全部犯罪│ │ │ 查中自白 │ 事實。 │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戴老興│②其證稱:伊係向被告游旭│ │ │ 於調詢及偵查中證述 │ 貴、張世明借久農公司、│ │ │ │ 順太公司的公司大小章,│ │ │ │ 401 報表也是叫他們申請│ │ │ │ 給伊,台興農機行、久農│ │ │ │ 公司及順太公司這3 間的│ │ │ │ 押標金都是伊買的,被告│ │ │ │ 張世明、游旭貴知道伊借│ │ │ │ 久農公司、順太公司的大│ │ │ │ 小章是為了要陪標,讓台│ │ │ │ 興農機行得標,伊請他們│ │ │ │ 配合一下等語。證明被告│ │ │ │ 等人共同涉犯以詐術使開│ │ │ │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 │ │ 嫌之事實。 │ ├──┼───────────┼────────────┤ │2 │①被告張世明於調詢及偵│①被告張世明自白全部犯罪│ │ │ 查中自白 │ 事實。 │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世明│②其證稱:被告戴老興跟伊│ │ │ 於調詢及偵 │ 說他需要借公司名稱去做│ │ │ 查中證述 │ 比價,就是被告戴老興的│ │ │ │ 台興農機行要得標,請久│ │ │ │ 農公司來陪標,標案的投│ │ │ │ 標文件都是被告戴老興負│ │ │ │ 責,伊只有將久農公司大│ │ │ │ 小章、401 報表借給被告│ │ │ │ 戴老興等語。證明被告等│ │ │ │ 人共同涉犯以詐術使開標│ │ │ │ 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 │ │ │ 之事實。 │ ├──┼───────────┼────────────┤ │3 │①被告游旭貴於調詢及偵│①被告游旭貴自白全部犯罪│ │ │ 查中自白 │ 事實。 │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游旭貴│②其證稱:伊將順太公司的│ │ │ 於調詢及偵 │ 大小章、401 報表借給被│ │ │ 查中證述 │ 告戴老興,因為被告戴老│ │ │ │ 興跟伊說他想要去投標上│ │ │ │ 開標案,得標之後就會使│ │ │ │ 用伊公司的零件,被告戴│ │ │ │ 老興到伊的公司拿順太公│ │ │ │ 司的大小章,順太公司的│ │ │ │ 投標文件都是被告戴老興│ │ │ │ 處理,押標金也是被告戴│ │ │ │ 老興付的,投標金額應該│ │ │ │ 是被告戴老興決定等語。│ │ │ │ 證明被告等人共同涉犯以│ │ │ │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 │ │ 果未遂罪嫌之事實。 │ ├──┼───────────┼────────────┤ │4 │證人戴漢民於調詢及偵查│其證稱:台興農機行有投標│ │ │中證述 │108 年 4 月 26 日行政院 │ │ │ │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 │ │「曳引機二台」採購案的標│ │ │ │案,係被告戴老興決定投標│ │ │ │,久農公司、順太公司、台│ │ │ │興農機行投標文件都是被告│ │ │ │戴老興處理,因為被告戴老│ │ │ │興說有跟另外 2 間公司借 │ │ │ │牌,所以伊就依照被告戴老│ │ │ │興的指示領了 3 個招標文 │ │ │ │件,至於他們如何借牌,還│ │ │ │是共同投標,細節伊不清楚│ │ │ │,伊都是依照被告戴老興的│ │ │ │指示辦理等語。證明被告等│ │ │ │人共同涉犯以詐術使開標發│ │ │ │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之事│ │ │ │實。 │ ├──┼───────────┼────────────┤ │5 │證人孫士承於調詢及偵查│其證稱:被告戴老興在行政│ │ │中證述 │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 │ │ │場「曳引機二台」採購案開│ │ │ │標的前一天打電話給伊,告│ │ │ │訴伊被告游旭貴開標當天有│ │ │ │事情,無法出席,委託伊代│ │ │ │理出席,於開標當天在行政│ │ │ │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 │ │ │場的大廳,被告戴老興就拿│ │ │ │這份授權書給伊簽名,拿給│ │ │ │伊簽名時順太公司的資料都│ │ │ │已經寫好了,伊只有在授權│ │ │ │人部分簽名等語。證明被告│ │ │ │等人共同涉犯以詐術使開標│ │ │ │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之│ │ │ │事實。 │ ├──┼───────────┼────────────┤ │6 │①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證明上開標案於 108 年 4 │ │ │ 「曳引機二台」採購案│月 26 日辦理公開招標公告│ │ │ 之公開招標公告、辦理│,於同年 5 月 10 日開標 │ │ │ 採購公告事項申請單、│,當日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 │ │ 投標須知、契約書稿、│場承辦公務原於審標時發現│ │ │ 規格需求說明書、招標│久農公司、台興農機行之電│ │ │ 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子領標憑據序號相同,又依│ │ │ 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監視器畫面,台興農機行投│ │ │ 明書、授權書、外標封│標文件係由順太公司取得,│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 │ │ 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各│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因而│ │ │ 1 份 │廢標之事實。 │ │ │②上開採購案開標紀錄、│ │ │ │ 廢標紀錄、農委會種苗│ │ │ │ 改良繁殖場108 年5 月│ │ │ │ 30日種總字第00000000│ │ │ │ 51號函、108年6 月20 │ │ │ │ 日種總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108年6 月20日 │ │ │ │ 種總字第1083508598號│ │ │ │ 函、108年6 月20日種 │ │ │ │ 總字第1083508600號函│ │ │ │ 、108年5 月23日簽稿 │ │ │ │ 、6 月11日簽稿各1 份│ │ │ │③久農公司、台興農機行│ │ │ │ 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各│ │ │ │ 1 份 │ │ │ │④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 │ │ │ 面7 張 │ │ ├──┼───────────┼────────────┤ │7 │①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證明被告等人共同涉犯以詐│ │ │ 久農公司)、久農公司│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 │ │ 投標上開標案之招標投│遂罪嫌之事實。 │ │ │ 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 │ │ │ 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 │ │ │ 書、授權書、營業人銷│ │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401)、公司變更登記 │ │ │ │ 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 │ │ 、外標封、押標金支票│ │ │ │ 各 1 份。②投標廠商 │ │ │ │ 文件審查表(順太公司│ │ │ │ )、順太公司投標上開│ │ │ │ 標案之招標投標及契約│ │ │ │ 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 │ │ 投標廠商聲明書、授權│ │ │ │ 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額申報書(401)、公 │ │ │ │ 司變更登記表、退還押│ │ │ │ 標金申請書、外標封、│ │ │ │ 押標金支票各 1 份。 │ │ │ │ ③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 │ │ (台興農機行)、台興│ │ │ │ 農機行投標上開標案之│ │ │ │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 │ 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 │ │ │ 商聲明書、授權書、營│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書(403)、商業登記 │ │ │ │ 資料查詢、退還押標金│ │ │ │ 申請書、外標封、押標│ │ │ │ 金支票各 1 份。 │ │ ├──┼───────────┼────────────┤ │8 │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①久農公司、台興農機行之│ │ │ 108 年 9 月 6 日工程│ 電子領標憑據序號相同,│ │ │ 企字第 1080022352 號│ 台興農機行、久農公司及│ │ │ 函暨電子領標紀錄 1 │ 順太公司之領標電子憑證│ │ │ 份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序號均由同一使用者帳號│ │ │ 豐原分行 108 年 9 月│ (00000000 號)所申領 │ │ │ 20 日合金豐原字第 │ ,且使用者 IP 位置相同│ │ │ 0000000000 號函、大 │ ,00000000 號用戶名稱 │ │ │ 雅區農會 108 年 9 月│ 係被告戴老興之事實。②│ │ │ 26 日雅農信字第 │ 久農公司、台興農機行及│ │ │ 0000000000 號函各 1 │ 順太公司投標上開標案所│ │ │ 份③中華郵政公司 108│ 檢附之押標金支票,均係│ │ │ 年 9 月 3 日儲字第 │ 被告戴老興及指示其不知│ │ │ 0000000000 號函 1 份│ 情之配偶黃淑珍購買之事│ │ │ ④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 實。 │ │ │ 108 年 9 月 6 日大雅│ │ │ │ 營密字第 00000000000│ │ │ │ 號函 1 份 │ │ ├──┼───────────┼────────────┤ │9 │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台興農機行、久農公司及順│ │ │鑑識實驗室 108 年 9 月│太公司投標上開標案之投標│ │ │16 日調科貳字第 │文件係由同一人所書寫,證│ │ │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1│明被告等人共同涉犯以詐術│ │ │份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 │ │ │罪嫌之事實。。 │ ├──┼───────────┼────────────┤ │1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被告等人因共同涉有以詐術│ │ │年度聲搜字第 1717 號搜│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 │ │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2 │罪嫌,經調查局臺中市調查│ │ │份及搜索筆錄 1 份 │處持搜索票執行搜索之事實│ │ │ │。 │ └──┴───────────┴────────────┘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係「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 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參與投標廠 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818 號、 99 年 度台上字第 736 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14 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投標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 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三、借用或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第 3 款)。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第 5 款)。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第 7 款)」。查本案被告戴老興、久農公司代表人即被 告張世明及順太公司代表人即被告游旭貴為為確保台興農機 行得標,由被告戴老興設定台興農機行以較低標價投標,久 農公司、順太公司則以較高標價投標,形式上雖係不同廠商 參與競爭,實質上屬係假性競爭行為,致農委會種苗改良繁 殖場承辦公務員誤信投標廠商間已有相互競爭,達法定開標 門檻,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開標,於 審標時始發現投標廠商間有重大異常而予以廢標而未得逞。 核被告戴老興、張世明及游旭貴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6 項、第 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 遂罪嫌。被告戴老興、張世明及游旭貴就上開犯行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按獨資商號,並無當事 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是自應依 該項立法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認政府採購法該條處罰對 象於廠商為獨資商號時,應限縮於負責人以外之其他代理人 、受雇人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行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之相關刑責時,始得依據該條第 92 條規定另對廠商科以罰 金,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2426 號判決意旨可 參。查被告張世明、游旭貴分別係久農公司及順太公司之代 表人,渠等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久農 公司、順太公司另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科以 同法第 87 條第 6 項、第 3 項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檢察官 楊植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書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