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老興即台興農機行
選任辯護人 莊家亨
律師
被 告 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世明
被 告 順太農機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游旭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33828 號、109 年度偵字第8553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依簡式
審判
程序審理,
嗣經檢察官
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
為
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戴老興即台興農機行共同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
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
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順太農機有限公司,其公司之代表人因
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
遂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張世明、游旭貴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各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均緩
刑貳年,並各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理由,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戴老興即
台興農機行、張世明兼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游
旭貴兼順太農機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
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戴老興即台興農機行、被告張世明兼久
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被告游旭貴兼順太農機有限
公司之代表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戴老興即台
興農機行、被告張世明兼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被告游旭貴兼順太農機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均認罪,其合意內
容為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
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6 項、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款、第2 項第4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院
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
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
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
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
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
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
限」之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犯罪
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
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
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3828號
109年度偵字第 8553號
被 告 戴老興(即台興農機行)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0巷00 弄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張世明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送達地址:
臺中市○○區○○○路0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順太農機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游旭貴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老興係獨資商號「台興農機行」(址設臺中市○○區○○
路 0 段 000 號)負責人,張世明係「久農農機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0000 巷 00 弄 0 號,
下稱久農公司)負責人,游旭貴係「順太農機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路 000 號,下稱順太公司)負
責人。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下稱農委會種
苗改良繁殖場)於民國 108 年 4 月 26 日辦理「曳引機二
台」採購案,採最低標方式,於同年 5 月 10 日開標。
詎
戴老興欲使台興農機行得標上開標案,與張世明、游旭貴謀
議後,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聯絡,
戴老興先指示不知情之戴漢民(即戴老興之子)以電子領標
方式領取 3 份標單,製作久農公司、順太公司之投標文件
,由台興農機行以較低之新臺幣(下同) 324 萬 3,000 元
投標,久農公司、順太公司則以較高之 341 萬 5,500 元、
338 萬 1,000 元投標,戴老興再向張世明、游旭貴借用久
農公司、順太公司之公司大小章蓋印在投標文件上,張世明
、游旭貴並提供久農公司及順太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等公司資料供戴老興附於投標文件內,戴老興並指示
不知情之黃淑珍(戴老興之配偶)至大雅區農會、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大雅郵局、臺灣銀行大
雅分行臨櫃購買久農公司、順太公司及台興農機行投標上開
標案需檢附之押標金支票,以此方式完成台興農機行、久農
公司及順太公司投標上開標案之投標文件後,指示不知情之
戴漢民、孫士承將久農公司、順太公司投標文件送至農委會
種苗改良繁殖場投標,台興農機行之投標文件則由其親自遞
送。嗣於同年 5 月 10 日開標時,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承辦公務員
陷於錯誤,誤認已達法定 3 家以上廠商參與投
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審標過程中發現台興農機行、久
農公司有電子領標序號相同、台興農機行投標文件係由順太
公司取得等重大異常,於 108 年 5 月 22 日公告廢標,始
未得逞。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移送
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①被告戴老興於調詢及偵│①被告戴老興自白全部犯罪│
│ │ 查中自白 │ 事實。 │
│ │②
證人即同案被告戴老興│②其證稱:伊係向被告游旭│
│ │ 於調詢及偵查中證述 │ 貴、張世明借久農公司、│
│ │ │ 順太公司的公司大小章,│
│ │ │ 401 報表也是叫他們申請│
│ │ │ 給伊,台興農機行、久農│
│ │ │ 公司及順太公司這3 間的│
│ │ │ 押標金都是伊買的,被告│
│ │ │ 張世明、游旭貴知道伊借│
│ │ │ 久農公司、順太公司的大│
│ │ │ 小章是為了要陪標,讓台│
│ │ │ 興農機行得標,伊請他們│
│ │ │ 配合一下等語。證明被告│
│ │ │ 等人共同涉犯以詐術使開│
│ │ │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 │ │ 嫌之事實。 │
├──┼───────────┼────────────┤
│2 │①被告張世明於調詢及偵│①被告張世明自白全部犯罪│
│ │ 查中自白 │ 事實。 │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世明│②其證稱:被告戴老興跟伊│
│ │ 於調詢及偵 │ 說他需要借公司名稱去做│
│ │ 查中證述 │ 比價,就是被告戴老興的│
│ │ │ 台興農機行要得標,請久│
│ │ │ 農公司來陪標,標案的投│
│ │ │ 標文件都是被告戴老興負│
│ │ │ 責,伊只有將久農公司大│
│ │ │ 小章、401 報表借給被告│
│ │ │ 戴老興等語。證明被告等│
│ │ │ 人共同涉犯以詐術使開標│
│ │ │ 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
│ │ │ 之事實。 │
├──┼───────────┼────────────┤
│3 │①被告游旭貴於調詢及偵│①被告游旭貴自白全部犯罪│
│ │ 查中自白 │ 事實。 │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游旭貴│②其證稱:伊將順太公司的│
│ │ 於調詢及偵 │ 大小章、401 報表借給被│
│ │ 查中證述 │ 告戴老興,因為被告戴老│
│ │ │ 興跟伊說他想要去投標上│
│ │ │ 開標案,得標之後就會使│
│ │ │ 用伊公司的零件,被告戴│
│ │ │ 老興到伊的公司拿順太公│
│ │ │ 司的大小章,順太公司的│
│ │ │ 投標文件都是被告戴老興│
│ │ │ 處理,押標金也是被告戴│
│ │ │ 老興付的,投標金額應該│
│ │ │ 是被告戴老興決定等語。│
│ │ │ 證明被告等人共同涉犯以│
│ │ │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 │ │ 果未遂罪嫌之事實。 │
├──┼───────────┼────────────┤
│4 │證人戴漢民於調詢及偵查│其證稱:台興農機行有投標│
│ │中證述 │108 年 4 月 26 日行政院 │
│ │ │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 │ │「曳引機二台」採購案的標│
│ │ │案,係被告戴老興決定投標│
│ │ │,久農公司、順太公司、台│
│ │ │興農機行投標文件都是被告│
│ │ │戴老興處理,因為被告戴老│
│ │ │興說有跟另外 2 間公司借 │
│ │ │牌,所以伊就依照被告戴老│
│ │ │興的指示領了 3 個招標文 │
│ │ │件,至於他們如何借牌,還│
│ │ │是共同投標,細節伊不清楚│
│ │ │,伊都是依照被告戴老興的│
│ │ │指示辦理等語。證明被告等│
│ │ │人共同涉犯以詐術使開標發│
│ │ │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之事│
│ │ │實。 │
├──┼───────────┼────────────┤
│5 │證人孫士承於調詢及偵查│其證稱:被告戴老興在行政│
│ │中證述 │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
│ │ │場「曳引機二台」採購案開│
│ │ │標的前一天打電話給伊,告│
│ │ │訴伊被告游旭貴開標當天有│
│ │ │事情,無法出席,委託伊代│
│ │ │理出席,於開標當天在行政│
│ │ │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
│ │ │場的大廳,被告戴老興就拿│
│ │ │這份授權書給伊簽名,拿給│
│ │ │伊簽名時順太公司的資料都│
│ │ │已經寫好了,伊只有在授權│
│ │ │人部分簽名等語。證明被告│
│ │ │等人共同涉犯以詐術使開標│
│ │ │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之│
│ │ │事實。 │
├──┼───────────┼────────────┤
│6 │①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證明上開標案於 108 年 4 │
│ │ 「曳引機二台」採購案│月 26 日辦理公開招標公告│
│ │ 之公開招標公告、辦理│,於同年 5 月 10 日開標 │
│ │ 採購公告事項申請單、│,當日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
│ │ 投標須知、契約書稿、│場承辦公務原於審標時發現│
│ │ 規格需求說明書、招標│久農公司、台興農機行之電│
│ │ 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子領標憑據序號相同,又依│
│ │ 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監視器畫面,台興農機行投│
│ │ 明書、授權書、外標封│標文件係由順太公司取得,│
│ │ 、退
還押標金申請書及│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
│ │ 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各│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因而│
│ │ 1 份 │廢標之事實。 │
│ │②上開採購案開標紀錄、│ │
│ │ 廢標紀錄、農委會種苗│ │
│ │ 改良繁殖場108 年5 月│ │
│ │ 30日種總字第00000000│ │
│ │ 51號函、108年6 月20 │ │
│ │ 日種總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108年6 月20日 │ │
│ │ 種總字第1083508598號│ │
│ │ 函、108年6 月20日種 │ │
│ │ 總字第1083508600號函│ │
│ │ 、108年5 月23日簽稿 │ │
│ │ 、6 月11日簽稿各1 份│ │
│ │③久農公司、台興農機行│ │
│ │ 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各│ │
│ │ 1 份 │ │
│ │④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 │
│ │ 面7 張 │ │
├──┼───────────┼────────────┤
│7 │①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證明被告等人共同涉犯以詐│
│ │ 久農公司)、久農公司│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
│ │ 投標上開標案之招標投│遂罪嫌之事實。 │
│ │ 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 │
│ │ 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 │
│ │ 書、授權書、營業人銷│ │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401)、公司變更登記 │ │
│ │ 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
│ │ 、外標封、押標金支票│ │
│ │ 各 1 份。②投標廠商 │ │
│ │ 文件審查表(順太公司│ │
│ │ )、順太公司投標上開│ │
│ │ 標案之招標投標及契約│ │
│ │ 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
│ │ 投標廠商聲明書、授權│ │
│ │ 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額申報書(401)、公 │ │
│ │ 司變更登記表、退還押│ │
│ │ 標金申請書、外標封、│ │
│ │ 押標金支票各 1 份。 │ │
│ │ ③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
│ │ (台興農機行)、台興│ │
│ │ 農機行投標上開標案之│ │
│ │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 │ 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 │
│ │ 商聲明書、授權書、營│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書(403)、商業登記 │ │
│ │ 資料查詢、退還押標金│ │
│ │ 申請書、外標封、押標│ │
│ │ 金支票各 1 份。 │ │
├──┼───────────┼────────────┤
│8 │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①久農公司、台興農機行之│
│ │ 108 年 9 月 6 日工程│ 電子領標憑據序號相同,│
│ │ 企字第 1080022352 號│ 台興農機行、久農公司及│
│ │ 函
暨電子領標紀錄 1 │ 順太公司之領標電子憑證│
│ │ 份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序號均由同一使用者帳號│
│ │ 豐原分行 108 年 9 月│ (00000000 號)所申領 │
│ │ 20 日合金豐原字第 │ ,且使用者 IP 位置相同│
│ │ 0000000000 號函、大 │ ,00000000 號用戶名稱 │
│ │ 雅區農會 108 年 9 月│ 係被告戴老興之事實。②│
│ │ 26 日雅農信字第 │ 久農公司、台興農機行及│
│ │ 0000000000 號函各 1 │ 順太公司投標上開標案所│
│ │ 份③中華郵政公司 108│ 檢附之押標金支票,均係│
│ │ 年 9 月 3 日儲字第 │ 被告戴老興及指示其不知│
│ │ 0000000000 號函 1 份│ 情之配偶黃淑珍購買之事│
│ │ ④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 實。 │
│ │ 108 年 9 月 6 日大雅│ │
│ │ 營密字第 00000000000│ │
│ │ 號函 1 份 │ │
├──┼───────────┼────────────┤
│9 │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台興農機行、久農公司及順│
│ │鑑識實驗室 108 年 9 月│太公司投標上開標案之投標│
│ │16 日調科貳字第 │文件係由同一人所書寫,證│
│ │00000000000 號
鑑定書 1│明被告等人共同涉犯以詐術│
│ │份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
│ │ │罪嫌之事實。。 │
├──┼───────────┼────────────┤
│1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被告等人因共同涉有以詐術│
│ │年度聲搜字第 1717 號搜│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
│ │索票、
搜索扣押筆錄 2 │罪嫌,經調查局臺中市調查│
│ │份及搜索筆錄 1 份 │處持
搜索票執行搜索之事實│
│ │ │。 │
└──┴───────────┴────────────┘
二、
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係「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
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參與投標廠
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818 號、 99 年
度台上字第 736 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14 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投標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
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三、借用或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
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第 3
款)。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第 5 款)。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第 7 款)」。查本案被告戴老興、久農公司代表人即被
告張世明及順太公司代表人即被告游旭貴為為確保台興農機
行得標,由被告戴老興設定台興農機行以較低標價投標,久
農公司、順太公司則以較高標價投標,形式上雖係不同廠商
參與競爭,實質上屬係假性競爭行為,致農委會種苗改良繁
殖場承辦公務員誤信投標廠商間已有相互競爭,達法定開標
門檻,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
予以開標,於
審標時始發現投標廠商間有重大異常而予以廢標而未得逞。
核被告戴老興、張世明及游旭貴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6 項、第 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
遂罪嫌。被告戴老興、張世明及游旭貴就上開
犯行間,有犯
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另按獨資商號,並無
當事
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是自應依
該項立法之
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認政府採購法該條處罰對
象於廠商為獨資商號時,應限縮於負責人以外之其他代理人
、受雇人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行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之相關刑責時,始得依據該條第 92 條規定另對廠商科以罰
金,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2426 號判決意旨
可
參。查被告張世明、游旭貴分別係久農公司及順太公司之代
表人,
渠等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久農
公司、順太公司另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科以
同法第 87 條第 6 項、第 3 項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檢察官 楊植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書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