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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國賓       劉美珍       劉富麟       唐俊雄       洪忠勢       鍾田勝       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蔡慶昌 被   告 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       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劉國賓」之姓名應更 正為「賴國賓」。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及附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人別欄」、「犯罪事實欄」內關於被告之 姓名、年籍資料、住所均記載「賴國賓」之姓名、年籍資料 、住所甚詳,足認本案之裁判對象確係「被告賴國賓」並無 疑義,惟原簡易判決之主文欄內卻將被告之姓名誤繕為「劉 國賓」,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