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國賓
劉美珍
劉富麟
唐俊雄
洪忠勢
鍾田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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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蔡慶昌
被 告 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
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劉國賓」之姓名應更
正為「賴國賓」。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及附件
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人別欄」、「犯罪事實欄」內關於被告之
姓名、
年籍資料、住所均記載「賴國賓」之姓名、年籍資料
、住所甚詳,足認本案之裁判對象確係「被告賴國賓」並無
疑義,惟原簡易判決之主文欄內卻將被告之姓名誤繕為「劉
國賓」,為顯然之
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應
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