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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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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涵琪雅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顏聿潔


選任辯護人  張博鍾律師
            林育弘律師
            許慧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564、308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聿潔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物均沒收。
涵琪雅國際美容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輸入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13至14列「竟基販賣禁藥之犯意,」補充為「竟基於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6年間某日自香港購買攜帶入境而輸入前開睫毛增長液,並」。
 ㈡附表編號2備註欄「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號」更正為「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號」。
 ㈢證據補充「被告顏聿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及涵琪雅顧客資料卡各1份」。
二、本件被告已認罪,並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本件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 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