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宗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951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復經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宗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扣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宗霖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不得清除、處理廢棄物。
詎竟與共犯傅景宏、傅鉦
恩共同基於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仍從
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5 月初,至「台
一環保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號1 樓,
下稱台一環保公司,代表人為傅景宏)位於臺中市○○區○
○路0 段00號之廠區(下稱台一環保公司烏日廠),與傅景
宏之兄傅鉦恩接洽後,即以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代價,
受台一環保公司所託,於108 年5 月24日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用大貨車(6 噸半,下稱甲車),進入台一環保公司烏
日廠載運、收集報廢機車之相關廢棄物(包含拆解下之坐墊
泡棉、皮帶、腳踏墊)及雨衣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共兩車次,
並先載運至其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7 段某處之
土地暫時傾倒堆置後,再於108 年8 月17日10時至12時,駕
駛甲車載運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分別前往臺中市○○區○
○路○○巷口旁空地(臺中市○○區○○段○○○ ○號及寶文段
363 地號土地)、臺中市○○區○○路○○巷路底(臺中市○
○區○○段○○○ ○號土地)、臺中市○○區○○路6 段與中
山路1 段交會處路旁空地(臺中市○○區○○○○段000 地
號)等處傾倒棄置(傅景宏、傅鉦恩及台一環保公司涉嫌違
反廢棄物清法部分,另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
第8544號案件偵辦中)。
嗣因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接
獲檢舉後到場稽查發現,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蘇宗霖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之
自白(見偵卷第23至29
,本院卷第53、97頁)。
㈡
證人傅鉦恩、傅景宏於
偵查中證述(見偵卷196 至197 頁)
。
㈢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 年8 月28日會同台一公司負責人
傅景宏至臺中市○○區○○路○○巷口空地勘查、9 月3 日會
同被告蘇宗霖至臺中市○○區○○路○○巷底勘查、9 月3 日
會同被告蘇宗霖至臺中市○○區○○路6 段與中山路1 段交
會處勘查拍攝照片(見偵卷第49至53頁)。
㈣臺中政府環境保護局108 年9 月16日中市環稽字第10801062
27號函,敘明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
二中隊共同偵辦本件廢棄物傾倒棄置事宜並揀附通報案件資
訊、檢警環
查緝環保犯罪通報資訊系統案件通報表、臺中市
○○區○○段○○○ ○號及台安段624 地號土地(中台路73巷
路口附近)棄置廢棄物案相關位置圖(含第2 、3 處棄置點
)(見偵卷第63至71頁)。
㈤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情案件108 年8 月22日處理管制單
、108 年8 月22日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108 年
8 月23日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108 年8 月26日
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108 年8 月28日環境稽查
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108 年9 月2 日環境稽查紀錄表、
108 年9 月3 日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見偵卷第
73、75至77、83至85、89至93、105 及111 至113 、107 及
115 至116 、117 至118及121 至123 及127 頁)。
㈥被告蘇宗霖開立之清運垃圾費用6 萬元收據(見偵卷第55頁
)。
㈦被告蘇宗霖提供之車號000-0000號貨車照片(見偵卷第125
頁)
㈧臺中市空間地圖查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偵卷第79、81
至82頁)。
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108 年10月15日至
臺中市○○區○○路○○巷路口附近、巷底、環中路6 段與中
山路1 段交會處之蒐證照片(見偵卷第141 至143 頁)。
㈩車號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108 年8 月17日行駛於臺中市○
○區○○路○○巷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第147 至151 頁
)。
台一環保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偵卷第157 至158 頁)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9 月3 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9
8085號函,敘明本件廢棄物棄置於○○區○○段○○○ ○號及
台安段624 地號等土地,通知被告限期清除、處理(見偵卷
第209 至211 頁)、109 年9 月3 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980
851 號函,敘明本件廢棄物棄置於○○區○○段○○○ ○號及
台安段624 地號等土地,通知台一環保公司限期清除、處理
(見偵卷第209 至211 、213 至215 頁)。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12月22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14
6743號函,敘明臺中市○○區○○路○○巷巷口旁土地、巷路
底土地、環中路6 段與中山路1 段交會處旁土地,三筆土地
現場堆置之廢棄物均已清除
回復原狀,並檢附現場拍攝照片
(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協商內容
如主文所示,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
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
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
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