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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宗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95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宗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宗霖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不得清除、處理廢棄物。竟與共犯傅景宏、傅鉦 恩共同基於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仍從 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5 月初,至「台 一環保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號1 樓, 下稱台一環保公司,代表人為傅景宏)位於臺中市○○區○ ○路0 段00號之廠區(下稱台一環保公司烏日廠),與傅景 宏之兄傅鉦恩接洽後,即以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代價, 受台一環保公司所託,於108 年5 月24日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用大貨車(6 噸半,下稱甲車),進入台一環保公司烏 日廠載運、收集報廢機車之相關廢棄物(包含拆解下之坐墊 泡棉、皮帶、腳踏墊)及雨衣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共兩車次, 並先載運至其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7 段某處之 土地暫時傾倒堆置後,再於108 年8 月17日10時至12時,駕 駛甲車載運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分別前往臺中市○○區○ ○路○○巷口旁空地(臺中市○○區○○段○○○ ○號及寶文段 363 地號土地)、臺中市○○區○○路○○巷路底(臺中市○ ○區○○段○○○ ○號土地)、臺中市○○區○○路6 段與中 山路1 段交會處路旁空地(臺中市○○區○○○○段000 地 號)等處傾倒棄置(傅景宏、傅鉦恩及台一環保公司涉嫌違 反廢棄物清法部分,另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 第8544號案件偵辦中)。因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接 獲檢舉後到場稽查發現,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蘇宗霖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偵卷第23至29 ,本院卷第53、97頁)。 ㈡證人傅鉦恩、傅景宏於偵查中證述(見偵卷196 至197 頁) 。 ㈢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 年8 月28日會同台一公司負責人 傅景宏至臺中市○○區○○路○○巷口空地勘查、9 月3 日會 同被告蘇宗霖至臺中市○○區○○路○○巷底勘查、9 月3 日 會同被告蘇宗霖至臺中市○○區○○路6 段與中山路1 段交 會處勘查拍攝照片(見偵卷第49至53頁)。 ㈣臺中政府環境保護局108 年9 月16日中市環稽字第10801062 27號函,敘明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 二中隊共同偵辦本件廢棄物傾倒棄置事宜並揀附通報案件資 訊、檢警環查緝環保犯罪通報資訊系統案件通報表、臺中市 ○○區○○段○○○ ○號及台安段624 地號土地(中台路73巷 路口附近)棄置廢棄物案相關位置圖(含第2 、3 處棄置點 )(見偵卷第63至71頁)。 ㈤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情案件108 年8 月22日處理管制單 、108 年8 月22日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108 年 8 月23日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108 年8 月26日 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108 年8 月28日環境稽查 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108 年9 月2 日環境稽查紀錄表、 108 年9 月3 日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見偵卷第 73、75至77、83至85、89至93、105 及111 至113 、107 及 115 至116 、117 至118及121 至123 及127 頁)。 ㈥被告蘇宗霖開立之清運垃圾費用6 萬元收據(見偵卷第55頁 )。 ㈦被告蘇宗霖提供之車號000-0000號貨車照片(見偵卷第125 頁) ㈧臺中市空間地圖查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偵卷第79、81 至82頁)。 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108 年10月15日至 臺中市○○區○○路○○巷路口附近、巷底、環中路6 段與中 山路1 段交會處之蒐證照片(見偵卷第141 至143 頁)。 ㈩車號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108 年8 月17日行駛於臺中市○ ○區○○路○○巷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第147 至151 頁 )。 台一環保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偵卷第157 至158 頁)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9 月3 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9 8085號函,敘明本件廢棄物棄置於○○區○○段○○○ ○號及 台安段624 地號等土地,通知被告限期清除、處理(見偵卷 第209 至211 頁)、109 年9 月3 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980 851 號函,敘明本件廢棄物棄置於○○區○○段○○○ ○號及 台安段624 地號等土地,通知台一環保公司限期清除、處理 (見偵卷第209 至211 、213 至215 頁)。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12月22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14 6743號函,敘明臺中市○○區○○路○○巷巷口旁土地、巷路 底土地、環中路6 段與中山路1 段交會處旁土地,三筆土地 現場堆置之廢棄物均已清除回復原狀,並檢附現場拍攝照片 (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協商內容 如主文所示,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