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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聖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587、5290、6990、16990、22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馮聖軒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略以:被告馮聖 軒(其餘被訴犯行均經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8 年11月間,於網路交友軟體平臺使用「澈」暱稱並結識告訴 人李婉凰,且被告前業已陸續利用告訴人同情心而向其借款 ;因告訴人本身亦亟需現金使用而於108年11月18日以LINE 方式向被告要求償還先前借款,被告當場推託並要求告訴人 再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告訴人先行拒絕,被告隨 即基於強制犯意,於同日以LINE傳送內容為:「(告訴人: 你他媽現在這個態度我不想了怎樣?)笑死,已讀不回?( 告訴人:我沒有欠你)OK啊,大家走著瞧。(告訴人:我你 他媽銀幕沒關你想怎樣?)反正名字報假的。隨便你。(告 訴人:嗯。)不借你的損失而已。(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 吧?)我是被你害的。(告訴人:好喔。)想騙我,不就還 好我很聰明。放心你在去一次網咖我一定抓你。(告訴人: ?所以不用了對吧。)沒有用。大家走著瞧。我已經跟網咖 的人要到你的資料了。你騙我不是嗎?(告訴人:我操你媽 是欠你多少錢要這樣被你罵?幹你娘搞清楚你是跟我借錢你 口氣可以再好一點。)嗯,是嗎?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 打誰而已。」等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言語而脅迫告訴人為 借款1000元予被告之無義務之事;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並同 意借款予被告,且由被告於同日騎乘由不知情之施鳳珠所承 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前往臺中市○○區○○巷00號超 商接告訴人,且搭載告訴人前往臺中市○○區○○○路○○○ 號郵局提款機,並由告訴人於同日22時30分許,使用該郵局 提款機而自其申辦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內提領1000元現金並 當場交付予被告,被告取得現金1000元後隨即自行騎乘上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逕行離去。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有 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等語。 二、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205頁、第227頁),本院認為本件係屬應 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依前揭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 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 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疑唯輕 、罪疑唯有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強制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告訴人提出 與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證人施鳳珠提出與被告之通訊 軟體對話擷圖及機車租賃契約、告訴人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08年11月18日 臺中市○○區○○○路○○○號郵局提款機監視畫面及路口監 視器畫面擷圖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坦認有於108年11 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聯繫後,再騎乘機車前去向 告訴人拿取1000元,惟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是告訴人 口氣不好,先挑釁,一氣之下才會發送「放心你在去一次網 咖我一定抓你」、「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資料了」、 「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等文句,且當時 係告訴人欠伊錢,一直不還,才用借的方式跟告訴人要,去 便利商店找告訴人時,告訴人也沒有怎麼樣等語。 五、經查: (一)按強制罪,係以行為人實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之 一,須行為人之手段令人感受具有強暴性或脅迫性始足當之 。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強加諸被害人之身體, 以抑制其抗拒或行動自由之謂;至於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 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而得加 以威脅或逼迫,是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情節之成立 ,須以加害或以加害之旨通知被害人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以影響其意思決定之自由為其成立要件。至於是否屬惡害之 通知,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斯時所受之 刺激、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 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鄙之言或俚俗之語, 非意在恐嚇、脅迫,且對被害人之安全並未產生危險與實害 者,即難遽以強制罪相繩。 (二)本案被告於108年11月間,於網路交友軟體平臺使用「澈」 暱稱結識告訴人,因被告前業已陸續向告訴人借款,告訴人 即於108年11月18日以LINE向被告要求償還借款,被告當場 推託並要求告訴人再行借款1000元,告訴人先行拒絕,被告 即於同日以LINE傳送內容為:「(告訴人:你他媽現在這個 態度我不想了怎樣?)笑死,已讀不回?(告訴人:我沒有 欠你)OK啊,大家走著瞧。(告訴人:我你他媽銀幕沒關你 想怎樣?)反正名字報假的。隨便你。(告訴人:嗯。)不 借你的損失而已。(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我是被你 害的。(告訴人:好喔。)想騙我,不就還好我很聰明。放 心你在去一次網咖我一定抓你。(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 吧。)沒有用。大家走著瞧。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資 料了。你騙我不是嗎?(告訴人:我操你媽是欠你多少錢要 這樣被你罵?幹你娘搞清楚你是跟我借錢你口氣可以再好一 點。)嗯,是嗎?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等 文句與告訴人,要求告訴人借款與被告,被告並於同日騎乘 由施鳳珠所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 ○區○○巷00號超商接告訴人,搭載告訴人前往臺中市○○ 區○○○路○○○號郵局提款機,由告訴人於同日22時30分許 ,使用該郵局提款機而自其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內提領1000 元現金並當場交付與被告,被告隨即自行騎乘上開車牌號碼 000-0000號重型機車離去等情,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偵5290 號卷第21至23頁,偵587號卷第149至150頁、第187頁,本院 訴字卷第87至88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之指、證述、證人施鳳珠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偵5290 號卷第25至34頁,偵587號卷第176至179頁,本院訴字卷第 142至156頁),並有李婉凰、施鳳珠指認馮聖軒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李婉凰提出與「澈」LINE對話紀錄擷圖、李婉凰潭 子頭家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摺照 片、施鳳珠提出與「澈」、「軒」LINE對話紀錄擷圖、車牌 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車紀錄、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主:捷隆實業有限公司)、施鳳珠與捷隆實業有限公司 108年11月12日簽訂機車租賃契約(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臺中市○○路、遊園南/北路等路段108年11月18日監視錄 影畫面擷圖、臺中市○○區○○○路○○○號郵局自動提款機 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臺中市○○區○○○路○○○號郵局現場 圖、馮聖軒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等在卷可 參(見偵5290號卷第35至71頁,核交524號卷第10至11頁) ,是此部分事實,固以認定。 (三)又告訴人於警詢時指稱:因為不知名網友以LINE傳訊息跟我 說「假如不給他錢,便找人打我」,因為害怕,因此交付錢 給對方。編號6(即被告)就是嫌疑人等語(見5290號卷第 25至30頁);復於偵查中結證稱:網友澈以LINE說要向我借 錢,但我沒有錢,他恐嚇我說假使我不借錢給他,他要找人 來打我等語(見偵5290號卷第176至178頁);又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108年的11月間因網路交友軟體認識馮聖軒,馮 聖軒使用的暱稱為「澈」。第1次跟馮聖軒在網咖見面,打 玩電動回家後,馮聖軒有使用LINE向我借錢,我就借他2000 元,第2次見面時,馮聖軒又跟我借錢,並且說如果不再繼 續借他錢,他就不還那2000元,我就又借2000元給他,第3 次馮聖軒說他的摩托車壞掉,叫我拿1000元借他修車,如果 我不借他,他就不把前面的錢還給我,後來馮聖軒過來找我 ,載我去郵局領完錢之後,他就離開了。偵5290號卷第47到 50頁LINE對話截圖,是從我手機擷取下來的,馮聖軒向我借 錢時,我有感到害怕,因為他說如果我不借他,他就要找人 來修理我、來打我,我回到學校之後,我朋友跟我說妳應該 去報警,我才去報警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42至156頁)。 告訴人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指稱其收受該文字訊 息後有產生恐懼,然依上開說明,仍須就被告是否有告知加 害之旨及告知內容之過程等整體情節,自一般人之立場予以 客觀判斷是否確屬於脅迫行為。 (四)而觀之告訴人與被告間108年11月18日LINE對話(見偵5290 號卷第47至50頁),可見: 告訴人:你星期三要還我多少 被 告:拜託 告訴人:你如果沒還我我自殺嗎 被 告:你如果在借我1000、我星期三、保證可以還5000 告訴人:我就剩這一千 被 告:真的、我沒騙你 告訴人:留下姓名電話地址我考慮 被 告:拜託了寶貝我真的只剩妳了、倪安澈0000000000 告訴人:我又你寶貝了 被 告:地址如果我沒還、你報警、隨時都可以查到、我真 的沒辦法先給地址、我爸爸會打死我所以怎麼樣我 都會還給你 告訴人:地址拿來 被 告:我已經跟你說了、啊如果你他媽的還沒星期三的時 候來我家我要怎麼辦、就跟你說了名字電話我都給 了 告訴人:地址、快點 被 告:沒辦法、見面一千塊借我了、我當場賴給你地址、 可以嗎? 告訴人:唉、我跟你說、你禮拜三沒給我、我直接報警OK嗎 被 告:好 告訴人:可ㄇ 被 告:OK 10.00左右我過去跟你拿、一樣全家可以嗎?我 爸爸現在還在家 告訴人:不行、我不在那裡 被 告:你在哪裡啊、那我要去哪裡拿啊10.00? 告訴人:? 被 告:不是啊我要去哪裡拿啊、10點我要去哪裡拿1000啊 、你騙我?幹你媽的你是騙我本名跟電話?OK你這 樣玩我是嗎?OK你不要後悔欸 告訴人:?幹你娘、我不能在車上、你他媽在車上怎麼看 被 告:殺小幹您娘拉他媽的、車上? 告訴人:你現在是在威脅我是不是 被 告:誰會載你? 告訴人:我出來吃飯、我朋友、你要這樣是不是 被 告:威脅?好像是我被你騙吧、不是說要借我、現在裝 傻是嗎 告訴人:沒關係你繼續 被 告:繼續? 告訴人:幹你娘我不用吃飯是不是 被 告:現在是誰騙誰 告訴人:翻臉這麼快是不是 被 告:所以1000又沒有要借 告訴人:我剛剛本來想借你 被 告:翻臉 你套我話吧?本來? 告訴人:你他媽現在這個態度我不想了怎樣 被 告:笑死 已讀不回? 告訴人:我沒有欠你 被 告:OK啊那大家走著瞧 告訴人:我你他媽銀幕沒關你想怎樣 被 告:反正名字報假的、隨便你 告訴人:嗯 被 告:不借你的損失而已 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 被 告:我是被你害的 告訴人:好哦 被 告:想騙我、不就還好我很聰明?放心你在去一次網咖 我一定抓你 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 被 告:沒有用、大家走著瞧、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 資料了、你騙我不是嗎? 告訴人:誰他們騙你、他媽、現在要不要接、(語音通話無 回應)、不接是嗎 被 告:不用啊你不是要叫你朋友跟我輸贏m、? 告訴人:想要警察局見嗎、我幹你娘剛剛真的有想借你欸、 朋你媽 被 告:我怕你嗎? 告訴人:我身上剩1200 被 告:你要報警快去、講的好像我很怕一樣 告訴人:幹你娘、所以一句話、要不要 被 告:我他媽也是真的要還你錢、才跟你借的、搞清楚 告訴人:我操你媽是欠你多少要這樣被你罵、幹你娘搞清楚 你是跟我借錢你口氣可以再好一點 被 告:哦、是嗎?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講 的台中妳的一樣我是被你害的為了陪你、為了幫你 想辦法、幹您娘機掰 告訴人:你到底要不要、一句話 被 告:我絕對弄 告訴人:我數到三、你就說要還是不要、1、算了、(語音 通話取消) 被 告:要去哪裡拿、我問你 告訴人:你爽就好、記得還錢 被 告:全家? 告訴人:我沒要借你了 被 告:昨天的? 告訴人:媽的 被 告:OK啊你就看看囉 告訴人:弄得很像我拜託你跟我借一樣 被 告:要這樣搞我 告訴人:你他媽記得還錢 被 告:剛剛在走路沒看手機 告訴人:屁 被 告:我他媽以為你要借我、現在耍我? 告訴人:我身上沒一千、信不信隨便你 被 告:那你他媽豪小我?呼攏我? 告訴人:我你他媽都不用吃飯是不是 被 告:說要借我現在又沒有 告訴人:幹你娘我原本想說看你可憐、結果勒 被 告:我在問你最後一遍、到底借不借 告訴人:幹你娘嘴巴很厲害 被 告:借我我會還、嘴巴? 告訴人:屁 被 告:那你試試看、看我會不會找人 告訴人:我不會再相信這種鬼話了 被 告:繼續我看你被人包的時候、敢不敢這樣跟我講話 告訴人:我幹你娘被騙太多次了 被 告:好啦你繼續、我等你、繼續 告訴人:所以你他媽還不還錢、我操你媽借你三千不夠仁至 義盡、幹你娘得寸進尺要有限度、不用看我好欺負 在那邊嘴砲 被 告:嘴炮?試試看囉、繼續我等你嘴完、抓到的時後一 次打 告訴人:所以你還不還 被 告:你也很厲害沒1000騙我說要借我叫我給名字電話地 址、然後一直逼問還不還 告訴人:操你媽 被 告:結果根本他媽的狗幹沒要借 告訴人:沒看上面打的是不是 被 告:你在罵髒話、我直接打、你試試看 告訴人:一開始看你可憐啦、來 被 告:來 輸贏? 告訴人:有沒有要還錢、一句話 被 告:你給位置我直接過去、輸贏? 告訴人:有沒有要還錢、一句話 被 告:妳沒要幫我解決車子的事情、我根本沒辦法還、所 以抱歉囉 告訴人:幹你娘你他媽一開始有說是車子嗎、哇都妳在講的 被 告:你可以在罵一次試試看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故意拖延 時間不借我、我說的是Gogoro、不是他媽的汽車、 你在低能殺小、我現在就問你我10.00去全家找你 拿、1000就好、星期三我就可以還給你5000、我們 和平不要在吵架、我就這樣問你、如果沒有還是要 繼續騙騙騙那就什麼都不用說了、裝忙?(語音通 話未接來電) 告訴人:我在跟我媽講電話、為了你我叫他先匯500給我 被 告:所以呢? 告訴人:到底想怎樣 被 告:可以借、還是不行 告訴人:我問你 被 告:你好歹ㄗ也要跟我講、我要去哪裡找你拿 告訴人:你跟別人借錢是這種態度嗎 被 告:我跟你講、我會還、好了別吵了、我星期三晚上 告訴人:我真的沒有欠你 被 告:大概10.30、跑完、我跑完 告訴人:好好講話不行嗎 被 告:開車過去找你、還給你、可以嗎?啊你能借了嗎? 我現在跟你好好講了 告訴人:你現在有車嗎 被 告:還可以騎Gogoro、你到全家、我去拿、10.30左右 、可以? 告訴人:我跟你說我不在那裡你聽不懂是不是 被 告:在哪裡啊 告訴人:我在東別 被 告:幹、東區? 告訴人:你再罵啊 被 告:跟誰、男的? 告訴人:東海別墅 被 告:意思是叫我過去給妳朋友打? 告訴人:不要來我沒差 被 告:東海別墅你跑那麼遠? 告訴人:隨便你 被 告:屁、要去東海哪裡找你 告訴人:(傳送位置地圖) 被 告:東海哪間7-1?跟誰 告訴人:跟誰要怎樣了 被 告:意思是我過去要被你朋友怎樣是嗎、那我叫我朋友 一起過去、你10.30在東海商圈外面那邊等我 告訴人:不用、我在一間店等你 被 告:不用現在又不借? 告訴人:三小啦、幹你娘 被 告:哪間?你朋友的店是嗎? 告訴人:在便利商店等不行是不是、你知道外面很冷嗎 被 告:好哪裡的 告訴人:你就繼續嘴砲 被 告:啊你朋友在不再、我就問你 告訴人:等一下 被 告:反正我叫我朋友開車在附近等我、啊如果我怎樣我 就叫他過來、10.30大概45分東海7-11?東海第一 間的7-11商圈那邊大馬路 告訴人:不 被 告:到底、不什麼、到底又不什麼、不要一直耍我好不 好到底能不能、不然請問你要在哪裡等我、一下借 一下又更改時間、你可以快一點嗎?我爸爸等等又 回來了 告訴人:我說我在吃飯年聽不懂嗎 被 告:東海哪裡啊、你好歹告訴我、幾點過去?10.30-45 分可以? 告訴人:(傳送位置地圖) 被 告:你會先領好吧!我過去拿了、就要趕快回家、你要 怎樣的話星期三、還你錢時、再說可以、我過去了 、10.多到、記得接電話、可以? 告訴人:你現在不行? 被 告:我現在出發了啊、過去要時間啊、你以為我家哪裡 都近?我過去了、到底可不可以、不要放我鳥 告訴人:你很煩 到底要不要來、幹 這裡的提款機不能領 被 告:換、別間、我在半個小時到、我在文心路了、等我 告訴人:唉 被 告:跟你講了、在飆了、要等我啊車子那麼多、今天是 你跑到東海去欸、我在半個小時絕對會到、你就等 我、人呢?我在澄清了、你在哪裡啊、一直已讀不 回、我到底要去哪裡找你給我位置啊 告訴人:..、你害我朋友丟下我了、我現在坐在全家裡面哭 、我也沒有領到錢、你要怎樣都隨便你了 被 告:殺小、郵局可以領啊 告訴人:沒有郵局、你要怎樣都隨便你了 被 告:媽的、我都要到了 告訴人:嗯、隨便你 被 告:你耍我?是嗎? 告訴人:我已經沒有什麼好失去了、我在全家、要打就來吧 被 告:你在哪 告訴人:最好把我打死 被 告:好 告訴人:謝謝 被 告:等我、幹、哪裡來的、全家、騙我? 告訴人:(傳送位置地圖) 被 告:東海裡?怎麼可能不能領、7-11全家一堆、騙我過 去?等等就知道了 告訴人:算了、拜拜、你這輩子不會再看到我了 被 告:騙我?我都要到了 告訴人:永別 被 告:你不要在搞我了哦幹、你在全家等我、我去救你 告訴人:不用了、因為你、我也什麼都沒了、你幹嘛跟我借 錢、你真的想看我死嗎、你如果不跟我借錢我明天 就回高雄辦事了、現在我已經要被退學了、我什麼 都沒有了、(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 告:我朋友、要來了、郵局等我、人呢?在哪裡、幹郵 局都沒看到你 勾稽上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初始欲向告訴人借款時,語氣 尚屬平和,其後因自認遭告訴人戲耍,始陸續傳送「放心你 在去一次網咖我一定抓你」、「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 資料了」、「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等文 句予告訴人,所使用之語氣雖較激烈,然依整體對話過程觀 之,應僅係被告出於上開不滿,一時性之情緒反應,尚難認 係基於恐嚇之犯意而為;況對話過程中,告訴人亦不斷以「 三小啦」、「幹你娘」、「操你媽」等較鄙俗之字句回應之 ,同時表示被告只是在打「嘴砲」,顯見告訴人並未因被告 傳送上開訊息而有心生畏懼之情;再依告訴人詢問被告「到 底要不要來」之語,及傳送自己位置訊息與被告,後並由 被告搭載前往提款後交付被告等情觀之,更足認告訴人就是 否借款與被告乙事,仍有完全決定自由,無因被告前揭較激 烈之語句而受影響甚明。 (五)從而,被告於向告訴人借款時,雖曾傳送較激烈之文句予告 訴人,然尚難認係基於恐嚇之犯意而為,告訴人亦未因而心 生畏懼致影響其借款之意思決定自由,依上開說明,無從認 被告有脅迫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情,而遽以強制罪對被 告相繩。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尚 無法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被告有脅迫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 事之強制犯行,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 旨,此部分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