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聖軒
上列被告因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587、5290、6990、16990、22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馮聖軒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略以:被告馮聖
軒(其餘被訴
犯行均經本院另以
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8
年11月間,於網路交友軟體平臺使用「澈」暱稱並結識
告訴
人李婉凰,且被告前業已陸續利用
告訴人同情心而向其借款
;因告訴人本身亦亟需現金使用而於108年11月18日以LINE
方式向被告要求償還先前借款,被告當場推託並要求告訴人
再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告訴人先行拒絕,被告隨
即基於強制犯意,於同日以LINE傳送內容為:「(告訴人:
你他媽現在這個態度我不想了怎樣?)笑死,已讀不回?(
告訴人:我沒有欠你)OK啊,大家走著瞧。(告訴人:我你
他媽銀幕沒關你想怎樣?)反正名字報假的。隨便你。(告
訴人:嗯。)不借你的損失而已。(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
吧?)我是被你害的。(告訴人:好喔。)想騙我,不就還
好我很聰明。放心你在去一次網咖我一定抓你。(告訴人:
?所以不用了對吧。)沒有用。大家走著瞧。我已經跟網咖
的人要到你的資料了。你騙我不是嗎?(告訴人:我操你媽
是欠你多少錢要這樣被你罵?幹你娘搞清楚你是跟我借錢你
口氣可以再好一點。)嗯,是嗎?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
打誰而已。」等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言語而
脅迫告訴人為
借款1000元予被告之無義務之事;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並同
意借款予被告,且由被告於同日騎乘由不知情之施鳳珠所承
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前往臺中市○○區○○巷00號超
商接告訴人,且搭載告訴人前往臺中市○○區○○○路○○○
號郵局提款機,並由告訴人於同日22時30分許,使用該郵局
提款機而自其申辦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內提領1000元現金並
當場交付予被告,被告取得現金1000元後隨即自行騎乘上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逕行離去。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有
刑法第304條之
強制罪嫌等語。
二、
按法院認為應科
拘役、
罰金或應
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
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205頁、第227頁),本院認為本件係屬應
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依前揭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又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
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
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
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
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
直接證據與
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疑唯輕
、罪疑唯有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強制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告訴人提出
與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證人施鳳珠提出與被告之通訊
軟體對話擷圖及機車租賃契約、告訴人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08年11月18日
臺中市○○區○○○路○○○號郵局提款機監視畫面及路口監
視器畫面擷圖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坦認有於108年11
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聯繫後,再騎乘機車前去向
告訴人拿取1000元,惟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是告訴人
口氣不好,先挑釁,一氣之下才會發送「放心你在去一次網
咖我一定抓你」、「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資料了」、
「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等文句,且當時
係告訴人欠伊錢,一直不還,才用借的方式跟告訴人要,去
便利商店找告訴人時,告訴人也沒有怎麼樣等語。
五、經查:
(一)按強制罪,係以行為人實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為
構成要件之
一,須行為人之手段令人感受具有強暴性或脅迫性
始足當之
。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強加諸被害人之身體,
以抑制其抗拒或行動自由之謂;至於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
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而得加
以威脅或逼迫,是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情節之成立
,須以加害或以加害之旨通知被害人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以影響其意思決定之自由為其成立要件。至於是否屬惡害之
通知,應
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
斯時所受之
刺激、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
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鄙之言或俚俗之語,
非意在恐嚇、脅迫,且對被害人之安全並未產生危險與實害
者,即難遽以強制罪相繩。
(二)本案被告於108年11月間,於網路交友軟體平臺使用「澈」
暱稱結識告訴人,因被告前業已陸續向告訴人借款,告訴人
即於108年11月18日以LINE向被告要求償還借款,被告當場
推託並要求告訴人再行借款1000元,告訴人先行拒絕,被告
即於同日以LINE傳送內容為:「(告訴人:你他媽現在這個
態度我不想了怎樣?)笑死,已讀不回?(告訴人:我沒有
欠你)OK啊,大家走著瞧。(告訴人:我你他媽銀幕沒關你
想怎樣?)反正名字報假的。隨便你。(告訴人:嗯。)不
借你的損失而已。(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我是被你
害的。(告訴人:好喔。)想騙我,不就還好我很聰明。放
心你在去一次網咖我一定抓你。(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
吧。)沒有用。大家走著瞧。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資
料了。你騙我不是嗎?(告訴人:我操你媽是欠你多少錢要
這樣被你罵?幹你娘搞清楚你是跟我借錢你口氣可以再好一
點。)嗯,是嗎?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等
文句與告訴人,要求告訴人借款與被告,被告並於同日騎乘
由施鳳珠所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
○區○○巷00號超商接告訴人,搭載告訴人前往臺中市○○
區○○○路○○○號郵局提款機,由告訴人於同日22時30分許
,使用該郵局提款機而自其潭子頭家厝郵局帳戶內提領1000
元現金並當場交付與被告,被告隨即自行騎乘上開車牌號碼
000-0000號重型機車離去
等情,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偵5290
號卷第21至23頁,偵587號卷第149至150頁、第187頁,本院
訴字卷第87至88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之指、證述、證人施鳳珠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偵5290
號卷第25至34頁,偵587號卷第176至179頁,本院訴字卷第
142至156頁),並有李婉凰、施鳳珠
指認馮聖軒
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李婉凰提出與「澈」LINE對話紀錄擷圖、李婉凰潭
子頭家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摺照
片、施鳳珠提出與「澈」、「軒」LINE對話紀錄擷圖、車牌
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車紀錄、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主:捷隆實業有限公司)、施鳳珠與捷隆實業有限公司
108年11月12日簽訂機車租賃契約(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臺中市○○路、遊園南/北路等路段108年11月18日監視錄
影畫面擷圖、臺中市○○區○○○路○○○號郵局自動提款機
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臺中市○○區○○○路○○○號郵局現場
圖、馮聖軒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等在卷
可
參(見偵5290號卷第35至71頁,核交524號卷第10至11頁)
,是此部分事實,固
堪以認定。
(三)又告訴人於警詢時指稱:因為不知名網友以LINE傳訊息跟我
說「假如不給他錢,便找人打我」,因為害怕,因此交付錢
給對方。編號6(即被告)就是嫌疑人等語(見5290號卷第
25至30頁);
復於偵查中
結證稱:網友澈以LINE說要向我借
錢,但我沒有錢,他恐嚇我說假使我不借錢給他,他要找人
來打我等語(見偵5290號卷第176至178頁);又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108年的11月間因網路交友軟體認識馮聖軒,馮
聖軒使用的暱稱為「澈」。第1次跟馮聖軒在網咖見面,打
玩電動回家後,馮聖軒有使用LINE向我借錢,我就借他2000
元,第2次見面時,馮聖軒又跟我借錢,並且說如果不再繼
續借他錢,他就不還那2000元,我就又借2000元給他,第3
次馮聖軒說他的摩托車壞掉,叫我拿1000元借他修車,如果
我不借他,他就不把前面的錢還給我,後來馮聖軒過來找我
,載我去郵局領完錢之後,他就離開了。偵5290號卷第47到
50頁LINE對話截圖,是從我手機擷取下來的,馮聖軒向我借
錢時,我有感到害怕,因為他說如果我不借他,他就要找人
來修理我、來打我,我回到學校之後,我朋友跟我說妳應該
去報警,我才去報警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42至156頁)。
告訴人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指稱其收受該文字訊
息後有產生恐懼,然依上開說明,仍須就被告是否有告知加
害之旨及告知內容之過程等整體情節,自一般人之立場
予以
客觀判斷是否確屬於脅迫行為。
(四)而觀之告訴人與被告間108年11月18日LINE對話(見偵5290
號卷第47至50頁),可見:
告訴人:你星期三要還我多少
被 告:拜託
告訴人:你如果沒還我我自殺嗎
被 告:你如果在借我1000、我星期三、保證可以還5000
告訴人:我就剩這一千
被 告:真的、我沒騙你
告訴人:留下姓名電話地址我考慮
被 告:拜託了寶貝我真的只剩妳了、倪安澈0000000000
告訴人:我又你寶貝了
被 告:地址如果我沒還、你報警、隨時都可以查到、我真
的沒辦法先給地址、我爸爸會打死我所以怎麼樣我
都會還給你
告訴人:地址拿來
被 告:我已經跟你說了、啊如果你他媽的還沒星期三的時
候來我家我要怎麼辦、就跟你說了名字電話我都給
了
告訴人:地址、快點
被 告:沒辦法、見面一千塊借我了、我當場賴給你地址、
可以嗎?
告訴人:唉、我跟你說、你禮拜三沒給我、我直接報警OK嗎
被 告:好
告訴人:可ㄇ
被 告:OK 10.00左右我過去跟你拿、一樣全家可以嗎?我
爸爸現在還在家
告訴人:不行、我不在那裡
被 告:你在哪裡啊、那我要去哪裡拿啊10.00?
告訴人:?
被 告:不是啊我要去哪裡拿啊、10點我要去哪裡拿1000啊
、你騙我?幹你媽的你是騙我本名跟電話?OK你這
樣玩我是嗎?OK你不要後悔欸
告訴人:?幹你娘、我不能在車上、你他媽在車上怎麼看
被 告:殺小幹您娘拉他媽的、車上?
告訴人:你現在是在威脅我是不是
被 告:誰會載你?
告訴人:我出來吃飯、我朋友、你要這樣是不是
被 告:威脅?好像是我被你騙吧、不是說要借我、現在裝
傻是嗎
告訴人:沒關係你繼續
被 告:繼續?
告訴人:幹你娘我不用吃飯是不是
被 告:現在是誰騙誰
告訴人:翻臉這麼快是不是
被 告:所以1000又沒有要借
告訴人:我剛剛本來想借你
被 告:翻臉 你套我話吧?本來?
告訴人:你他媽現在這個態度我不想了怎樣
被 告:笑死 已讀不回?
告訴人:我沒有欠你
被 告:OK啊那大家走著瞧
告訴人:我你他媽銀幕沒關你想怎樣
被 告:反正名字報假的、隨便你
告訴人:嗯
被 告:不借你的損失而已
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
被 告:我是被你害的
告訴人:好哦
被 告:想騙我、不就還好我很聰明?放心你在去一次網咖
我一定抓你
告訴人:?所以不用了對吧
被 告:沒有用、大家走著瞧、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
資料了、你騙我不是嗎?
告訴人:誰他們騙你、他媽、現在要不要接、(語音通話無
回應)、不接是嗎
被 告:不用啊你不是要叫你朋友跟我輸贏m、?
告訴人:想要警察局見嗎、我幹你娘剛剛真的有想借你欸、
朋你媽
被 告:我怕你嗎?
告訴人:我身上剩1200
被 告:你要報警快去、講的好像我很怕一樣
告訴人:幹你娘、所以一句話、要不要
被 告:我他媽也是真的要還你錢、才跟你借的、搞清楚
告訴人:我操你媽是欠你多少要這樣被你罵、幹你娘搞清楚
你是跟我借錢你口氣可以再好一點
被 告:哦、是嗎?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講
的台中妳的一樣我是被你害的為了陪你、為了幫你
想辦法、幹您娘機掰
告訴人:你到底要不要、一句話
被 告:我絕對弄
告訴人:我數到三、你就說要還是不要、1、算了、(語音
通話取消)
被 告:要去哪裡拿、我問你
告訴人:你爽就好、記得還錢
被 告:全家?
告訴人:我沒要借你了
被 告:昨天的?
告訴人:媽的
被 告:OK啊你就看看囉
告訴人:弄得很像我拜託你跟我借一樣
被 告:要這樣搞我
告訴人:你他媽記得還錢
被 告:剛剛在走路沒看手機
告訴人:屁
被 告:我他媽以為你要借我、現在耍我?
告訴人:我身上沒一千、信不信隨便你
被 告:那你他媽豪小我?呼攏我?
告訴人:我你他媽都不用吃飯是不是
被 告:說要借我現在又沒有
告訴人:幹你娘我
原本想說看你可憐、結果勒
被 告:我在問你最後一遍、到底借不借
告訴人:幹你娘嘴巴很厲害
被 告:借我我會還、嘴巴?
告訴人:屁
被 告:那你試試看、看我會不會找人
告訴人:我不會再相信這種鬼話了
被 告:繼續我看你被人包的時候、敢不敢這樣跟我講話
告訴人:我幹你娘被騙太多次了
被 告:好啦你繼續、我等你、繼續
告訴人:所以你他媽還不還錢、我操你媽借你三千不夠仁至
義盡、幹你娘得寸進尺要有限度、不用看我好欺負
在那邊嘴砲
被 告:嘴炮?試試看囉、繼續我等你嘴完、抓到的時後一
次打
告訴人:所以你還不還
被 告:你也很厲害沒1000騙我說要借我叫我給名字電話地
址、然後一直逼問還不還
告訴人:操你媽
被 告:結果根本他媽的狗幹沒要借
告訴人:沒看上面打的是不是
被 告:你在罵髒話、我直接打、你試試看
告訴人:一開始看你可憐啦、來
被 告:來 輸贏?
告訴人:有沒有要還錢、一句話
被 告:你給位置我直接過去、輸贏?
告訴人:有沒有要還錢、一句話
被 告:妳沒要幫我解決車子的事情、我根本沒辦法還、所
以抱歉囉
告訴人:幹你娘你他媽一開始有說是車子嗎、哇都妳在講的
被 告:你可以在罵一次試試看我不知道你是不是
故意拖延
時間不借我、我說的是Gogoro、不是他媽的汽車、
你在低能殺小、我現在就問你我10.00去全家找你
拿、1000就好、星期三我就可以還給你5000、我們
和平不要在吵架、我就這樣問你、如果沒有還是要
繼續騙騙騙那就什麼都不用說了、裝忙?(語音通
話未接來電)
告訴人:我在跟我媽講電話、為了你我叫他先匯500給我
被 告:所以呢?
告訴人:到底想怎樣
被 告:可以借、還是不行
告訴人:我問你
被 告:你好歹ㄗ也要跟我講、我要去哪裡找你拿
告訴人:你跟別人借錢是這種態度嗎
被 告:我跟你講、我會還、好了別吵了、我星期三晚上
告訴人:我真的沒有欠你
被 告:大概10.30、跑完、我跑完
告訴人:好好講話不行嗎
被 告:開車過去找你、還給你、可以嗎?啊你能借了嗎?
我現在跟你好好講了
告訴人:你現在有車嗎
被 告:還可以騎Gogoro、你到全家、我去拿、10.30左右
、可以?
告訴人:我跟你說我不在那裡你聽不懂是不是
被 告:在哪裡啊
告訴人:我在東別
被 告:幹、東區?
告訴人:你再罵啊
被 告:跟誰、男的?
告訴人:東海別墅
被 告:意思是叫我過去給妳朋友打?
告訴人:不要來我沒差
被 告:東海別墅你跑那麼遠?
告訴人:隨便你
被 告:屁、要去東海哪裡找你
告訴人:(傳送位置地圖)
被 告:東海哪間7-1?跟誰
告訴人:跟誰要怎樣了
被 告:意思是我過去要被你朋友怎樣是嗎、那我叫我朋友
一起過去、你10.30在東海商圈外面那邊等我
告訴人:不用、我在一間店等你
被 告:不用現在又不借?
告訴人:三小啦、幹你娘
被 告:哪間?你朋友的店是嗎?
告訴人:在便利商店等不行是不是、你知道外面很冷嗎
被 告:好哪裡的
告訴人:你就繼續嘴砲
被 告:啊你朋友在不再、我就問你
告訴人:等一下
被 告:反正我叫我朋友開車在附近等我、啊如果我怎樣我
就叫他過來、10.30大概45分東海7-11?東海第一
間的7-11商圈那邊大馬路
告訴人:不
被 告:到底、不什麼、到底又不什麼、不要一直耍我好不
好到底能不能、不然請問你要在哪裡等我、一下借
一下又更改時間、你可以快一點嗎?我爸爸等等又
回來了
告訴人:我說我在吃飯年聽不懂嗎
被 告:東海哪裡啊、你好歹告訴我、幾點過去?10.30-45
分可以?
告訴人:(傳送位置地圖)
被 告:你會先領好吧!我過去拿了、就要趕快回家、你要
怎樣的話星期三、還你錢時、再說可以、我過去了
、10.多到、記得接電話、可以?
告訴人:你現在不行?
被 告:我現在出發了啊、過去要時間啊、你以為我家哪裡
都近?我過去了、到底可不可以、不要放我鳥
告訴人:你很煩 到底要不要來、幹 這裡的提款機不能領
被 告:換、別間、我在半個小時到、我在文心路了、等我
告訴人:唉
被 告:跟你講了、在飆了、要等我啊車子那麼多、今天是
你跑到東海去欸、我在半個小時絕對會到、你就等
我、人呢?我在澄清了、你在哪裡啊、一直已讀不
回、我到底要去哪裡找你給我位置啊
告訴人:..、你害我朋友丟下我了、我現在坐在全家裡面哭
、我也沒有領到錢、你要怎樣都隨便你了
被 告:殺小、郵局可以領啊
告訴人:沒有郵局、你要怎樣都隨便你了
被 告:媽的、我都要到了
告訴人:嗯、隨便你
被 告:你耍我?是嗎?
告訴人:我已經沒有什麼好失去了、我在全家、要打就來吧
被 告:你在哪
告訴人:最好把我打死
被 告:好
告訴人:謝謝
被 告:等我、幹、哪裡來的、全家、騙我?
告訴人:(傳送位置地圖)
被 告:東海裡?怎麼可能不能領、7-11全家一堆、騙我過
去?等等就知道了
告訴人:算了、拜拜、你這輩子不會再看到我了
被 告:騙我?我都要到了
告訴人:永別
被 告:你不要在搞我了哦幹、你在全家等我、我去救你
告訴人:不用了、因為你、我也什麼都沒了、你幹嘛跟我借
錢、你真的想看我死嗎、你如果不跟我借錢我明天
就回高雄辦事了、現在我已經要被退學了、我什麼
都沒有了、(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 告:我朋友、要來了、郵局等我、人呢?在哪裡、幹郵
局都沒看到你
勾稽上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初始欲向告訴人借款時,語氣
尚屬平和,其後因自認遭告訴人戲耍,始陸續傳送「放心你
在去一次網咖我一定抓你」、「我已經跟網咖的人要到你的
資料了」、「反正大家走著瞧」、「看看誰打誰而已」等文
句予告訴人,所使用之語氣雖較激烈,然依整體對話過程觀
之,應僅係被告出於上開不滿,一時性之情緒反應,尚難認
係基於恐嚇之犯意而為;況對話過程中,告訴人亦不斷以「
三小啦」、「幹你娘」、「操你媽」等較鄙俗之字句回應之
,同時表示被告只是在打「嘴砲」,顯見告訴人並未因被告
傳送上開訊息而有心生畏懼之情;再依告訴人詢問被告「到
底要不要來」之語,及傳送自己位置訊息與被告,
嗣後並由
被告搭載前往提款後交付被告等情觀之,更足認告訴人就是
否借款與被告乙事,仍有完全決定自由,無因被告前揭較激
烈之語句而受影響甚明。
(五)從而,被告於向告訴人借款時,雖曾傳送較激烈之文句予告
訴人,然尚難認係基於恐嚇之犯意而為,告訴人亦未因而心
生畏懼致影響其借款之意思決定自由,依上開說明,無從認
被告有脅迫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情,而遽以強制罪對被
告相繩。
六、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尚
無法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被告有脅迫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
事之強制犯行,不得遽以該罪相繩,
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
旨,此部分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