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旭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110年8月2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
原本及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代表人」欄內關於「代表人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之記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居南投縣○○市○○○路00號」。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
宣示或
送達者,得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
原審法院依
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
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簡旭呈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及其住居所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南投縣○○市○○○路00號,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欄有所誤載,惟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