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3359號),
嗣本院
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
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處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
扣案之新臺幣陸仟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水公司)因考量廠房
已無空間放置生產紙張過程中產生之棧板、木製輪狀物等廢
棄物(下稱系爭廢棄物),遂透過網路聯絡乙○○,委由其
將系爭廢棄物運走,
詎乙○○未依法向
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竟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
駕駛其租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系爭貨車
)前往青水公司,不知情之青水公司協理王璧瑤遂以新臺幣
(下同)6,000 元之代價,委託乙○○運走系爭廢棄物。乙
○○收取系爭廢棄物後,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
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
廢棄物業務,竟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
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於
108 年9 月30日14時至15時許,駕駛系爭自小貨車,運載系
爭廢棄物前往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區
○○○路○○○○巷底),將系爭廢棄物(約9 立方公尺)任意
棄置在上開土地上,而未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青
水公司並於108 年10月1 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前開6,000 元之
清除廢棄物代價予乙○○。嗣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攝錄
設備攝錄到系爭貨車於上開時間前往
上揭土地而函送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送,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後由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公訴人
、被告同意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第54
頁)。簡式審判程序之
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
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1 項、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
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19 頁、第93-94 頁,本院卷第62
、63頁),核與
證人王璧瑤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
見偵卷第21-22 頁、第241-243 頁),並有臺中市○○區○
○段○○○○○○○ 號土地遭棄置廢棄物之位置圖1 紙(見他字卷
第7 頁)、監視器錄影檔案擷圖照片2 張及現場照片8 張(
見他字卷第9-11頁)、案發現場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固
定空氣汙染源稽巡查紀錄工作單(見他字卷第17頁)、案發
現場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影本2 份(見
他字卷第19-21 頁)、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車輛借用約定
承諾切結書(見他字卷第24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11月18日中市環稽字第1080135870號函檢附之青水公
司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見他字卷第45
-46 頁)、青水公司提供之被告交付之廢棄物及回收未分解
去向證明單(見他字卷第47頁)、青水公司提供之第一商業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 紙(見他字卷第48頁)、案發現場之
棄置之木製輪狀物照片4 張及青水公司之工廠照片10張(見
他字卷第49-51 頁)、維實洛克股份有限公司之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見他字卷第52頁)、車號000-
0000號自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57頁)、臺
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3 月20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278
59號函(見偵卷第99-101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3 月20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278591 號函(見偵卷第103
-105頁)、臺中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表2 紙(見偵卷第107
、127 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3 月20日中市環
稽字109 年4 月20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40158號函及所附廢
棄物棄置場址清理計劃書【含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
委託清除委任契約書】(見偵卷第109-119 頁)、廣銓環保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銓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影本1 張(
見偵卷第131 頁)、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作業確認單(見偵
卷第133 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6 月8 日中市
環稽字第1090061591號函及所附廢木材棄置場址清理完成報
告書1 份【含現場照片9 張、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作業確認
單、臺中市烏日資源回收場受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機
具進廠確認單、廣銓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報價單、臺中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照片5 張等資料影本】(
第143-167 頁)、臺中地檢署109 年6 月29日上午11時15分
許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承辦人何宗憲之公務電話紀錄表
1 紙(見偵卷第179 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8
月20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094475 號函文及所附照片6 張(
見偵卷第193-195 頁)、青水公司與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倫鼎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委
託清除契約書(見偵卷第197-201 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
聯單(見偵卷第203 頁)、事業廢棄物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
件1 紙(見偵卷第205 頁)、青水公司與凱盛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之事物廢棄物代清除契約書(見偵卷第207 -221頁)、
青水公司與可寧衛蘇伊士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之事業廢棄
物代處理契約書(見偵卷第223-233 頁)、進場廢棄物允收
標準甲方委託處理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量一覽表【廢油墨
+洗車廢液】(見偵卷第235 頁)在卷
可稽。被告前揭具
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
堪採信,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犯行均
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法
所稱廢棄物,指
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一、被
拋棄者。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
用不明者。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
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
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者。」,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廢棄物,分下列
二種: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二
、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
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一)有
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
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一
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
物。」依據證人王碧瑤之證述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11月24日環境稽查紀錄表、現場照片(見他字卷第
41-43 、51、242 頁),木製輪狀物是青水公司工廠生產
所產生,因紙廠出廠時就是紙捲方式,青水公司將紙捲的
紙裁切成單張後,紙張裁切完畢就剩下中間的紙管和兩邊
的木製輪狀物;棧板則是承載木製輪狀物所用。是本案系
爭廢棄物應屬於前揭所述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又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
業務,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未依第41條
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
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依據同法第46條第4 款定有
刑責。而廢棄物清理法所謂「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
證或核備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其中「貯
存」、「清除」、「處理」之專用名詞定義係指:1.貯存
:指一般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
容器、設施內之行為。2.清除:指一般廢棄物之收集、運
輸行為。3.處理:指下列行為:⑴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
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
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
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⑵最終處置:
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或封閉掩埋之行為
;⑶再利用:一般廢棄物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業經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 條第
1 項規定明確。另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未領有許
可文件清理廢棄物罪,其
犯罪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
為限,只要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即為該當(
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3338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參照
)。查被告於偵查中
自承沒有取得廢棄物清理的執照及許
可(見偵卷第93、94頁),則被告將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
以系爭貨車載運後任意傾倒之行為,自屬從事「清除」、
「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未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
(四)爰
審酌被告明知其並無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竟貪圖不
法利益,載運系爭廢棄物並恣意棄置在他人所有之土地上
,對於環境造成破壞,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始終坦
承犯行
犯後態度,及被告雖有意清理系爭廢棄物(見偵卷
第107 頁電話紀錄),但最終係由青水公司委託合法業者
清理完畢之情形(見偵卷第143-169 頁)。以及審酌被告
前有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素行
難謂
良好,
暨其教育程度為陸軍士官學校畢業、現無業、家中
有2 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須扶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
狀(見本院卷第63、6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其
係以6,000 元之代價,受託清運本案系爭廢棄物(見本院
卷第53頁),並有匯款單
可憑(見他字卷第48頁),此為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自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係駕駛系爭貨車載運系爭
廢棄物,系爭貨車雖為犯罪所用之物,但系爭貨車並非被
告所有,係被告向他人租用,有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車
輛借用約定承諾切結書(見他字卷第24頁)、車號000-00
00號自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57頁)可憑
,依法自不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