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景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林晉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展欣農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寶玉 被   告 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16420號、第20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晉泓、佳景貿易有限公司、展欣農產有限公司、茂松果菜行即 程日淵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晉泓係被告佳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 佳景公司,址設雲林縣西螺鎮三源62號)負責人,並實際管 理被告展欣農產有限公司(下稱展欣公司,址設雲林縣○○ 鎮○○路○○○號1樓,登記負責人係被告林晉泓之配偶程寶 玉,程寶玉所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起訴處分)及獨資商號 「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址設雲林縣○○鎮○○路○○號1 樓;係程寶玉之父)。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下 稱臺中女子監獄)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辦理「107年下半年 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蔬菜類」採 購案(下稱上開標案),採最低標方式,於同年5月24日開 標。被告林晉泓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欲使被告佳景公司得標上開標案,填寫被告展欣公司之投 標文件,並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張順詒與其共同填寫被告佳景 公司與茂松果菜行之投標文件,並在上開公司及獨資商號之 招標投標、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上,被告佳景公司以較 低之投標折數7折標價投標,被告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則 以較高之投標折數8折、7.6折標價投標,蓋用上開公司(獨 資商號)之大、小章後,指示程寶玉於同年5月22日至第一 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西螺分行購買繳納上開標案押標 金之第一銀行本行支票(押標金支票號碼分別為EH0000000 、EH0000000、EH0000000號),於同年5月23日,指示不知 情之員工將上開公司(獨資商號)之投標文件送至臺中女子 監獄總務科投標。於同年5月24日開標時,臺中女子監獄 總務科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認已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參 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於審標過程中始發現佳景公 司、展欣公司及茂松果菜行檢附之押標金支票號碼連號,且 被告茂松果菜行投標文件內夾有被告展欣公司之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異常,因而廢標而未遂。而認被告林晉泓 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未遂罪嫌;被告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 即程日淵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 項之罰金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 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足 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晉泓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 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被告佳景公司、 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 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無非係以下列證據資為論 據: ㈠被告林晉泓於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偵查同案被告程寶玉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程日淵於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展欣公司行政助理張順貽於偵查中證述。 ㈤臺中女子監獄「107年下半年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 食品聯合採購案-蔬菜類」採購案公開招標公告、無法決標 公告及107年5月29日中女監政字第10707000250號函1份。 ㈥ ⒈被告佳景公司投標上開標案之標封、繳納押標金清單、招標 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及退還 押標金申請書各1份。 ⒉被告茂松果菜行投標上開標案之標封、繳納押標金清單、招 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茂松果菜行與展欣公 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各1份。 ⒊被告展欣公司投標上開標案之標封、繳納押標金清單、招標 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各1份。 ㈦ ⒈被告佳景公司繳納押標金清單(含付款行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支票號碼EH0000000號支票1紙)、被告茂松果菜行繳納押 標金清單(含付款行第一銀行西螺分行,支票號碼EH000000 0號支票1紙)、被告展欣公司繳納押標金清單(含付款行第 一銀行西螺分行,支票號碼EH0000000號支票1紙)各1份。 ⒉第一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兼取款憑條)3份第一銀行西 螺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申立人:茂松果菜行)、 00000000000號(申立人:佳景公司)、00000000000號(申 立人:展欣公司)交易明細各1份。 ⒊臺中女子監獄總務科公務電話紀錄簿1紙。 ⒋臺中女子監獄「107年下半年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 食品聯合採購案-蔬菜類」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各1份。 ㈧ ⒈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759號搜索票、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搜索筆錄2份。 ⒉被告佳景公司、展欣公司及茂松果菜行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明細各1份。 四、訊據被告林晉泓固坦承其於上揭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投 標上述標案之情(見本院卷第93、189頁)。惟按被告或共 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林晉泓、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於 上揭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投標上述標案,嗣於開標時, 臺中女子監獄總務科承辦公務員於審標過程中發現前揭異常 ,因而廢標等情業據被告林晉泓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供 承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7年 度他字第4687號卷(下稱107他4687卷)第101至105、109至 115頁〉,並有偵查同案被告即展欣公司代表人程寶玉、證 人程日淵於調查局詢問、偵查;證人即展欣公司行政助理張 順詒於偵查中之供述、證述在卷可證(見107他4687卷第53 、54、59至62、75至86頁、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33、34頁),且有臺中女子監獄107年5月29日中女監 政字第10707000250號函暨檢附之107年下半年度臺中地區矯 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蔬菜類(案號:D107-08) 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3份、第一銀行支票影本3張〔票號 :EH0000000、EH0000000、EH0000000〕、107年5月25日臺 中女子監獄總務科公務電話紀錄簿1份、繳納押標金清單3張 、第一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存摺存款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3份、被告佳景公司投標之標封影本、 拒絕往來廠商查詢結果、上開標案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 、繳納押標金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上開標案投標標 價清單、說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經濟部106年10月20日 經授中字第10633618450號函、被告佳景公司設立登記表、 107年1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雲林分局106年10月27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06330646 8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電子憑據資料切結書、 同意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招標文件清單、被告茂松果菜 行投標之標封影本、拒絕往來廠商查詢結果、上開標案投標 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繳納押標金清單、支票影本〔票號: EH0000000〕、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上開標案投標標價清單 、說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雲林縣政府105年5月27日府建 行二字第1050036764號函暨檢附商業登記抄本、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雲林分局105年1月7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051300 204號函、被告展欣公司106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被告茂松果菜行107年1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切結書、同意書、電子憑據資料、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招標文件清單、被告展欣公司投標之標封影本、拒絕往來廠 商查詢結果、上開標案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繳納押標 金清單、支票影本〔票號:EH000000 0〕、招標投標及契約 文件、上開標案投標標價清單、說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 經濟部105年10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534403360號函、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5年11月3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 1053306710號函、被告展欣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展欣公司 106年11、12月、107年1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第一類票據 信用資料查覆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切結 書、同意書、電子憑據資料、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招標文件 清單、107年5月10日公開招標公告、107年5月30日無法決標 公告、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 見107他4687卷第9至29、67至72、117至225頁、臺中地檢署 108年度偵字第20444號卷第47至50、69至71頁、本院卷第49 至56頁),以認定。 ㈡按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而 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 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 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且依該條 立法理由,生鮮農漁產品不包含在物品所界定範圍,理由如 下:一、「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 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 。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 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 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的困難。是生鮮農漁 產品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財物,其採購不 用政府採購法,即不能以政府採購法所定罰則相繩。查:被 告林晉泓、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於上 揭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所投標之標案為臺中女子監獄「 107年下半年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 蔬菜類」,而臺中女子監獄於109年9月9日以中女監政字第 10907000190號函表示:有關上開標案所採購之具體物品, 廠商依說明書所列條件供貨,蔬菜除必須品質新鮮符合中價 等級以上之貨色,另有必須加工才能供應之蔬菜(如說明書 四)等語。而依所檢附之上開標案說明書四,該次標購之各 類蔬菜除洋蔥等24類蔬菜外,其餘者皆可不加工,而必須加 工才能供應之蔬菜,其加工方式諸如「剝皮」、「削皮」、 「撕好」、「去殼」、「剝仁」、「削青葉」、「剖半」、 「去子」、「去頭」、「去頭殼」、「削頭」、「去皮」、 「切段」等情,有該函文暨檢附上開標案投標標價清單、說 明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5至138頁)。足認,上開標案 採購之物品為各類蔬菜,屬生鮮農漁產品,其中縱有部分蔬 菜必須加工才能供應,惟其加工方式,並無改變其仍屬生鮮 農漁產品之本質,揆諸前揭說明,生鮮農漁產品之採購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即不能對被告林晉泓、佳景公司、展欣公司 、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前揭所為,以政府採購法所定罰則相 繩。 ㈢公訴檢察官固另主張被告林晉泓施用詐術,使臺中女子監獄 總務科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而進行開標,涉犯刑法第339條 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等語。然按刑法第339條第2 項規定詐欺得利罪,係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 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 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參照)。被告林晉泓固以前揭方式施 用詐術,然其所為,係使臺中女子監獄總務科承辦公務員陷 於錯誤,誤認已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 進行開標,則被告佳景公司縱使得標,僅係取得成為供貨商 之資格,將來仍須依上開標案條件供貨始能取得契約價金。 被告林晉泓、佳景公司並非得標即可因此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是被告林晉泓所為亦難認構成詐欺得利未遂罪,公訴檢察 官此部分之主張,容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被告林晉泓、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 即程日淵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為,然檢察官認被告林晉泓 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未遂罪嫌;被告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 即程日淵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 項之罰金部分,因上開標案採購之物品屬生鮮農漁產品,不 適用政府採購法,依前開說明,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林晉泓、 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有罪之確信。此 外,亦難認被告林晉泓構成公訴檢察官所指之犯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揆諸前開說明,依法 自應諭知前揭被告均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