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承瑋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29406號、第31719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
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承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柯承瑋均明知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廢棄物之清除及處
理許
可證,不得任意清除、處理廢棄物,竟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間,要求洪俊材(無
證
據證明有
犯意聯絡)自彰化縣○○鎮○○○路鄰近公園預定
地之一處拆除工地載運磚塊及混凝土前往坐落在臺中市○○
區○○段○○○○○○○號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用以填補
出入口之高低落差使用,經洪俊材應允後,洪俊材即於107
年4月21日9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
(靠行登記車主:大航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系爭車輛)前往
上開工地載運磚塊及混凝土前往系爭土地傾倒;另於同年3
、4月間,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有犯意
聯絡),將臺中市○○區市○○段○○○○號土地之多餘土方
及夾雜之碎磚塊、混凝土塊、磁磚碎塊、碎木板塊、石塊、
長形條狀物、鋼筋、木條、水泥袋、塑膠管、破塑膠袋、破
塑膠桶等廢棄物載往系爭土地傾倒。
嗣於同年4月26日晚上1
0時5分許,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人員察覺所管理之系爭土地遭
人傾倒上開廢棄物,通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前
往上址稽查後,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
自白。
㈡
證人吳杰勳、馬錫盈、陳旻佑於
偵查中之證述。
㈢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8月9日中市環稽字第107008749
6號函、陳情整合平台案件交辦單影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稽查時間:1.107年4月27
日下午1時許至1時20分許、2.107年年5月14日下午2時20分
許至3時30分許、3.107年5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下午12
時20分許、4.107年5月28日下午2時45分許至5時11分許)、
臺中市空間地圖查詢系統、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車籍查詢系統表、現場照片等。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
業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被告願意就
起訴書
所載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
犯罪事實,為認罪之表示,並願意接受有期徒刑1年2月之
宣
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
四、應
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
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
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
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
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判決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
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
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