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18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綸新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許卓敏 律師
林宜慶 律師
被 告 謝秉諺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 律師
林俊儀 律師
被 告 莊岱賢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何孟育 律師
邱群傑 律師
被 告 張家倫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 律師
被 告 吳名宸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 律師
王捷拓 律師
被 告 陳尚瑋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 律師
蔡仲威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4070、4283、4284、4285、4286、4287、4940
、8412、8418、8568、8569、8570、8571、8572、8733、13261
、13507 、15487 號),及追加
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12102 、
19603 號)
暨移送
併案審理(109 年度偵字第26264 號),本院
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綸新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
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並應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
取財罪,共壹仟貳佰柒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主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六至九所示之物,均
沒收。
謝秉諺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共伍佰玖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主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莊岱賢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主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張家倫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主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吳名宸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共柒佰參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主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
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仟貳佰柒拾玖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
年柒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之新臺幣肆拾
萬元、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壹、王綸新、乙○○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傑董」、「阿豪
」之成年男子,於民國108 年2 月農曆過年後某日,共同謀
議在境外成立詐欺話務機房,以網路電話詐欺大陸地區人民
,其等遂共同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三人以上,以實
施
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組織之
犯意聯
絡,推由「傑董」擔任金主,提供機房營運所需之資金,王
綸新擔任成立境外機房據點、招募機房管理人、成員、採買
出國機票及在機房現場管理等工作(俗稱桶主),乙○○則
負責採買機房運作所需之手機等電信設備,並承租臺中市○
○區○○街000 號之辦公室作為據點,於機房成員出境前,
召集機房成員在該處集合,說明工作注意事項及發放工作手
機,再租用車輛將機房成員載送至機場出發等事宜。其後,
由王綸新延攬謝秉諺、張家倫、莊岱賢分別擔任第一機房、
第二機房之現場管理人,負責管理、指揮機房話務人員進行
詐騙手法等一切運作;王綸新復與陳鈺明於108 年9 月1 日
,前往蒙特內哥羅(Montenegro,下稱蒙國)尋找可設立電
信機房之據點,由陳鈺明擔任翻譯,王綸新為承租人,在蒙
國承租址設Podgorica 市Romanovih 37號建物(下稱第一機
房)及址設Podgorica 市Romanovih 39號建物(下稱第二機
房)作為話務機房據點。
期間,則由王綸新、謝秉諺、張家
倫、莊岱賢等人直接、間接招募馬淵俊、宋友吉、龔書民、
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黃子盛、李重熹、江秦
紘、劉子銓、鄭傑陽、周佑穎、蔡文耀、林朝彬、吳嘉仁、
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葉司閔、彭凱銘、楊雅婷、賴冠
勳、戴月琴、陳衣訢、洪彙嵐、梁籍方、陳潮葦、楊遠澤、
楊鴻龍、張志偉等人組成第一機房;黃冠樺、曲紘璋(原名
曲容雋)、張量宇、林先鋯、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
嘉麒、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
、范綱倫、李治頡、吳振明、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
如麗、王亞惟、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張竣鎰、玲振軒
、呂佳嶧、胡承德、詹昕澄、蔡瑋婷、李苡慈、A2(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等人組成第二機房(A2至蒙國後始加入該犯罪
組織)(第一、第二機房成員,除范綱倫
通緝中外,其餘業
已另行審結)。
一、王綸新在蒙國負責管理第一、二機房生活事務等一切事項,
將採買所需費用交給馬淵俊、張家倫,平日主要待在第一機
房監理事務,並不時至第二機房巡查,並將機房運作情形回
報給乙○○;謝秉諺則負責管理、指揮第一機房內機手工作
情形,並兼任核算詐欺機房業績及電腦手等事務;莊岱賢擔
任第二機房管理者並兼任電腦手及3 線機手,負責提供詐欺
稿、被害人名單供機手工作使用,及為機房成員工作手機排
除設備障礙;張家倫亦擔任第二機房管理者,先在臺灣為第
二機房機手說明工作情形及安排出境、轉機至蒙國等事宜,
第二機房開始運作後,負責機房成員生活管理,例如租用車
輛載運機房成員、外出採買生活用品及煮食等事項,莊岱賢
、張家倫於機房成員抵達蒙國後,收取並集中保管機房成員
護照,又管制機房成員外出,如有機房成員欲對外連絡須經
過張家倫或莊岱賢之允許。
二、王綸新、乙○○與第一、二機房成員,謝秉諺與第一機房成
員,莊岱賢、張家倫與第二機房成員,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機房成
員向大陸地區人民詐騙,詐騙方式為:1 線機手分別依照謝
秉諺(第一機房部分)、莊岱賢(第二機房部分)自個資販
賣集團(俗稱菜商、條商)取得後提供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名
單,由1 線機手持工作手機以網路電話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
民眾,冒稱為通信管理局人員,佯稱因被害人門號停機,可
能身分遭人冒用,如要報案會協助轉給公安局等語,如被害
人誤信就
按「##」將電話轉給2 線機手,2 線機手再假冒為
公安,謊稱被害人身分資料遭犯罪集團使用在洗黑錢,被害
人已涉及
刑事案件,需提供匯款資料以證明不是被害人所為
等語,如被害人誤信再轉3 線機手,3 線機手則假冒公安隊
長或檢察官提供「公證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其等並約定第
一、二機房1 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6 作為報酬、2
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 作為報酬、3 線人員可獲得
詐得款項百分之8 作為報酬。其中第一機房自108 年10月30
日起至109 年1 月8 日
為警查獲止,共成功詐騙大陸地區如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599 人,得款人民幣3876.8萬元(以人民
幣兌新臺幣匯率1 :4.2 元計算,共計1 億6282萬5600元)
;第二機房自108 年10月18日起至109 年1 月8 日為警查獲
止,共成功詐騙大陸地區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681 人,得款
人民幣4539.59 萬元(以人民幣兌新臺幣匯率1 :4.2 元計
算,共計1 億9066萬2800元),合計第一、二機房共詐騙大
陸地區被害人1280人,得款3 億5348萬8400元。
貳、吳名宸於108 年9 月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全」之成年男子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
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而
具結構性之詐欺
車手集團犯罪組織
,而與「阿全」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依「阿全」
之指示,推由吳名宸於108 年9 月間起,前往法國某地管理
、指揮詐欺話務機房(下稱法國機房),法國機房於同年11
月間結束,吳名宸承繼上開犯意,於同年11月底,承租蒙特
內哥羅(Podgorica 市Dragana Djurovica 20號建物,下稱
蒙國機房)成立詐欺話務機房,並將法國機房成員及設備轉
移至蒙國機房(法國機房、蒙國機房合稱第三機房),由吳
名宸擔任第三機房現場管理人,負責管理、指揮機房話務人
員進行詐騙手法等一切運作。期間,並由吳名宸直接、間接
招募李冠俞、張展瑜、王冠捷、張展維、范育維、王惠如、
張雅斯、彭建銘、楊昕哲、邱帥仁、呂韋德、徐瑞俞、黃盟
貿、李廉閎、趙柏奕、陳裕仁、呂鼎濬、楊昕哲、黃炫默、
李嘉浤、林涵云、林星辰、黃國勛等人組成第三機房(第三
機房成員業已另行審結)。吳名宸與第三機房成員即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推由機房成員向大陸地區人民詐騙,詐騙方式為:1 線機手
分別依照吳名宸自個資販賣集團(俗稱菜商、條商)取得後
提供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名單,由1 線機手持工作手機以網路
電話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民眾,冒稱為通信管理局人員,佯
稱因被害人門號停機,可能身分遭人冒用,如要報案會協助
轉給公安局等語,如被害人誤信就按「##」將電話轉給2 線
機手,2 線機手再假冒為公安,謊稱被害人身分資料遭犯罪
集團使用在洗黑錢,被害人已涉及刑事案件,需提供匯款資
料以證明不是被害人所為等語,如被害人誤信再轉3 線機手
,3 線機手則假冒公安隊長或檢察官提供「公證帳戶」供被
害人匯款。其等並約定1 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6 作
為報酬、2 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 作為報酬、3 線
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 作為報酬。第三機房自108 年
9 月8 日起至109 年1 月8 日為警查獲止,共成功詐騙大陸
地區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740 人,得款新臺幣2 億7930萬10
0 元。
參、
嗣於蒙國時間2020年1 月8 日5 時許,在我國與蒙國司法互
助下,取得蒙國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蒙國檢察官指揮警察會
同我國警察在第一、二、三機房地點搜索,查獲王綸新等92
人,並於第一機房扣得如附表八所示等物品,於第二機房扣
得如附表九所示等物品,於第三機房扣得如附表十所示等物
品,而悉上情。因莊岱賢等人依蒙國
法律亦涉犯蒙國組織犯
罪、
人口販運等罪,經蒙國特別檢察署檢察官立案偵辦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經向蒙國提出司法互助,請求移轉刑事
程序( transfer the proceedings) ,蒙國向我國表示已準
備移轉程序後,我國經由司法互助管道回應願意承接案件,
蒙國特別檢察署已將其偵辦案件(案件編號:Kmp-S no.4/2
0 及Kti-S no .1 /20)之被告、
證據及扣案物移交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偵辦。又經員警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十一所
示之物品。
肆、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苗栗縣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移送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
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雖以立法明
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
9 條之3 及第159 條之5 等規定;惟上開規定,必以犯罪組
織成員係犯本條例之罪者,始足語焉,若係犯本條例以外之
罪,即使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有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關於
該所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
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本件
共同被告間
彼
此於警詢中所為之供述,其中關於加重詐欺之部分,
揆諸首
揭說明,自仍得採為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
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
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
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
傳聞證據。惟
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
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
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
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
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
,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
他
造之反對
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
能力。本件如附表四、五所示證人王綸新等人於檢察官偵查
中所為之陳述,被告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未曾提及檢察官
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等之供述有
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
證言自具有證
據能力。
三、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
供述證據資料(含扣案物品、
扣押物
品翻拍照片、查獲時之現場蒐證相片等證物),檢察官、被
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
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
執,且係司法警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所製作或取得,應
無不法取證之情形,
參酌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意旨,
上揭
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王綸新、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
、吳名宸、乙○○等6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並有
如附表四、五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及扣案如附表八至十一
所示之物在卷
可證,足認被告等之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
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
罪組織之人,為不同層次之
犯行,而分別
予以規範,並異其
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
中有關「指揮」與「參與」之分際,
乃在「指揮」係為某特
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
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
,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各流
別間如有3 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
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
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
罪目的之實現,
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
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
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既係居
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
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所指「指揮
」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奉命行動之一般參與成員
有別(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360號判決要旨)。
三、查本件犯案類型係屬跨國詐欺犯罪組織,除須金主金錢資助
外,另須有機房場地之設置,機房現場並需有指揮、管理人
員、擔任一、二、三線之話務人員及各項相關電腦或通訊設
備;另需自管道取得大陸地區人士電話號碼等個資(即「條
子」),方能遂行詐欺行為。而所謂發起犯罪組織者,在使
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被告王綸新、乙○○等於取得資
金後,相互分擔國內人員招募、承租據點、購買設備,進而
遠渡重洋實際掌控詐欺機房之營運,其等所為自係從無到有
之發起犯罪組織犯行無疑;而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
、吳名宸等人雖係聽命於更高階之組織幹部,然均實際負責
第一、第二、第三機房之人員管理、詐騙手法之指導,乃至
於處理機房成員生活事務大小事,俾確保機房運作順利無虞
,自非單純聽取號令之一般組織內成員,
核屬首揭居於指揮
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甚明,自應該當指揮犯罪組織之
構成
要件。
四、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6 人上開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加重詐欺之犯行,
洵堪認定。
參、論罪
科刑部分:
一、按「本條例
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
、詐術、恐嚇為手段或
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
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
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
、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
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
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
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刑法第22
2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
第2 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不限於實施共同
正犯,尚包含同謀
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
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立法理由)。本案被告等分別發起、
指揮系爭第一、二機房、第三機房,該等機房之成員,及各
自擔任、負責之工作內容,均有如
起訴書附表一
所載,足見
此等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甚
至進行教育訓練,非隨意組成立即犯罪,復均係以實施詐欺
為手段,足認其等所組成之詐欺犯罪集團,乃具有持續性及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2 款之加重條件無疑。
二、復按,組織犯罪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凡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應予科刑,故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招募他人參
與、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則發起、主持、操縱或
指揮及招募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
0 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
下
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
規定
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查其立法理由為:「刑法理
論關於教唆、
幫助犯罪之對象須為特定人,然犯罪組織招募
對象不限於特定人,甚或利用網際網路等方式,吸收不特定
人加入犯罪組織之情形,爰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
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
有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1 項,以遏止招募行為。又按,有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應處罰,不以他人實際上加
入犯罪組織為必要。」,則按教唆他人犯罪後,又進而實施
犯罪行為者,其教唆行為已為實施行為所吸收,應以實施正
犯論科(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96 號判決、22年上字第68
1 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刑法上之
吸收犯,係指犯罪之
性質上,其罪名之觀念中當然包含他行為者而言,亦即所發
生之數個犯罪事實之間,依犯罪之性質及一般日常生活之經
驗判斷,一方可以包含於他方犯罪觀念之中,遂逕行認定一
方之罪,而置屬於實行階段性之他方於不論;其中吸收犯中
之
高度行為吸收
低度行為,係以犯罪行為之發展,依其在刑
法上之評價程度,得分為若干階段,即循序而進之行為,其
前行之低度行為不外使後行之高度行為易於實現,則後行之
高度行為內容,實已涵蓋低度行為之結果,故高度行為當然
吸收低度行為,其前後行為,在形態上雖屬分別獨立,但從
同一
法益之侵害觀點而言,具有必然之附隨關係,亦即具有
階段之貫通性,禁止為雙重評價而應為單一之評價(最高法
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02號判決參照)。
三、是核被告王綸新、乙○○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
、吳名宸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
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被告王綸新、乙○○於發起後主持、操縱、指
揮該犯罪組織,被告王綸新尚有招募其他成員加入,及被告
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等人直接、間接招募其他
機房成員之行為,依據上開說明,被告乙○○主持、操縱、
指揮,被告王綸新主持、操縱、指揮、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
織之行為,均屬於其發起犯罪組織之階段行為,而為其等所
犯發起犯罪組織罪所吸收,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
吳名宸等人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亦為其等所犯指揮
犯罪組織罪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吳名宸
係犯發起犯罪組織罪,惟此部分檢察官僅泛稱其與所屬集團
之高階幹部間,共同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
之犯意聯絡,並無其他所謂「高階幹部」之證述,或相關積
極事證
可佐,本院認依卷證資料僅構成「指揮」犯罪組織罪
,尚無從證明其有「發起、主持、操縱」之行為,此部分之
法律條項同一,不生
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由本院逕予更正
即可。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
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
3295號
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等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
渠等於時間密接之狀態下,先後向同一被害人詐騙財物
,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
,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認係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
實
質上一罪。
四、至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
字第26264 號),關於被告乙○○部分,因與
追加起訴部分
具有事實上同一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起訴書就被
告王綸新、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等人所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
,雖漏未敘及,惟此部分既分別與已起訴之發起、指揮犯罪
組織犯行間,均具有吸收犯之
審判不可分關係,已如前述,
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併予敘明。
五、按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
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
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
為之分擔,既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
,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 號判決要旨參照)
;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
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要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
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
第1886號、73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判決要旨參照)。共犯在
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
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
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2 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
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2 人以上之參
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
,尚可分為「
聚合犯」與「
對向犯」,其2 人以上朝同一目
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
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
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
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
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最高法院
81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王綸新、乙○
○與「傑董」、「阿豪」就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被告王綸
新、乙○○、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及被告吳名宸與「
阿全」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被告王綸新、乙○○、謝秉
諺、莊岱賢、張家倫,及被告吳名宸分別就第一、二、三機
房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有犯意聯絡
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六、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
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
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
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
,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
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
自首或有其他
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
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
單純一罪,至行
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
想
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
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
應就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
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
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
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
之同一性,或其行為
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
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
,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
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
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
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
,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
,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
如予
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
法律感情不相
契合。又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
護。因此,加重
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
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
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
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
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
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
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
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
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
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
告吳名宸於同一犯罪組織內,先後管理、指揮法國機房、蒙
國機房,乃
繼續犯,仍應論以一罪;是本案被告等6 人分別
所犯上開發起犯罪組織罪、指揮犯罪組織罪,各應與其首次
加重詐欺犯行成立想像競合犯,並各從一重論以發起犯罪組
織罪、指揮犯罪組織罪。
七、被告王綸新、乙○○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與其餘1279次(
起訴書誤載為128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謝秉諺、莊岱
賢、張家倫、吳名宸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與其餘分別為59
8 次、680 次、680 次、739 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犯意各
別,各應予以分論併罰。
八、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
執行而
赦免後,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
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
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
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
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
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
人身自
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
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
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
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著有明文。本件被
告乙○○前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5 月8 日,以
106 年度沙交簡字第4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
於106 年6 月29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情,有前揭被告
前案
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本院
審酌被告乙○○前有詐欺、妨害自由、
持有毒品及公
共危險等多項前案紀錄,並非一時失慮、偶然之犯罪,足見
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等對於
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以助其重
返社會,揆諸首揭大法官解釋意旨,自均應予以加重其刑,
併予敘明;追加起訴書漏未敘明成立累犯,
容有未洽。
九、次按,想像競合犯之
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
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
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
法定
刑,而為一個
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
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
宣告所犯各
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
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
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
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
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犯第3 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
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
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
6 人
迭於偵審均坦承犯行(見本院109 年度聲羈字第130 號
第32、93、160 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2
102 號卷四第258 頁、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七第
214 、215 頁、109 年度重訴字第1888號卷第305 頁),爰
依上開規定,就其等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均減
輕其刑;並就被告乙○○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
,先加後減之。
十、復按,刑法第59條立法說明指出: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
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
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依實
務上見解,必在客觀上顯然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台
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
告等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
以下罰金」,其等為圖獲取非法所得,分別發起、指揮第一
、第二、第三機房,機房成員各自擔任之內容,均有如起訴
書附表一所示,足見該等機房之規模非小,成員訓練有素、
分工精細,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害額(以人民幣兌新臺幣匯率
1 :4.2 計算),第一機房高達1 億6282萬5600元、第二機
房高達1 億9066萬2800元、第三機房高達2 億7930萬100 元
,雖被告等6 人其中除被告王綸新、乙○○有後述加入系爭
犯罪組織後,無合法來源之財產外,其餘被告均實際上固未
獲有任何報酬,惟此乃檢警及時查獲之功,衡諸社會一般人
客觀標準,實難認其等所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
事,自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十一、爰審酌被告等均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
貪圖輕而易舉之不法利益,受高額報酬誘惑,遠赴境外參
與詐欺集團犯罪,無視詐騙犯罪造成許多被害人無辜受騙
、財產盡失之嚴重後果,導致社會人際信任瓦解、情感疏
離,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甚至損
害我國國際形象、跨國交流及政府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
顯見其等價值觀念嚴重偏差,且本案人數眾多,分工縝密
,屬跨國詐欺取財犯行,對大陸地區之金融交易秩序影響
甚大,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設備
之規模、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
,犯罪之惡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甚鉅,所為殊值非難,自均
不宜輕縱;復斟酌被告等
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被告王綸新前因詐欺案件
,受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
其效力,即視為未曾受有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及被告王綸新、乙○○為犯罪組
織內之高階幹部,被告王綸新復實際前往蒙國擔任第一、
二機房首要管理者,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則分別
擔任第一、第二機房之管理人,被告謝秉諺並兼任第一機
房電腦手及負責製作業績表,被告莊岱賢並兼任第二機房
電腦手及三線話務人員,被告張家倫並兼任第二機房採買
,被告吳名宸則為第三機房之實際管理人,均為組織內之
核心幹部,犯罪之情節至為重大,兼衡其等所造成大陸地
區被害人之損害金額,暨起訴書第140 頁、追加起訴書第
80頁所述有關量刑部分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如主文
所示之刑;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
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
受刑人不當之
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
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定應執行刑
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
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
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
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
限制
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
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
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
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
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21號
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
兼衡罪責相當及
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
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
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
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
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
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
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
,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
內部性界限,以
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
度原上更一字第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等所犯前
揭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判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
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
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上開各節,認其等
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相類,犯罪
之手法與
態樣亦屬相同,復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兼
衡其等各次參與的情節與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並
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而非累加原則
之意旨,且被告等於本院宣判時均正值青壯年,若定以過
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
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其等教化效果不佳,徒增被告更
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其等的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
亦加重國家財政無益負擔,有害被告等日後回歸社會。因
此,對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等
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
懲儆。
肆、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莊岱賢及張家倫並共同意圖營利,基於
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
之犯意聯絡,於108 年10月18日至109 年1 月8 日管理第二
機房期間,緣A2先前未曾從事境外電信詐欺,因受邀其至外
國打工度假( WorkingHoliday) ,A2出國前尚不知從事電信
詐欺,乃將個
人證件交給張家倫辦理出國事宜,並至蒙國進
入第二機房後,始知將從事電信詐欺,因而對於擔任1 線機
手撥打詐欺電話態度消極,常藉故不打電話或請病假,莊岱
賢、張家倫因此責罵A2,要求A2注意工作態度,莊岱賢並處
罰A2共6 次,處罰內容為抄寫1 線詐欺講稿10次,隔天再交
給莊岱賢;莊岱賢、張家倫並管制A2外出,將A2之護照收取
保管,A2不能持有私人手機,也不能使用工作手機任意對外
連絡,僅向張家倫要求與臺灣家人連絡及表達停止從事電信
詐欺提早回家之意,張家倫以工作期間為90日不能說走就走
、要回家的話機票自己出為由拒絕,然A2無力支付機票費用
,且張家倫未讓A2與臺灣家人連絡,而A2實際上並未領得薪
資;因認被告莊岱賢、張家倫2 人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
條第2 項之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
不相當工作罪等語。
二、經查:
㈠按所謂人口販運:㈠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
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
拘
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
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
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
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
容留國內外人
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
工作或摘取其器官。㈡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
、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
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
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可知,人口販運案件不外三大類:「
性剝削」
、「勞力剝削」或「器官摘取」,而本件共同被告即起訴書
所認之被害人A2並無何等從事性交易,或遭器官摘取之情事
,是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本件被告莊岱賢、張家倫等
2 人可資適用之類型僅餘勞力剝削甚明;參以,考其此部分
之立法理由
略以:四、本法所稱「勞動條件」,包含工資、
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而所謂「勞動與
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需綜合考量被害人之主觀認知及客
觀一般人之通念,其實際所得報酬與其勞動條件相較是否顯
不合理等語;復依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 條明定:「
本法第2 條第1 款、第32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3條第1 項
所稱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指綜合考量被害人實際勞動所得
報酬與其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
相較顯不合理者。」;顯見,本法所定「勞動與報酬顯不相
當之工作」,自係指被販運人所付出之勞力與所獲得之報酬
,綜合各種客觀勞動條件相比,已達顯不相當之勞力剝削
始
足當之,
自不待言。
㈡然而,本件共同被告A2倘若未及時為警查獲,其所從事詐騙
應得之報酬,係以詐騙金額(人民幣)乘以報酬6%,再以4.
2 之匯率換算成新臺幣計算,約24萬元乙節,業據其供承明
確(見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六第754 頁),並有
第二機房業績表附卷為憑;對照起訴書所載第二機房之犯罪
期間,乃自108 年10月18日起
迄109 年1 月8 日查獲止,亦
僅2 月有餘,縱以不利於被告之計算方式即完整之三個月以
觀,A2平均每月所得仍高達新臺幣8 萬元實
堪認定,則以A2
倘未經查獲所可能獲得之報酬判斷,綜合考量其工時、工作
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不僅毫無勞力剝削
之情,甚至顯高於其正常工作之薪資收入,自非上開法文所
指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核與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
則均未盡相符,自無從遽以認定其為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
,實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以A2並未實際領有任何薪資為據,然此非僅A2如
此,乃本案所查獲之機房成員全部均未實際獲有任何
犯罪所
得等情,業據其等均供承在卷,倘僅因尚未發放報酬即認定
有勞力剝削之情,則何以單單列A2為被害人?置其餘眾多之
共同被告於不問?又依實務上所見,未曾領有不法所得即為
警查獲之案例,比比皆是,豈得以檢警破獲之及時,反面推
論糾集此等犯罪份子,俱為未發放薪資之勞力剝削類型?遑
論,公訴意旨既認其等乃一犯罪組織,就所有被告均起訴違
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罪,而此等行為人就所
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均為共同正犯,顯見被告等不法利得之
來源,並非源於壓榨或剝削勞力,即非藉由廉價之勞力成本
以換取顯不相當之財產利益,而係以實行詐術詐騙被害人而
來,自與法文所欲規範「意圖營利」之要件迥不相當,檢察
官復未舉證證明,其等有以此勞力剝削之方式營利,自無從
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 項之罪相繩,此部分本應
諭知
無罪,惟檢察官既認與前揭
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
審判不可分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附此敘明。
伍、沒收部分:
一、按犯第3 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
合法來源者,亦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而考其立法理由略以:「一、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後
已無追繳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並刪除本條第一項
、第三項追繳之規定。二、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者,
追徵其價額之規定,因刑法第五章之一沒
收業已增列相關規範,爰配合刪除,回歸刑法規定之適用。
」,足認此部分顯係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適用;本件被告王綸新、乙○○分別對於起訴書第142 頁
即如本案判決附表六、七所示之款項、追加起訴書第81頁所
載之40萬元,檢察官依上開規定據以
聲請宣告沒收者,乃其
等加入系爭犯罪組織後,無合法來源之財產乙節,均不爭執
,此部分之款項復分別業經扣案,被告乙○○復表明請於追
加起訴書附表2-10所示即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所查
扣之現金中,予以沒收等情,業據被告乙○○供陳明確(見
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888號卷第242 頁),爰均予以諭知
沒收之。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
得,未必相同,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
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 年8
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除上開被告王綸
新、乙○○部分,其餘被告均未獲得任何報酬,檢察官亦未
敘明其餘被告有何來源不明之財產,爰不均予以宣告沒收。
至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就
被告王綸新、乙○○沒收及追徵第一、二機房之犯罪所得合
計3 億5348萬8400元,就被告吳名宸沒收及追徵第三機房之
犯罪所得合計2 億7930萬100 元乙節;查卷內證據資料並無
任何自蒙國匯入我國之資金流向紀錄,復經檢察官查扣上開
被告王綸新、乙○○、吳名宸等3 人及與其等有密切相關之
人之金融帳戶,除前揭已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 條第2 項
予以宣告沒收之部分,亦無其他不法所得確實為上開被告等
人所獲取之證據,無從認定其等之實際利得,核與首揭現行
實務運作之沒收制度與規定,均尚有未合;從而,此部分綜
合計算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自不得在被告王綸新、乙○○
、吳名宸等3 人主文項下沒收,併予敘明。
三、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
保安處分之性質
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
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
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
預備犯
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
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參照)。而共同正
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
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
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
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
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
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
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
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
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
「
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
,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
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
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
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
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
。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
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
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 項)
,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
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
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
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重複對各共同正
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
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
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尤以對
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
權利,更屬違法。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
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
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
權之共同正犯,自
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26
年滬上字第86號判例及62年度第1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㈥
、65年度第5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所採共同正犯罪刑項
下均應宣告沒收之相關見解,皆已經最高法院107 年7 月17
日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停止援用或不再供參考)(最高法
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
51條第9 款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且沒收係國
家剝奪人民財產之
強制處分,法院之裁判重複宣告沒收,確
有使人民財產被侵害
之虞。法院就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並於各罪之主文項下就同一沒收物均諭知沒收
時,即屬重複。又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
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
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
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
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
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
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
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3770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四、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二、三
機房,及於被告乙○○住處所查扣,乃分別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揆諸首揭實務見解,本於不重複就共同被告諭知沒收
,亦不就同一被告所犯數罪重複沒收之原則;關於第一、二
機房部分,即於實際掌控機房運作之被告王綸新主文項下,
第三機房部分,即於具有實際支配力之被告吳名宸主文項下
,國內查扣部分即於被告乙○○主文項下,各予以宣告沒收
。
五、至其餘扣案物品,均無
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各次犯行有關,
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陸、強制工作部分:
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人所犯分別係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指揮
犯罪組織犯行,已如前述,並非單純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自
應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均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3 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7 條第2 項、第8 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
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鄭佩琪、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時嘉
追加起訴,檢察官葉芳如、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
準用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及第98條
第2 項、第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 項、第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第一機房罪數
┌──┬───────┬────┬──────────┐
│編號│日期 │成功次數│備註(證據出處) │
├──┼───────┼────┼──────────┤
│ 1 │108年10月30日 │4次 │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 │
├──┼───────┼────┤卷六第213至232頁 │
│ 2 │108年10月31日 │3次 │ │
├──┼───────┼────┤ │
│ 3 │108年11月1日 │6次 │ │
├──┼───────┼────┤ │
│ 4 │108年11月2日 │5次 │ │
├──┼───────┼────┤ │
│ 5 │108年11月3日 │6次 │ │
├──┼───────┼────┤ │
│ 6 │108年11月4日 │5次 │ │
├──┼───────┼────┤ │
│ 7 │108年11月5日 │8次 │ │
├──┼───────┼────┤ │
│ 8 │108年11月6日 │5次 │ │
├──┼───────┼────┤ │
│ 9 │108年11月7日 │7次 │ │
├──┼───────┼────┤ │
│10 │108年11月8日 │7次 │ │
├──┼───────┼────┤ │
│11 │108年11月9日 │12次 │ │
├──┼───────┼────┤ │
│12 │108年11月10日 │8次 │ │
├──┼───────┼────┤ │
│13 │108年11月11日 │10次 │ │
├──┼───────┼────┤ │
│14 │108年11月12日 │11次 │ │
├──┼───────┼────┤ │
│15 │108年11月13日 │12次 │ │
├──┼───────┼────┤ │
│16 │108年11月14日 │9次 │ │
├──┼───────┼────┤ │
│17 │108年11月15日 │5次 │ │
├──┼───────┼────┤ │
│18 │108年11月16日 │8次 │ │
├──┼───────┼────┤ │
│19 │108年11月18日 │9次 │ │
├──┼───────┼────┤ │
│20 │108年11月19日 │10次 │ │
├──┼───────┼────┤ │
│21 │108年11月20日 │13次 │ │
├──┼───────┼────┤ │
│22 │108年11月21日 │8次 │ │
├──┼───────┼────┤ │
│23 │108年11月22日 │8次 │ │
├──┼───────┼────┤ │
│24 │108年11月23日 │8次 │ │
├──┼───────┼────┤ │
│25 │108年11月24日 │8次 │ │
├──┼───────┼────┤ │
│26 │108年11月25日 │11次 │ │
├──┼───────┼────┤ │
│27 │108年11月26日 │9次 │ │
├──┼───────┼────┤ │
│28 │108年11月27日 │7次 │ │
├──┼───────┼────┤ │
│29 │108年11月28日 │8次 │ │
├──┼───────┼────┤ │
│30 │108年11月29日 │9次 │ │
├──┼───────┼────┤ │
│31 │108年11月30日 │9次 │ │
├──┼───────┼────┤ │
│32 │108年12月1日 │11次 │ │
├──┼───────┼────┤ │
│33 │108年12月2日 │5次 │ │
├──┼───────┼────┤ │
│34 │108年12月3日 │10次 │ │
├──┼───────┼────┤ │
│35 │108年12月4日 │14 次 │ │
├──┼───────┼────┤ │
│36 │108年12月5日 │5次 │ │
├──┼───────┼────┤ │
│37 │108年12月6日 │12次 │ │
├──┼───────┼────┤ │
│38 │108年12月7日 │10次 │ │
├──┼───────┼────┤ │
│39 │108年12月9日 │17次 │ │
├──┼───────┼────┤ │
│40 │108年12月10日 │7次 │ │
├──┼───────┼────┤ │
│41 │108年12月11日 │11次 │ │
├──┼───────┼────┤ │
│42 │108年12月12日 │10次 │ │
├──┼───────┼────┤ │
│43 │108年12月13日 │11次 │ │
├──┼───────┼────┤ │
│44 │108年12月14日 │9次 │ │
├──┼───────┼────┤ │
│45 │108年12月15日 │9次 │ │
├──┼───────┼────┤ │
│46 │108年12月16日 │12次 │ │
├──┼───────┼────┤ │
│47 │108年12月17日 │11次 │ │
├──┼───────┼────┤ │
│48 │108年12月18日 │7次 │ │
├──┼───────┼────┤ │
│49 │108年12月19日 │8次 │ │
├──┼───────┼────┤ │
│50 │108年12月20日 │11次 │ │
├──┼───────┼────┤ │
│51 │108年12月21日 │11次 │ │
├──┼───────┼────┤ │
│52 │108年12月22日 │8次 │ │
├──┼───────┼────┤ │
│53 │108年12月23日 │11次 │ │
├──┼───────┼────┤ │
│54 │108年12月24日 │12次 │ │
├──┼───────┼────┤ │
│55 │108年12月25日 │16次 │ │
├──┼───────┼────┤ │
│56 │108年12月26日 │10次 │ │
├──┼───────┼────┤ │
│57 │108年12月27日 │11次 │ │
├──┼───────┼────┤ │
│58 │108年12月28日 │8次 │ │
├──┼───────┼────┤ │
│59 │108年12月29日 │5次 │ │
├──┼───────┼────┤ │
│60 │108年12月30日 │10次 │ │
├──┼───────┼────┤ │
│61 │108年12月31日 │10次 │ │
├──┼───────┼────┤ │
│62 │109年1月1日 │9次 │ │
├──┼───────┼────┤ │
│63 │109年1月2日 │7次 │ │
├──┼───────┼────┤ │
│64 │109年1月3日 │5次 │ │
├──┼───────┼────┤ │
│65 │109年1月4日 │9次 │ │
├──┼───────┼────┤ │
│66 │109年1月5日 │11次 │ │
├──┼───────┼────┤ │
│67 │106年1月6日 │8次 │ │
├──┴───────┴────┼──────────┤
│合計599次 │ │
└───────────────┴──────────┘
附表二:第二機房罪數
┌──┬───────┬────┬──────────┐
│編號│日期 │成功次數│備註(證據出處) │
├──┼───────┼────┼──────────┤
│ 1 │108年10月18日 │1次 │109 年度偵字第4284卷│
├──┼───────┼────┤十一第367 至416 頁 │
│ 2 │108年10月19日 │2次 │ │
├──┼───────┼────┤ │
│ 3 │108年10月20日 │6次 │ │
├──┼───────┼────┤ │
│ 4 │108年10月21日 │7次 │ │
├──┼───────┼────┤ │
│ 5 │108年10月22日 │4次 │ │
├──┼───────┼────┤ │
│ 6 │108年10月23日 │10次 │ │
├──┼───────┼────┤ │
│ 7 │108年10月24日 │6次 │ │
├──┼───────┼────┤ │
│ 8 │108年10月25日 │9次 │ │
├──┼───────┼────┤ │
│ 9 │108年10月26日 │8次 │ │
├──┼───────┼────┤ │
│10 │108年10月27日 │4次 │ │
├──┼───────┼────┤ │
│11 │108年10月28日 │8次 │ │
├──┼───────┼────┤ │
│12 │108年10月29日 │1次 │ │
├──┼───────┼────┤ │
│13 │108年10月30日 │7次 │ │
├──┼───────┼────┤ │
│14 │108年10月31日 │1次 │ │
├──┼───────┼────┤ │
│15 │108年11月1日 │3次 │ │
├──┼───────┼────┤ │
│16 │108年11月2日 │5次 │ │
├──┼───────┼────┤ │
│17 │108年11月4日 │12次 │ │
├──┼───────┼────┤ │
│18 │108年11月5日 │3次 │ │
├──┼───────┼────┤ │
│19 │108年11月6日 │6次 │ │
├──┼───────┼────┤ │
│20 │108年11月7日 │6次 │ │
├──┼───────┼────┤ │
│21 │108年11月8日 │8次 │ │
├──┼───────┼────┤ │
│22 │108年11月9日 │7次 │ │
├──┼───────┼────┤ │
│23 │108年11月10日 │10次 │ │
├──┼───────┼────┤ │
│24 │108年11月11日 │14次 │ │
├──┼───────┼────┤ │
│25 │108年11月12日 │14次 │ │
├──┼───────┼────┤ │
│26 │108年11月13日 │9次 │ │
├──┼───────┼────┤ │
│27 │108年11月14日 │17次 │ │
├──┼───────┼────┤ │
│28 │108年11月15日 │12次 │ │
├──┼───────┼────┤ │
│29 │108年11月16日 │8次 │ │
├──┼───────┼────┤ │
│30 │108年11月18日 │8次 │ │
├──┼───────┼────┤ │
│31 │108年11月19日 │8次 │ │
├──┼───────┼────┤ │
│32 │108年11月20日 │10次 │ │
├──┼───────┼────┤ │
│33 │108年11月21日 │7次 │ │
├──┼───────┼────┤ │
│34 │108年11月22日 │9次 │ │
├──┼───────┼────┤ │
│35 │108年11月23日 │12次 │ │
├──┼───────┼────┤ │
│36 │108年11月24日 │5次 │ │
├──┼───────┼────┤ │
│37 │108年11月25日 │7次 │ │
├──┼───────┼────┤ │
│38 │108年11月26日 │8次 │ │
├──┼───────┼────┤ │
│39 │108年11月27日 │8次 │ │
├──┼───────┼────┤ │
│40 │108年11月28日 │6次 │ │
├──┼───────┼────┤ │
│41 │108年11月29日 │8次 │ │
├──┼───────┼────┤ │
│42 │108年11月30日 │11次 │ │
├──┼───────┼────┤ │
│43 │108年12月1日 │16次 │ │
├──┼───────┼────┤ │
│44 │108年12月2日 │12次 │ │
├──┼───────┼────┤ │
│45 │108年12月3日 │12次 │ │
├──┼───────┼────┤ │
│46 │108年12月4日 │12次 │ │
├──┼───────┼────┤ │
│47 │108年12月5日 │2次 │ │
├──┼───────┼────┤ │
│48 │108年12月6日 │7次 │ │
├──┼───────┼────┤ │
│49 │108年12月7日 │11次 │ │
├──┼───────┼────┤ │
│50 │108年12月9日 │10次 │ │
├──┼───────┼────┤ │
│51 │108年12月10日 │12次 │ │
├──┼───────┼────┤ │
│52 │108年12月11日 │10次 │ │
├──┼───────┼────┤ │
│53 │108年12月12日 │16次 │ │
├──┼───────┼────┤ │
│54 │108年12月13日 │14次 │ │
├──┼───────┼────┤ │
│55 │108年12月14日 │14次 │ │
├──┼───────┼────┤ │
│56 │108年12月15日 │8次 │ │
├──┼───────┼────┤ │
│57 │108年12月16日 │9次 │ │
├──┼───────┼────┤ │
│58 │108年12月17日 │8次 │ │
├──┼───────┼────┤ │
│59 │108年12月18日 │12次 │ │
├──┼───────┼────┤ │
│60 │108年12月19日 │7次 │ │
├──┼───────┼────┤ │
│61 │108年12月20日 │2次 │ │
├──┼───────┼────┤ │
│62 │108年12月21日 │7次 │ │
├──┼───────┼────┤ │
│63 │108年12月22日 │10次 │ │
├──┼───────┼────┤ │
│64 │108年12月23日 │8次 │ │
├──┼───────┼────┤ │
│65 │108年12月24日 │7次 │ │
├──┼───────┼────┤ │
│66 │108年12月25日 │10次 │ │
├──┼───────┼────┤ │
│67 │108年12月26日 │9次 │ │
├──┼───────┼────┤ │
│68 │108年12月27日 │8次 │ │
├──┼───────┼────┤ │
│69 │108年12月28日 │12次 │ │
├──┼───────┼────┤ │
│70 │108年12月29日 │12次 │ │
├──┼───────┼────┤ │
│71 │108年12月30日 │12次 │ │
├──┼───────┼────┤ │
│72 │108年12月31日 │4次 │ │
├──┼───────┼────┤ │
│73 │109年1月1日 │14次 │ │
├──┼───────┼────┤ │
│74 │109年1月2日 │10次 │ │
├──┼───────┼────┤ │
│75 │109年1月3日 │10次 │ │
├──┼───────┼────┤ │
│76 │109年1月4日 │10次 │ │
├──┼───────┼────┤ │
│77 │109年1月5日 │10次 │ │
├──┼───────┼────┤ │
│78 │109年1月6日 │11次 │ │
├──┼───────┼────┤ │
│79 │109年1月7日 │8次 │ │
├──┴───────┴────┼──────────┤
│合計681次 │ │
└───────────────┴──────────┘
附表三:第三機房罪數
┌──┬───────┬────┬──────────┐
│編號│日期 │成功次數│備註(證據出處) │
│ │ │ │ │
├──┼───────┼────┼──────────┤
│ 1 │108年9月8日 │1次 │109 年度偵字第4286卷│
├──┼───────┼────┤四第519 至557 頁 │
│ 2 │108年9月9日 │7次 │ │
├──┼───────┼────┤ │
│ 3 │108年9月10日 │4次 │ │
├──┼───────┼────┤ │
│ 4 │108年9月11日 │4次 │ │
├──┼───────┼────┤ │
│ 5 │108年9月12日 │8次 │ │
├──┼───────┼────┤ │
│ 6 │108年9月13日 │4次 │ │
├──┼───────┼────┤ │
│ 7 │108年9月14日 │2次 │ │
├──┼───────┼────┤ │
│ 8 │108年9月15日 │3次 │ │
├──┼───────┼────┤ │
│ 9 │108年9月16日 │6次 │ │
├──┼───────┼────┤ │
│10 │108年9月17日 │6次 │ │
├──┼───────┼────┤ │
│11 │108年9月18日 │5次 │ │
├──┼───────┼────┤ │
│12 │108年9月19日 │4次 │ │
├──┼───────┼────┤ │
│13 │108年9月20日 │8次 │ │
├──┼───────┼────┤ │
│14 │108年9月21日 │7次 │ │
├──┼───────┼────┤ │
│15 │108年9月22日 │2次 │ │
├──┼───────┼────┤ │
│16 │108年9月23日 │8次 │ │
├──┼───────┼────┤ │
│17 │108年9月24日 │6次 │ │
├──┼───────┼────┤ │
│18 │108年9月25日 │6次 │ │
├──┼───────┼────┤ │
│19 │108年9月26日 │6次 │ │
├──┼───────┼────┤ │
│20 │108年9月27日 │9次 │ │
├──┼───────┼────┤ │
│21 │108年9月28日 │6次 │ │
├──┼───────┼────┤ │
│22 │108年9月29日 │7次 │ │
├──┼───────┼────┤ │
│23 │108年9月30日 │7次 │ │
├──┼───────┼────┤ │
│24 │108年10月1日 │2次 │ │
├──┼───────┼────┤ │
│25 │108年10月4日 │6次 │ │
├──┼───────┼────┤ │
│26 │108年10月5日 │8次 │ │
├──┼───────┼────┤ │
│27 │108年10月6日 │7次 │ │
├──┼───────┼────┤ │
│28 │108年10月7日 │5次 │ │
├──┼───────┼────┤ │
│29 │108年10月8日 │7次 │ │
├──┼───────┼────┤ │
│30 │108年10月9日 │4次 │ │
├──┼───────┼────┤ │
│31 │108年10月10日 │9次 │ │
├──┼───────┼────┤ │
│32 │108年10月11日 │16次 │ │
├──┼───────┼────┤ │
│33 │108年10月12日 │16次 │ │
├──┼───────┼────┤ │
│34 │108年10月13日 │11次 │ │
├──┼───────┼────┤ │
│35 │108年10月14日 │12次 │ │
├──┼───────┼────┤ │
│36 │108年10月15日 │8次 │ │
├──┼───────┼────┤ │
│37 │108年10月16日 │5次 │ │
├──┼───────┼────┤ │
│38 │108年10月17日 │4次 │ │
├──┼───────┼────┤ │
│39 │108年10月18日 │7次 │ │
├──┼───────┼────┤ │
│40 │108年10月19日 │8次 │ │
├──┼───────┼────┤ │
│41 │108年10月20日 │2次 │ │
├──┼───────┼────┤ │
│42 │108年10月21日 │6次 │ │
├──┼───────┼────┤ │
│43 │108年10月22日 │6次 │ │
├──┼───────┼────┤ │
│44 │108年10月23日 │6次 │ │
├──┼───────┼────┤ │
│45 │108年10月24日 │5次 │ │
├──┼───────┼────┤ │
│46 │108年10月25日 │10次 │ │
├──┼───────┼────┤ │
│47 │108年10月26日 │10次 │ │
├──┼───────┼────┤ │
│48 │108年10月27日 │9次 │ │
├──┼───────┼────┤ │
│49 │108年10月28日 │5次 │ │
├──┼───────┼────┤ │
│50 │108年10月29日 │3次 │ │
├──┼───────┼────┤ │
│51 │108年10月30日 │6次 │ │
├──┼───────┼────┤ │
│52 │108年10月31日 │6次 │ │
├──┼───────┼────┤ │
│53 │108年11月1日 │7次 │ │
├──┼───────┼────┤ │
│54 │108年11月2日 │7次 │ │
│ │(第548 頁業績│ │ │
│ │代號「勉」其中│ │ │
│ │一筆誤載為「1 │ │ │
│ │月2 日」) │ │ │
├──┼───────┼────┤ │
│55 │108年11月4日 │6次 │ │
├──┼───────┼────┤ │
│56 │108年11月5日 │4次 │ │
├──┼───────┼────┤ │
│57 │108年11月6日 │5次 │ │
├──┼───────┼────┤ │
│58 │108年11月7日 │3次 │ │
├──┼───────┼────┤ │
│59 │108年11月8日 │7次 │ │
├──┼───────┼────┤ │
│60 │108年11月9日 │9次 │ │
│ │(第536 頁業績│ │ │
│ │代號「杰」其中│ │ │
│ │一筆誤載為「1 │ │ │
│ │月9 日」) │ │ │
├──┼───────┼────┤ │
│61 │108年11月10日 │4次 │ │
├──┼───────┼────┤ │
│62 │108年11月11日 │6次 │ │
├──┼───────┼────┤ │
│63 │108年11月12日 │5次 │ │
├──┼───────┼────┤ │
│64 │108年11月13日 │9次 │ │
├──┼───────┼────┤ │
│65 │108年11月14日 │6次 │ │
├──┼───────┼────┤ │
│66 │108年11月15日 │5次 │ │
├──┼───────┼────┤ │
│67 │108年11月16日 │4次 │ │
├──┼───────┼────┤ │
│68 │108年11月18日 │6次 │ │
├──┼───────┼────┤ │
│69 │108年11月19日 │9次 │ │
├──┼───────┼────┤ │
│70 │108年11月20日 │3次 │ │
├──┼───────┼────┤ │
│71 │108年11月21日 │8次 │ │
├──┼───────┼────┤ │
│72 │108年11月22日 │11次 │ │
├──┼───────┼────┤ │
│73 │108年11月23日 │3次 │ │
├──┼───────┼────┤ │
│74 │108年11月24日 │6次 │ │
├──┼───────┼────┤ │
│75 │108年11月25日 │6次 │ │
├──┼───────┼────┤ │
│76 │108年11月28日 │6次 │ │
├──┼───────┼────┤ │
│77 │108年11月29日 │13次 │ │
├──┼───────┼────┤ │
│78 │108年11月30日 │6次 │ │
├──┼───────┼────┤ │
│79 │108年12月1日 │7次 │ │
├──┼───────┼────┤ │
│80 │108年12月2日 │8次 │ │
├──┼───────┼────┤ │
│81 │108年12月3日 │9次 │ │
├──┼───────┼────┤ │
│82 │108年12月4日 │13次 │ │
├──┼───────┼────┤ │
│83 │108年12月5日 │8次 │ │
├──┼───────┼────┤ │
│84 │108年12月6日 │7次 │ │
├──┼───────┼────┤ │
│85 │108年12月7日 │11次 │ │
├──┼───────┼────┤ │
│86 │108年12月8日 │1次 │ │
├──┼───────┼────┤ │
│87 │108年12月9日 │9次 │ │
├──┼───────┼────┤ │
│88 │108年12月10日 │11次 │ │
├──┼───────┼────┤ │
│89 │108年12月11日 │12次 │ │
├──┼───────┼────┤ │
│90 │108年12月12日 │8次 │ │
├──┼───────┼────┤ │
│91 │108年12月13日 │15次 │ │
├──┼───────┼────┤ │
│92 │108年12月14日 │5次 │ │
├──┼───────┼────┤ │
│93 │108年12月15日 │8次 │ │
├──┼───────┼────┤ │
│94 │108年12月16日 │11次 │ │
├──┼───────┼────┤ │
│95 │108年12月17日 │8次 │ │
├──┼───────┼────┤ │
│96 │108年12月18日 │6次 │ │
├──┼───────┼────┤ │
│97 │108年12月19日 │1次 │ │
├──┼───────┼────┤ │
│98 │108年12月20日 │7次 │ │
├──┼───────┼────┤ │
│99 │108年12月21日 │4次 │ │
├──┼───────┼────┤ │
│100 │108年12月22日 │6次 │ │
├──┼───────┼────┤ │
│101 │108年12月23日 │8次 │ │
├──┼───────┼────┤ │
│102 │108年12月24日 │6次 │ │
├──┼───────┼────┤ │
│103 │108年12月25日 │7次 │ │
├──┼───────┼────┤ │
│104 │108年12月26日 │6次 │ │
├──┼───────┼────┤ │
│105 │108年12月27日 │4次 │ │
├──┼───────┼────┤ │
│106 │108年12月28日 │5次 │ │
├──┼───────┼────┤ │
│107 │108年12月29日 │6次 │ │
│ │(第552 頁業績│ │ │
│ │代號「杜」其中│ │ │
│ │二筆誤載為「10│ │ │
│ │月29日」) │ │ │
├──┼───────┼────┤ │
│108 │108年12月30日 │4次 │ │
├──┼───────┼────┤ │
│109 │109年1月2日 │3次 │ │
├──┼───────┼────┤ │
│110 │109年1月3日 │3次 │ │
├──┼───────┼────┤ │
│111 │109年1月4日 │7次 │ │
├──┼───────┼────┤ │
│112 │109年1月5日 │2次 │ │
├──┼───────┼────┤ │
│113 │109年1月6日 │3次 │ │
├──┼───────┼────┤ │
│114 │109年1月7日 │2次 │ │
├──┴───────┴────┼──────────┤
│合計740次 │ │
└───────────────┴──────────┘
附表四:證據資料明細
┌─────────────────────────────┐
│ 證 據 資 料 明 細 │
├─────────────────────────────┤
│一、供述證據 │
│(一)被告王綸新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4月23日、10│
│ 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 │
│ 、偵訊、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 │
│ 二第9至11、13至32頁、偵8418卷一第281至303頁、聲羈130卷│
│ 第31至34頁、偵4070卷五第165至172、175至184頁、偵聲231 │
│ 卷第43至45頁、本院卷二第143至147頁、本院卷三第325至351│
│ 頁、本院卷七第211至320頁) │
│(二)被告馬淵俊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5日、109│
│ 年3月10日、109年4月14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 │
│ 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第33至35、37│
│ 至52、127至131、133至13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40│
│ 70卷二第127至129、133至136、141至147頁、偵聲90卷第105 │
│ 至110頁、偵4070卷五第37至43頁、本院卷四第199至211、215│
│ 至247頁) │
│(三)被告宋友吉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5日、109 │
│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 │
│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二第237至257頁 │
│ 、偵4940卷一第215至219、221至223頁、聲羈63卷第235至239│
│ 頁、偵4070卷二第127至129、215至218、243至244頁、偵聲14│
│ 3卷第123至127頁、本院卷二第69至80頁、本院卷四第199至21│
│ 1、215至247頁) │
│(四)被告龔書民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
│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 │
│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三第5至22頁、偵│
│ 4940卷二第105至107、109至113、117至120頁、聲羈63卷第26│
│ 9至273頁、偵4070卷三第75至79、83至84頁、偵聲143卷第161│
│ 至165頁、本院卷二第69至80頁、本院卷四第199至211、215至│
│ 247頁) │
│(五)被告劉俊佑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
│ 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
│ 、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 │
│ 三第101至103、105至113、115至119頁、偵8733卷一第277至 │
│ 288、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95至100頁、偵4070卷四第 │
│ 23至25、75至78、103至111頁、偵聲245卷第63至67頁、本院 │
│ 卷二第133至137、267至270頁、本院卷三第375至381、403至 │
│ 427頁) │
│(六)被告賴明建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
│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 │
│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三第193至201、2│
│ 03至207、209至210頁、偵4940卷三第123至130頁、聲羈63卷 │
│ 第201至205頁、偵4070卷三第3至6、73至74頁、偵聲143卷第 │
│ 117至121頁、本院卷二第69至80頁、本院卷四第199至211、21│
│ 5至247頁) │
│(七)被告吳文進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
│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 │
│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三第285至301頁 │
│ 、偵4940卷四第141至144、147至148頁、聲羈63卷第357至361│
│ 頁、偵4070卷三第141至144、147至150、153至154頁、偵聲14│
│ 3卷第135至138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5頁、本院卷四第199至│
│ 211、215至247頁) │
│(八)被告陳志杰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5日、109 │
│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 │
│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四第3至11、13至│
│ 18、39至40頁、偵4940卷五第119至125頁、聲羈63卷第303至 │
│ 308頁、偵4070卷二第127至129、249至251、253至255頁、偵 │
│ 聲143卷第167至170頁、本院卷二第69至80頁、本院卷四第199│
│ 至211、215至247頁) │
│(九)被告黃子盛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
│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本院訊 │
│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四第97至111、11│
│ 3至114頁、偵4940卷六第127至128、131至137頁、聲羈63卷第│
│ 303至308頁、偵4070卷三第85至88、93至94頁、偵聲143卷第 │
│ 129至133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5、267至270頁、本院卷三第│
│ 375至381、403至427頁) │
│(十)被告李重熹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9 │
│ 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
│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四第189至203頁 │
│ 、偵4285卷一第209至215、219至222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 │
│ 140頁、偵4070卷二第341至343、347至348頁、偵聲120卷第39│
│ 至44頁、本院卷二第85至97頁、本院卷四第199至211、215至 │
│ 247頁) │
│(十一)被告江秦紘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
│ 261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7、289至297頁、偵8733卷九 │
│ 第283至291、293至294、317至319、321至323、327至329頁│
│ 、聲羈133卷二第95至100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119至1│
│ 25、159至161頁、偵聲248卷第25至28頁、本院卷二第175至│
│ 180、267至270頁、本院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 │
│(十二)被告劉子銓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
│ 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3至15│
│ 、17至20頁、偵4940卷七第127至132頁、聲羈63卷第303至3│
│ 08頁、偵4070卷三第95至98、103至104頁、偵聲143卷第129│
│ 至133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5頁、本院卷四第199至211、2│
│ 15至247頁) │
│(十三)被告鄭傑陽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1│
│ 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99至1│
│ 13、115至116頁、偵4940卷八第117至121頁、聲羈63卷第39│
│ 3至398頁、偵4070卷三第157至159、177至180、203至205頁│
│ 、偵聲143卷第167至170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5頁、本院 │
│ 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 │
│(十四)被告周佑穎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13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193至195、197至20│
│ 9頁、偵8733卷十第289至295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 │
│ 、聲羈133卷二第149至154頁、偵4070卷五第5至11頁、13至│
│ 15頁、本院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 │
│(十五)被告蔡文耀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5日、10│
│ 9年3月10日、109年4月7日、109年4月21日、109年5月4日、│
│ 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285至293、295至29│
│ 9、301至302頁、偵4940卷九第125至130頁、聲羈63卷第235│
│ 至239頁、偵4070卷二第127至129、155至159、205至210、2│
│ 99至300、305至310、317至321頁、偵聲143卷第123至127頁│
│ 、偵4070卷五第73至77、81至85頁、偵4070卷六第3至7、23│
│ 至28頁、本院卷二第85至97頁、本院卷四第325至335、341 │
│ 至373頁) │
│(十六)被告林朝彬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 │
│ 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六第5至24│
│ 頁、偵4940卷十第155至160頁、聲羈63卷第201至205頁、偵│
│ 4070卷三第157至159、247至251、285至287頁、偵聲143卷 │
│ 第117至121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5頁、本院卷四第325至 │
│ 335、341至373頁) │
│(十七)被告吳嘉仁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4月29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
│ 261卷六第99至107、109至113頁、偵4285卷二第149至157、│
│ 159至163、167至168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140頁、偵4070│
│ 卷二第349至353、385至386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偵4│
│ 070卷五第431至435頁、本院卷二第85至97頁、本院卷四第 │
│ 325至335、341至373頁) │
│(十八)被告陳泰安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13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 │
│ 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
│ 13261卷六第191至193、195至203、205至210頁、偵8733卷 │
│ 五第291至296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 │
│ 第25至30頁、偵4070卷五第23至25頁、偵聲245卷第63至67 │
│ 頁、本院卷二第103至114頁、本院卷四第325至335、341至 │
│ 373頁) │
│(十九)被告張豈源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18日、1│
│ 09年4月7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六第291至303、305至308 │
│ 頁、偵4940卷十一第157至162、165至168頁、聲羈63卷第26│
│ 9至273頁、偵4070卷二第387至391、427至431頁、偵聲143 │
│ 卷第161至165頁、本院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 │
│(二十)被告陸威廷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 │
│ 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七第5至23│
│ 頁、偵4940卷十二第135至141頁、聲羈63卷第393至398頁、│
│ 偵4070卷三第157至159、163至165、169至172頁、偵聲143 │
│ 卷第161至165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5頁、本院卷四第325 │
│ 至335、341至373頁) │
│(二一)被告葉司閔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 109年3月18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第249至251、253至262│
│ 、331至335頁、偵聲90卷第95至98頁、偵4070卷二第435至 │
│ 438、485至489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 │
│ 209至212頁、本院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 │
│(二二)被告彭凱銘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1│
│ 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七第181至│
│ 194頁、偵4940卷十三第115至119、121至124頁、聲羈63卷 │
│ 第357至361頁、偵4070卷三第157至159、213至216、241至 │
│ 242頁、偵聲143卷第135至138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5頁、│
│ 本院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 │
│(二三)被告楊雅婷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2月7日、1│
│ 09年2月25日、109年3月9日、109年3月10日、109年4月14日│
│ 、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
│ 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第145至147、149至161、235至239、│
│ 241至242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070卷二第11至19│
│ 、23至25、41至43、45至52、81至88、275至276、279至282│
│ 、295至296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4070卷五第47至│
│ 49頁、本院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 │
│(二四)被告賴冠勳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13日、109年4月20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
│ 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八第147│
│ 至149、151至159、161至165頁、偵8733卷八第283至292頁 │
│ 、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95至100頁、偵│
│ 4070卷五第29至33、65至67頁、本院卷四第451至461、467 │
│ 至499頁) │
│(二五)被告戴月琴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
│ 261卷八第243至245、247至259頁、偵8733卷三第281至286 │
│ 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59至63頁、 │
│ 偵4070卷四第23至25、27至33、69至74頁、偵聲245卷第69 │
│ 至76頁、本院卷二第85至97頁、本院卷四第451至461、467 │
│ 至499頁) │
│(二六)被告陳衣訢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
│ 261卷八第341至343、345至357頁、偵8733卷七第273至276 │
│ 、279至282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2│
│ 5至30、149至154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167至170、199│
│ 至203頁、偵聲245卷第69至76頁、本院卷二第57至64頁、本│
│ 院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 │
│(二七)被告洪彙嵐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6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九第5至7、9至21頁、偵│
│ 8733卷二第289至294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 │
│ 133卷二第59至63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205至208、259│
│ 至265、269至271頁、本院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 │
│(二八)被告梁籍方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8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九第95至97、99至111頁│
│ 、偵8733卷六第277至284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
│ 羈133卷二第149至154頁、偵4070卷四第329至336頁、本院 │
│ 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 │
│(二九)被告陳潮葦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0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九第189至│
│ 204頁、偵4285卷三第177至185、191至195、199至200頁、 │
│ 聲羈49卷一第133至140頁、偵4070卷三第117至119、125至1│
│ 26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本院卷二第163至167頁、本 │
│ 院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 │
│(三十)被告楊遠澤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
│ 261卷九第291至293、295至307頁、偵8733卷四第305至310 │
│ 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25至30頁、 │
│ 偵4070卷四第23至25、275至280、317至320頁、偵聲245卷 │
│ 第69至76頁、本院卷二第45至52頁、本院卷四第451至461、│
│ 467至499頁) │
│(三一)被告楊鴻龍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0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4月2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
│ 261卷十第7至22頁、偵4285卷四第155至163、169至171頁、│
│ 偵4070卷三第129至131、137至138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1│
│ 40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偵4070卷五第401至405、4 │
│ 07至409頁、本院卷二第103至114頁、本院卷四第451至461 │
│ 、467至499頁) │
│(三二)被告張志偉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0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4月2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
│ 261卷十第105至113、115至119頁、偵4285卷五第151至155 │
│ 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140頁、偵4070卷三第105至107、11│
│ 3至114頁、偵4070卷五第421至425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 │
│ 頁、本院卷二第163至167頁、本院卷四第451至461、467至 │
│ 499頁) │
│(三三)被告謝秉諺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 109年4月24日、109年5月4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
│ 、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 │
│ 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十第201至203、205至│
│ 222頁、偵8418卷二第281至282、287至296、457至461、503│
│ 至507、509至510頁、聲羈130卷第91至95頁、偵4070卷五第│
│ 187至188、341至347、379至385、389至395頁、偵4070卷六│
│ 第31至35、59至64頁、偵聲237卷第33至34頁、本院卷二第 │
│ 133至137頁、本院卷三第325至351頁、本院卷七第211至320│
│ 頁) │
│(三四)被告莊岱賢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 109年4月6日、109年4月22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
│ 、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 │
│ 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1至19頁、偵8412卷一 │
│ 第157至166頁、聲羈130卷第91至95頁、偵8412卷三第25至 │
│ 27頁、偵8412卷四第21至23頁、偵聲231卷第33至34頁、本 │
│ 院卷二第143至147頁、本院卷三第325至351頁、本院卷七第│
│ 211至320頁) │
│(三五)被告張家倫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 109年4月9日、109年4月23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
│ 、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 │
│ 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55至75頁、偵8412卷二│
│ 第77至78、81至88、91至92、97至100頁、聲羈130卷第159 │
│ 至162頁、偵8412卷三第52至56頁、偵8412卷四第27至30頁 │
│ 、偵聲231卷第35至37頁、本院卷二第143至147頁、本院卷 │
│ 三第325至351頁、本院卷七第211至320頁) │
│(三六)被告黃冠樺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107至125頁│
│ 、偵4284卷一第155至163、167至169頁、偵聲113卷第109至│
│ 113頁、聲羈49卷一第245至256頁、本院卷二第133至137頁 │
│ 、本院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 │
│(三七)被告曲紘璋即曲容雋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
│ 18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 │
│ 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 │
│ 205至225頁、偵4284卷一第303至312、315至317頁、偵4284│
│ 卷十第329至332頁、偵聲113卷第103至107頁、聲羈49卷一 │
│ 第245至256頁、本院卷二第163至167頁、本院卷五第141至 │
│ 150、157至186頁) │
│(三八)被告張量宇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二第344至361頁│
│ 、偵4284卷一第475至480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聲 │
│ 羈49卷一第245至256頁、本院卷二第133至137頁、本院卷五│
│ 第141至150、157至186頁) │
│(三九)被告林先鋯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 │
│ 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 │
│ 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本院訊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二│
│ 第436至456頁、偵4284卷二第109至111、113至115頁、偵 │
│ 4284卷十第245至248頁、偵聲113卷第103至107頁、聲羈49 │
│ 卷一第305至313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5、267至270頁、本│
│ 院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 │
│(四十)被告張家崑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 │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
│ 二第574至588頁、偵8572卷一第211至221頁、聲羈133卷一 │
│ 第415至419頁、偵8412卷三第39至40頁、偵聲235卷第45至 │
│ 48頁、本院卷二第163至167頁、本院卷五第141至150、157 │
│ 至186頁) │
│(四一)被告彭文新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二第621至641頁│
│ 、偵4284卷二第251至257、259至261、265至269頁、偵4284│
│ 卷十第159至162頁、偵聲113卷第103至107頁、聲羈49卷一 │
│ 第305至313頁、本院卷二第175至180頁、本院卷五第141至 │
│ 150、157至186頁) │
│(四二)被告翁志祥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三第761至775頁│
│ 、偵8572卷一第351至358頁、聲羈133卷一第435至440頁、 │
│ 偵聲235卷第53至56頁、本院卷二第57至64頁、本院卷五第 │
│ 141至150、157至186頁) │
│(四三)被告倪嘉麒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 │
│ 109年3月10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3101至3120頁、聲羈33卷│
│ 第227至234頁、偵4283影卷第125至131、303至305、379至 │
│ 392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本院卷五第141至150、157│
│ 至186頁) │
│(四四)被告林賢偉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三第815至832頁│
│ 、偵4284卷二第427至433、435至437、441頁、偵聲113卷第│
│ 109至113頁、聲羈49卷二第171至174頁、本院卷二第163至1│
│ 67頁、本院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 │
│(四五)被告林陳威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4月28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284卷三第7至15、17至23、121至│
│ 127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141至143頁、聲羈49卷二第│
│ 185至188頁、偵4284卷十一第207至213頁、本院卷五第141 │
│ 至150、157至186頁) │
│(四六)被告林益安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三第1014至1029頁、偵4284卷三│
│ 第287至289、291至294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聲羈 │
│ 49卷二第101至104頁、本院卷二第45至52頁、本院卷五第 │
│ 141至150、157至186頁) │
│(四七)被告陳智鉉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四第1104至1119頁、偵4284卷三│
│ 第437至443頁、聲羈49卷二第115至118頁、偵聲113卷第109│
│ 至113頁、本院卷二第133至137頁、本院卷五第281至292、 │
│ 297至327頁) │
│(四八)被告郭遠諒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四第1193至1208頁、偵4284卷四│
│ 第107至109、113至115頁、偵聲113卷第141至143頁、聲羈 │
│ 49卷二第129至132頁、本院卷二第133至137頁、本院卷五第│
│ 281至292、297至327頁) │
│(四九)被告葉佳軒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四第1282至1290頁、偵4284卷四│
│ 第221至227頁、聲羈49卷二第145至148頁、偵聲113卷第141│
│ 至143頁、本院卷二第45至52頁、本院卷五第281至292、297│
│ 至327頁) │
│(五十)被告范綱倫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 │
│ 109年6月2日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之供述(分見警卷四第 │
│ 1344至1363頁、偵4284卷四第413至419頁、聲羈49卷二第 │
│ 161至163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本院卷二第57至64 │
│ 頁) │
│(五一)被告李治頡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五第1452至1466頁、偵4284卷五│
│ 第109至112、115至119、145至146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
│ 0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本院卷二第175至180頁、 │
│ 本院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 │
│(五二)被告陳鈺明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 109年4月9日、109年4月24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
│ 、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
│ 供述(分見警卷五第1541至1551頁、偵8412卷二第165至172│
│ 、177至178頁、聲羈130卷第271至273頁、偵8412卷三第57至│
│ 58頁反面、偵8412卷四第63至66頁、偵聲231卷第39至41頁、│
│ 本院卷二第153至157頁、本院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 │
│ ) │
│(五三)被告吳振明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1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五第1625至1638│
│ 頁、偵4284卷五第277至284頁、偵4284卷十第21至24頁、聲│
│ 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偵聲113卷第135至139頁、本院卷 │
│ 二第163至167頁、本院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 │
│(五四)被告洪唯智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1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五第1711至1719│
│ 頁反面、第1721至1727頁、偵4284卷五第469至477、481至 │
│ 482頁、偵4284卷十第43至47、65至69頁、偵聲113卷第135 │
│ 至139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本院卷二第45至52頁 │
│ 、本院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 │
│(五五)被告班雪峰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 │
│ 109年4月10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 │
│ 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六第1805至 │
│ 1826頁、偵4284卷六第119至125、127至130、133至134頁、│
│ 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偵4284卷十一第123至135頁、聲羈 │
│ 49卷二第309至316頁、本院卷二第175至180、267至270頁、│
│ 本院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 │
│(五六)被告王彥為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六第1953至1966頁、偵4284卷六│
│ 第285至299、303至305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偵聲│
│ 113卷第115至120頁、本院卷二第175至180頁、本院卷五第 │
│ 281至292、297至327頁) │
│(五七)被告洪如麗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 │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
│ 六第2055至2070頁、偵8412卷二第343至345、347至348、35│
│ 1至353、397至398頁、聲羈130卷第229至232頁、偵8412卷 │
│ 三第3至5、42至44頁、偵聲231卷第43至45頁、本院卷二第1│
│ 53至157頁、本院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 │
│(五八)被告王亞惟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5月13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六第2138至2153頁、偵4284卷六│
│ 第483至493、497至499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偵聲│
│ 113卷第135至139頁、偵4284卷十一第281至285頁、本院卷 │
│ 五第397至406、411至440頁) │
│(五九)被告陳維洋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 │
│ 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232至2247頁、偵4284卷│
│ 七第115至121、123至124、127至129頁、聲羈49卷三第141 │
│ 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35至139頁、本院卷二第175至180、│
│ 267至270頁、本院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 │
│(六十)被告林宜慶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7月17日警│
│ 詢、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327至 │
│ 2344頁、偵8572卷三第115至123頁、本院卷五第397至406、│
│ 411至440頁) │
│(六一)被告林信佑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4月23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376至2391頁、偵4284卷七│
│ 第265至271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35│
│ 至139頁、偵4284卷十一第181至182頁、本院卷五第397至40│
│ 6、411至440頁) │
│(六二)被告張竣鎰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466至2481頁、偵4284卷七│
│ 第429至435、439至442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
│ 113卷第115至120頁、本院卷二第175至180頁、本院卷五第 │
│ 397至406、411至440頁) │
│(六三)被告玲振軒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558至2573頁、偵4284卷八│
│ 第163至176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15│
│ 至120頁、本院卷二第175至180頁、本院卷五第397至406、4│
│ 11至440頁) │
│(六四)被告呂佳嶧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4月10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653至2673│
│ 頁、偵4284卷八第325至331、335至340頁、偵4284卷十一第│
│ 55至63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15至 │
│ 120頁、本院卷二第175至180頁、本院卷五第397至406、411│
│ 至440頁) │
│(六五)被告胡承德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791至2805頁、偵4284卷八│
│ 第479至484、487至489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
│ 113卷第115至120頁、本院卷二第57至64頁、本院卷五第397│
│ 至406、411至440頁) │
│(六六)被告詹昕澄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 9年4月28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889至2902頁、偵4284卷九│
│ 第127至133、135至138頁、聲羈49卷三第247至251頁、偵聲│
│ 113卷第103至107頁、偵4284卷十一第187至189頁、本院卷 │
│ 五第397至406、411至440頁) │
│(六七)被告蔡瑋婷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本│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2994至3010│
│ 頁、偵8572卷二第97至99頁、聲羈133卷一第395至399頁、 │
│ 偵聲235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二第175至180、267至270頁 │
│ 、本院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 │
│(六八)被告李苡慈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7月17日警│
│ 詢、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3052至 │
│ 3066頁、偵8572卷二第215至219頁、本院卷五第397至406、│
│ 411至440頁) │
│(六九)被告A2 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5日、109 │
│ 年3月10日、109年7月29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3194至3210頁、聲羈33卷第│
│ 359至365頁、偵4283影卷第265至275、303至305、361至369│
│ 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本院卷六第753至756、761至 │
│ 779頁) │
│(七十)被告李冠俞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9日、10│
│ 9年3月2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257至26│
│ 5、291至第294頁、偵4286卷一第167至175頁、偵8568卷一 │
│ 第209至211頁、偵4286卷四第17至19頁、聲羈49卷三第435 │
│ 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本院卷六第97至107、113│
│ 至141頁) │
│(七一)被告張展瑜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9日、10│
│ 9年3月2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549至│
│ 558、579至583頁、偵4286卷一第305至309、311至315頁、 │
│ 偵8568卷一第207至208頁、偵4286卷四第27至29頁、聲羈49│
│ 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本院卷六第97 │
│ 至107、113至141頁) │
│(七二)被告范育維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6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本│
│ 院訊問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679至689、691至693、 │
│ 719至724頁、偵4286卷一第451至459頁、偵4286卷四第125 │
│ 至127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
│ 、本院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 │
│(七三)被告林星辰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5日、10│
│ 9年3月26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286卷二第13至24│
│ 、139至147頁、偵15487卷二第337至343、357至第361頁、 │
│ 偵4286卷四第55至56、175至176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
│ 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本院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
│ 頁) │
│(七四)被告陳裕仁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6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3至14、27至40頁、偵│
│ 4286卷三第113至119、121至126頁、偵4286卷四第159至161│
│ 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本 │
│ 院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 │
│(七五)被告黃盟貿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6日、10│
│ 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 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41至53、79至第84頁 │
│ 、偵4286卷二第291至301、305至309頁、偵4286卷四第147 │
│ 至149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
│ 、本院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 │
│(七六)被告林涵云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6日、109│
│ 年3月25日、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 │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 │
│ 4286卷二第355至364、389至392、偵4286卷二第451至463、│
│ 偵4286卷三第175至178、181至182頁、偵4286卷四第43至44│
│ 、139至140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 │
│ 至34頁、本院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 │
│(七七)被告王冠捷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1月18日、│
│ 109年3月6日、109年3月10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 │
│ 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437│
│ 至447、449至454頁、偵4287卷一第197至200、203至205頁 │
│ 、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67至370頁、偵42│
│ 87卷五第221至225、227至228頁、偵聲90卷第95至98頁、本│
│ 院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 │
│(七八)被告張展維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 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511至518、543至54│
│ 7頁、偵4287卷一第329、331至335、337至338頁、偵4283影│
│ 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聲90卷第137 │
│ 至138頁、偵4286卷四第39至41頁、本院卷六第285至294、2│
│ 99至326頁) │
│(七九)被告邱帥仁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 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631至635、637至 │
│ 648、673至678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聲90卷第105│
│ 至110頁、偵4287卷一第451至457、459至461頁、偵4286卷 │
│ 四第73至75頁、本院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 │
│(八十)被告王惠如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 109年3月19日、109年3月26日、109年4月1日、109年7月24 │
│ 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
│ 15487卷二第295至308、333至336頁、偵4287卷二第105至11│
│ 1、113至120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227│
│ 至234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偵8568卷一第199至203 │
│ 頁、偵4286卷四第95至97頁、偵4287卷六第39至40頁、本院│
│ 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 │
│(八一)被告李嘉浤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
│ 09年3月10日、109年3月26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 │
│ 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393│
│ 至406、431至435頁、偵4287卷二第227至231、235至238頁 │
│ 、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2│
│ 87卷五第211至215、217至219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
│ 偵4286卷四第115至117頁、本院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
│ 頁) │
│(八二)被告呂韋德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 109年3月26日、109年4月1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 │
│ 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477│
│ 至481、483至485頁、偵4287卷二第373至381頁、偵4283影 │
│ 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聲90卷第105 │
│ 至110頁、偵4286卷四第99至108頁、偵4287卷六第37至38頁│
│ 、本院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 │
│(八三)被告徐瑞俞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 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215至237、251至25│
│ 5頁、偵4287卷三第107至113、115至117頁、聲羈33卷第227│
│ 至234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偵4286卷四第63至65頁 │
│ 、本院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 │
│(八四)被告張雅斯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
│ 09年3月10日、109年4月8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219至│
│ 221、223至236、259至第263頁、偵4287卷三第251至264頁 │
│ 、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2│
│ 87卷五第247至253、255至256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
│ 偵4287卷六第105至106頁、本院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
│ 頁) │
│(八五)被告李廉閎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 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585至601、625至63│
│ 0頁、偵4287卷三第385至387、389至393頁、偵4283影卷第3│
│ 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 │
│ 頁、偵4286卷四第83至85頁、本院卷六第431至440、445至 │
│ 472頁) │
│(八六)被告彭建銘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
│ 09年3月10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 │
│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287卷四第13至33、35至43、13│
│ 1至135、139至142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
│ 第227至234頁、偵4287卷五第229至235、237至238頁、偵聲│
│ 90卷第95至98頁、本院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 │
│(八七)被告楊昕哲109年1月7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0│
│ 9年3月10日、109年3月26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
│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265至│
│ 279、281至289、291至298頁、偵4287卷四第291至298頁、 │
│ 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287│
│ 卷五第239至243、245至246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
│ 4286卷四第171至172頁、本院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
│ ) │
│(八八)被告趙柏奕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8日、109年5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24日 │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 │
│ 8568卷一第19至30、125至130、169至170、215至219、223 │
│ 至224頁、聲羈133卷一第355至360頁、偵聲230卷第43至45 │
│ 頁、本院卷二第153至157頁、本院卷六第431至440、445至 │
│ 472頁) │
│(八九)被告黃炫默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8日、109年5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24日 │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 │
│ 8569卷一第21至32、117至121、169至170、213至217、221 │
│ 至222頁、聲羈133卷一第378至380頁、偵聲230卷第51至54 │
│ 頁、本院卷二第153至157頁、本院卷六第431至440、445至 │
│ 472頁) │
│(九十)被告呂鼎濬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 109年4月8日、109年5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24日 │
│ 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 │
│ 8570卷一第25至33、143至152、199至204、207至208頁、聲│
│ 羈133卷一第333至338頁、偵聲230卷第47至50頁、本院卷二│
│ 第153至157頁、本院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 │
│(九一)被告吳名宸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 109年4月8日、109年4月1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
│ 、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 │
│ 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8571卷一第39至46、115至120│
│ 、123至127、349至353、363至364、385至390、393至395頁│
│ 、聲羈130卷第159至162頁、偵聲229卷第23至25頁、本院卷│
│ 二第143至147頁、本院卷三第325至351頁、本院卷七第211 │
│ 至320頁) │
│(九二)被告黃國勛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 109年4月8日、109年4月1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
│ 、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
│ 供述(分見偵8571卷一第165至176、227至238、241至247、│
│ 289至292、343至348、357至359、381至382頁、聲羈130卷 │
│ 第229至232頁、偵聲229卷第27至28頁、本院卷二第153至15│
│ 7頁、本院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 │
│(九三)證人乙○○109年4月16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五第145 │
│ 至153、155至161頁) │
│(九四)證人曾玲芳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
│ 第91至94、132至133頁反面) │
│(九五)證人陳阿雪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
│ 第135至139、167至168頁) │
│(九六)證人洪陳文文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6日警詢及偵訊筆錄│
│ 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第172至173、181至182、188至189頁│
│ ) │
│(九七)證人洪莉婷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
│ 第191至192頁反面、第209至210頁) │
│(九八)證人吳孟儒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
│ 第221至222頁、第239頁至反面) │
│(九九)證人王超凡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
│ 第241至242頁、第249頁反面至250頁) │
│(一00)證人莊世傑109年3月4日警詢之供述(見偵8412卷四第119│
│ 至126頁) │
│(一0一)證人劉靜芳109年3月4日警詢之供述(見偵8412卷四第153│
│ 至155頁) │
│(一0二)證人王依雯109年4月1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
│ 六第273至277、365至367頁) │
│(一0三)證人林柏初109年4月1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
│ 六第355至359、371至373頁) │
│(一0四)被告即證人代號A39 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8日、109 │
│ 年3月20日警詢、偵訊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四不公開卷 │
│ 第3至6、11至12、15至18、43至45、49至50頁) │
│(一0五)被告即證人代號A88 109年4月10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
│ 卷七不公開卷第3至6頁) │
│(一0六)被告即證人代號A70 109年4月13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
│ 卷五不公開卷第3至7頁) │
│(一0七)被告即證人代號A29 109年4月10日13時19分偵訊之供述(│
│ 見偵4070卷三不公開卷第3至6頁) │
│(一0八)被告即證人代號A1、A10 109年1月17日、109年4月10日警│
│ 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不公開卷第3至9、11至│
│ 16、19至21、45至51、53至55頁、偵4070卷二不公開卷第│
│ 3至6頁) │
│(一0九)被告即證人代號A89 109年4月20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
│ 卷八不公開卷第3至6頁) │
│(一一0)被告即證人代號A90 109年4月10日、109年4月20日偵訊之│
│ 供述(見偵4070卷九不公開卷第3至6、15至16頁) │
│(一一一)被告即證人代號A72 109年4月10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
│ 卷六不公開卷第3至6頁) │
│(一一二)被告即證人A94 109年4月23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不公│
│ 開卷偵4283卷二第3至7、頁19至23、25至29頁) │
│(一一三)被告即證人A99 109年3月3日、109年3月24日警詢及偵訊 │
│ 之供述(見不公開卷偵4283卷一第7、9至14、85至90、 │
│ 121至127、205至211頁) │
│(一一四)被告即證人代號A41 109年3月2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
│ 偵4286卷三不公開資料第3至4、7至11頁) │
│(一一五)被告即證人代號A11 109年3月2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
│ 偵4286卷一不公開卷第3至5、11至13頁) │
│(一一六)被告即證人代號A15 109年4月9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286 │
│ 卷二不公開卷第41至47頁) │
│(一一七)被告即證人代號A81 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
│ 偵4286卷四不公開資料第5至10、13至16頁) │
│(一一八)被告即證人代號A1 109年1月17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 │
│ 見偵4287卷二第275 至281 頁、偵4287卷五第5 至7 、9 │
│ 至11頁) │
│二、
非供述證據 │
│(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一: │
│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馬淵俊】(第53至71頁) │
│(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二: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空白(第91至109頁) │
│ ②指認人:蔡文耀(第167至203頁) │
│ ③指認人:宋友吉(第223至241頁) │
│ ④指認人:張豈源(第397至415頁) │
│2、出入境資料【馬淵俊等被告】(第137至140頁) │
│3、總業績(第357至382、439 至482 頁) │
│4、個別查詢報表【張豈源】(第393頁) │
│(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三: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賴明建(第7至43頁) │
│ ②指認人:鄭傑陽(第181至199頁) │
│ ③指認人:彭凱銘(第219至237頁) │
│2、入出境資料【蔡文耀等被告】(第255至256頁) │
│(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四: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劉俊佑(第81至99頁) │
│ ②指認人:陳衣訢(第173至191頁) │
│ ③指認人:洪彙嵐(第209至227頁) │
│2、入出境資料【楊遠澤等被告】(第281至283頁) │
│(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五: │
│1、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蔡文耀】(第107至108頁) │
│2、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109 年4 月22日職務報告 │
│ (第189至191頁) │
│3、1、2、3線業績表(第279至339頁) │
│4、指認照片【謝秉諺、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375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 │
│ ①指認人:謝秉諺(第349至371頁) │
│ ②指認人:楊鴻龍(第411至413頁) │
│6、指認照片【楊鴻龍、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415頁)│
│(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六: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蔡文耀(第9至12頁) │
│ ②指認人:王依雯(第281至287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蔡文耀】(第13至18頁) │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謝秉諺持用手機】(第37至55頁) │
│4、第1機房職務報告(第213至232頁) │
│5、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67號】(第265至266頁) │
│6、扣案物品照片(第267至270頁) │
│7、指認照片【王依雯、林柏初指認陳宏益】(第279、361頁) │
│8、王依雯與陳宏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289至319頁) │
│9、王綸新帳戶資料(第321頁) │
│10、元大銀行客戶基本資料維護【王綸新】(第337頁) │
│11、元大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往來明 │
│ 細(第338頁) │
│12、王綸新元大銀行綜合歸戶查詢(第339頁) │
│13、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82號
搜索票(第341至343頁) │
│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⑴受執行人:王依雯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6日14時30分起至14時40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
│ (第345至349頁) │
│(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225至245頁) │
│(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二: │
│1、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入國證明書【吳嘉仁】 │
│ (第51至53頁) │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吳嘉仁】(第171至191頁) │
│(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三: │
│1、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入國證明書【陳潮葦】 │
│(第49至50頁) │
│(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五: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張志偉】(第161至181頁) │
│(十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卷一(不公開資料袋): │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
羈押聲請書附件 │
│(十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一(不公開資料卷) │
│ :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第25至43頁) │
│(十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 │
│ :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9 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第11至13頁) │
│(十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三(不公開資料卷) │
│ :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9 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第11至13頁) │
│(十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四(不公開資料卷) │
│ : │
│1、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 │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第19至31、37至42頁) │
│3、入出境紀錄(第33至35頁) │
│(十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五(不公開資料卷) │
│ :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11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第13至17頁) │
│(十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六(不公開資料卷) │
│ :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9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第11至13頁) │
│(十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七(不公開資料卷) │
│ :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9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第11至15頁) │
│(十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八(不公開資料卷) │
│ :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9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第11至15頁) │
│(二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九(不公開資料卷) │
│ :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9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第11至13頁) │
│(二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十(不公開資料卷) │
│ :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羈押聲請書附件、
延長羈押聲請書 │
│2、109年1月17日20時33分偵訊筆錄 │
│(二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劉俊佑】(第291至309頁) │
│(二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二: │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洪彙嵐】(第71至78頁) │
│(二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四: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285至303頁) │
│(二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七: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283至301頁) │
│(二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八: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賴冠勳】(第295至313頁) │
│(二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九: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297至315頁) │
│(二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十: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269至287頁) │
│(二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不公開資料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羈押聲請書附件 │
│(三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227至245頁) │
│(三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三: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賴明建】(第131至149頁) │
│(三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四: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吳文進】(第119至137頁) │
│(三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五: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129至147頁) │
│(三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六: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109年2月10日】(第139至157頁) │
│(三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八: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123至141頁) │
│(三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119至137頁) │
│(三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張豈源】(第133至151頁) │
│(三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二: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145至163頁) │
│(三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三: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彭凱銘】(第127至145頁) │
│(四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一: │
│1、扣案IPHONE手機勘查資料(第307至353頁) │
│2、電腦列印資料【1、2、3線業績表、總業績表、借支、開銷等】│
│ (第355至509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511至547頁) │
│(四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二: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465至501頁) │
│(四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不公開資料袋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羈押聲請書附件 │
│(四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不公開資料袋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羈押聲請書附件 │
│(四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二: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王綸新(第39至57頁) │
│ ②指認人:馬淵俊(第167至185頁) │
│ ③指認人:宋友吉(第267至285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王綸新(第59至60頁) │
│ ②馬淵俊(第187至191頁) │
│ ③宋友吉(第287頁) │
│3、護照內頁影本 │
│ ①王綸新(第61頁) │
│ ②馬淵俊(第193頁) │
│ ③宋友吉(第289頁) │
│4、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通聯紀錄】 │
│ (第67至95、197至225、295至323、341至369頁) │
│5、電腦內資料【檔名1、2、3、冰箱、借支、開銷、業績、總業績│
│ 】(第97至129頁) │
│6、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機房處所照片】(第195至196頁) │
│(四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三: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龔書民(第31至49頁) │
│ ②指認人:劉俊佑(第127至145頁) │
│ ③指認人:賴明建(第219至237頁) │
│ ④指認人:吳文進(第313至331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龔書民(第51頁) │
│ ②劉俊佑(第147頁) │
│ ③賴明建(第239至240頁) │
│ ④吳文進(第333頁) │
│3、護照內頁影本 │
│ ①龔書民(第53頁) │
│ ②劉俊佑(第149頁) │
│ ③賴明建(第150、241頁) │
│ ④吳文進(第335頁) │
│(四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四: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陳志杰(第19至37頁) │
│ ②指認人:黃子盛(第123至141頁) │
│ ③指認人:李重熹(第211至229頁) │
│ ④指認人:江秦紘(第309至327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陳志杰(第51頁) │
│ ②黃子盛(第143頁) │
│ ③李重熹(第231至232頁) │
│ ④江秦紘(第329頁) │
│3、護照內頁影本 │
│ ①陳志杰(第53頁) │
│ ②黃子盛(第145頁) │
│ ③李重熹(第233頁) │
│ ④江秦紘(第331頁) │
│(四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五: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劉子銓(第29至47頁) │
│ ②指認人:鄭傑陽(第127至145頁) │
│ ③指認人:周佑穎(第217至235頁) │
│ ④指認人:蔡文耀(第311至329頁) │
│ ⑤指認人:蔡文耀(第377至380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劉子銓(第49頁) │
│ ②鄭傑陽(第147頁) │
│ ③周佑穎(第237頁) │
│ ④蔡文耀(第331 至336 頁) │
│3、護照內頁影本 │
│ ①劉子銓(第51頁) │
│ ②鄭傑陽(第149、240頁)(同偵13261卷九第345頁) │
│ ③周佑穎(第239頁) │
│ ④蔡文耀(第337頁) │
│4、指認照片【蔡文耀、臺中市○○區○○街000號】(第381頁) │
│(四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六: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林朝彬(第33至51頁) │
│ ②指認人:吳嘉仁(第125至143頁) │
│ ③指認人:陳泰安(第221至239頁) │
│ ④指認人:張豈源(第317至335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林朝彬(第53至55頁) │
│ ②吳嘉仁(第145頁) │
│ ③張豈源(第337頁) │
│3、護照內頁影本 │
│ ①林朝彬(第57頁) │
│ ②吳嘉仁(第147、248頁) │
│ ③陳泰安(第247頁) │
│ ④張豈源(第339頁) │
│4、個別查詢報表【陳泰安】(第241至245頁) │
│(四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七: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陸威廷109年2月9日17時10分(第33至51頁) │
│ ②指認人:葉司閔109年1月17日12時(第119至137頁) │
│ ③指認人:彭凱銘109年2月9日17時20分(第203至221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陸威廷(第53頁) │
│ ②彭凱銘(第223頁) │
│3、護照內頁影本 │
│ ①陸威廷(第55頁) │
│ ②葉司閔(第139頁) │
│ ③彭凱銘(第225頁) │
│4、國人入出境紀錄【葉司閔】(第173頁) │
│(五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八: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楊雅婷(第29至47頁) │
│ ②指認人:楊雅婷(第103至121頁) │
│ ③指認人:賴冠勳(第177至195頁) │
│ ④指認人:戴月琴(第269至287頁) │
│ ⑤指認人:陳衣訢(第365至383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楊雅婷(第49至51頁) │
│ ②賴冠勳(第197至198頁) │
│ ③戴月琴(第289頁) │
│ ④陳衣訢(第385至386頁) │
│3、護照內頁影本 │
│ ①楊雅婷(第53頁) │
│ ②賴冠勳(第199頁) │
│ ③戴月琴(第291、388頁) │
│ ④陳衣訢(第292、387頁) │
│4、出入境資料【楊雅婷、謝秉諺等被告】(第97至102頁) │
│5、臉書頁面截圖【楊雅婷、謝秉諺】(第127至135頁) │
│(五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九: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洪彙嵐(第31至49頁) │
│ ②指認人:梁籍方(第119至137頁) │
│ ③指認人:陳潮葦(第211至229頁) │
│ ④指認人:楊遠澤(第313至331頁) │
│2、護照內頁影本 │
│ ①洪彙嵐(第51、142 、357 頁) │
│ ②梁籍方(第52、141 、358 頁) │
│ ③陳潮葦(第233、359頁) │
│ ④楊遠澤(第360頁) │
│3、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梁籍方(第139頁) │
│ ②陳潮葦(第231至232頁) │
│ ③楊遠澤(第333至334頁) │
│(五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十: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楊鴻龍(第29至47頁) │
│ ②指認人:張志偉(第133至151頁) │
│ ③指認人:謝秉諺(第233至251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楊鴻龍(第57頁) │
│ ②張志偉(第153頁) │
│ ③謝秉諺(第253至255頁) │
│3、護照內頁影本 │
│ ①楊鴻龍(第59頁) │
│ ②張志偉(第155頁) │
│ ③謝秉諺(第257頁) │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無應扣押之
物證明書 │
│ ⑴受執行人:張志偉 │
│ ⑵執行時間:109年2月4日5時0分起至5時10分止 │
│ ⑶執行處所: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 (第127至131頁) │
│(五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不公開資料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五四)新北警刑八字第000000000號卷一(警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莊岱賢(第20至38頁) │
│ ②指認人:張家倫(第76至94頁) │
│ ③指認人:黃冠樺(第126至144頁) │
│ ④指認人:曲容雋(第226至263頁) │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莊岱賢(第44頁) │
│ ②張家倫(第101頁) │
│ ③黃冠樺(第153頁) │
│ ④曲容雋(第270頁) │
│3、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 │
│ ①莊岱賢(第45頁) │
│ ②張家倫(第102頁) │
│4、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莊岱賢(第46至48頁) │
│ ②張家倫(第100頁) │
│ ③黃冠樺(第151至152頁) │
│ ④曲容雋(第269頁) │
│5、機房處所照片(第154至156、271至273頁) │
│6、刑案現場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 │
│ (第158 至197 、274 至313 頁) │
│7、電腦內活頁簿檔案一、二、三線機手薪水總表 │
│ (第314至320頁) │
│8、電腦內活頁簿檔案機手每日業績表(第321至339頁) │
│(五五)新北警刑八字第000000000號卷二(警卷二):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張量宇(第362至380頁) │
│ ②指認人:林先鋯(第457至494頁) │
│ ③指認人:張家崑(第589至607頁) │
│ ④指認人:彭文新(第642至679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張量宇(第387頁) │
│ ②林先鋯(第500頁) │
│ ③張家崑(第614頁) │
│ ④彭文新(第685頁) │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張量宇(第388頁) │
│ ②林先鋯(第501頁) │
│ ③張家崑(第613頁) │
│ ④彭文新(第686頁) │
│(五六)新北警刑八字第000000000號卷三(警卷三):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翁志祥(第776至794頁) │
│ ②指認人:林賢偉(第833至851頁) │
│ ③指認人:林陳威(第931至949頁) │
│ ④指認人:林益安(第1030至1049頁) │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翁志祥(第802頁) │
│ ②林賢偉(第860頁) │
│ ③林陳威(第956頁) │
│ ④林益安(第1057至1058頁) │
│3、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翁志祥(第803至806頁) │
│ ②林賢偉(第858至859頁) │
│ ③林陳威(第955頁) │
│ ④林益安(第1055至1056頁) │
│(五七)新北警刑八字第000000000號卷四(警卷四):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陳智鉉(第1120至1138頁) │
│ ②指認人:郭遠諒(第1209至1227頁) │
│ ③指認人:范綱倫(第1364至1382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陳智鉉(第1144頁) │
│ ②郭遠諒(第1233頁) │
│ ③葉佳軒(第1296頁) │
│ ④林政宏(第1388頁) │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陳智鉉(第1145頁) │
│ ②郭遠諒(第1234頁) │
│ ③葉佳軒(第1299頁) │
│ ④林政宏(第1389頁) │
│(五八)新北警刑八字第000000000號卷五(警卷五):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李治頡(第1472至1490頁) │
│ ②指認人:陳鈺明(第1557至1575頁) │
│ ③指認人:吳振明(第1639至1657頁) │
│ ④指認人:洪唯智(第1733至1751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李治頡(第1491至1492頁) │
│ ②陳鈺明(第1620至1621頁) │
│ ③吳振明(第1663頁) │
│ ④洪唯智(第1752頁) │
│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李治頡(第1493頁) │
│ ②吳振明(第1664頁) │
│ ③洪唯智(第1753頁) │
│(五九)新北警刑八字第000000000號卷六(警卷六):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班雪峰(第1827至1845頁) │
│ ②指認人:班雪峰(第1854至1872頁) │
│ ③指認人:王彥為(第1969至1984頁) │
│ ④指認人:洪如麗(第2071至2080頁) │
│ ⑤指認人:王亞惟(第2154至2172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班雪峰(第1873至1874頁) │
│ ②王彥為(第1990頁) │
│ ③洪如麗(第2086至2089頁) │
│ ④王亞惟(第2178頁) │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班雪峰(第1875頁) │
│ ②王彥為(第1991頁) │
│ ③洪如麗(第2090頁) │
│ ④王亞惟(第2179頁) │
│4、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 │
│ ①洪如麗(第2091頁) │
│(六十)新北警刑八字第000000000號卷七(警卷七):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陳維洋(第2258至2271頁) │
│ ②指認人:林宜慶(第2345至2363頁) │
│ ③指認人:林信佑(第2392至2410頁) │
│ ④指認人:張竣鎰(第2487至2505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陳維洋(第2272頁) │
│ ②林宜慶(第2370至2371頁) │
│ ③林信佑(第2416至2417頁) │
│ ④張竣鎰(第2506至2507頁) │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陳維洋(第2273頁) │
│ ②林宜慶(第2369頁) │
│ ③林信佑(第2418頁) │
│ ④張竣鎰(第2508頁) │
│(六一)新北警刑八字第000000000號卷八(警卷八):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玲振軒(第2574至2592頁) │
│ ②指認人:呂佳嶧(第2674至2711頁) │
│ ③指認人:胡承德(第2806至2824頁) │
│ ④指認人:詹昕澄(第2903至2921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玲振軒(第2600頁) │
│ ②呂佳嶧(第2718頁) │
│ ③胡承德(第2830至2831頁) │
│ ④詹昕澄(第2927至2939頁) │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玲振軒(第2601頁) │
│ ②呂佳嶧(第2719頁) │
│ ③胡承德(第2832頁) │
│ ④詹昕澄(第2940頁) │
│(六二)新北警刑八字第000000000號卷九(警卷九):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蔡瑋婷(第3011至3029頁) │
│ ②指認人:李苡慈(第3072至3090頁) │
│ ③指認人:倪嘉麒(第3121至3139頁) │
│ ④指認人:A2 (第3211至3229頁) │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蔡瑋婷(第3035頁) │
│ ②李苡慈(第3091頁) │
│ ③倪嘉麒(第3145頁) │
│ ④A2(第3253頁) │
│3、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蔡瑋婷(第3036至3038頁) │
│ ②李苡慈(第3092至3094頁) │
│ ③倪嘉麒(第3188至3190頁) │
│ ④A2(第3276頁) │
│(六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507號卷一: │
│1、蒙特內哥羅統計扣案物(第43至49頁) │
│2、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42號】(第51頁) │
│3、扣押物品清單【109 年度保管字第1741號】(第53至83頁) │
│4、扣案物照片(第85至247頁) │
│5、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第255頁) │
│(六四)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曲容雋】(第321至341頁) │
│(六五)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二: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彭文新】(第273至293頁) │
│(六六)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三: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林陳威】(第129至149頁) │
│(六七)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四: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空白(第231至251頁) │
│ ②指認人:空白(第423至443頁) │
│(六八)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五: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李治頡(第123至143頁) │
│ ②指認人:吳振明(第289至307頁) │
│ ③指認人:空白(第445至465頁) │
│(六九)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六: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王彥為(第309至329頁) │
│ ②指認人:王亞惟(第503至523頁) │
│(七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七: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林信佑】(第275至295頁) │
│(七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八: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181至190頁) │
│(七二)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九: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空白】(第169至189頁) │
│(七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十: │
│1、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洪唯智】(第17頁) │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吳振明(第25至27、35至37頁) │
│ ②指認人:洪唯智(第49至51、59至61、73至91頁) │
│ ③指認人:彭文新(第111至129、165至183頁) │
│ ④指認人:林先鋯(第197至215、251至268頁) │
│ ⑤指認人:曲容雋(第281至299、335至353頁) │
│(七四)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十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呂佳嶧(第7至25頁) │
│ ②指認人:班雪峰(第75至93頁) │
│ ③指認人:林陳威(第217至235頁) │
│ ④指認人:王亞惟(第289至307頁) │
│2、第2機房職務報告(第367至416頁) │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15日刑事司法互助補充請求書等 │
│ 資料(第449至458頁) │
│4、蒙特內哥羅特別檢察總署109年1月22日移轉刑事追訴程序調查 │
│ 委託書(第459至484頁) │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109年1月31日書函 │
│ (第485至486頁) │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2月4日授權書(第487至488頁) │
│7、蒙特內哥羅刑事調查局證據移交函暨證據清單 │
│ (第489至511頁) │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3月16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 │
│ (第513至542頁) │
│9、德國慕尼黑大學Helmut Satzger教授109年3月23日出具之法律 │
│ (第543至548頁) │
│(七五)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號影卷: │
│1、入出境紀錄【A2、王彥為、倪嘉麒、王亞惟】(第69至70頁) │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倪嘉麒】(第135至155頁) │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A2】(第203頁) │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A2】(第279至299頁) │
│(七六)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莊岱賢】(第171至207頁) │
│2、開銷表(第209至210頁) │
│3、檔案一、二、三總薪水表格改(第213至220頁) │
│4、檔案一、二、三總薪水表格(第221至230頁) │
│5、2線業績表(第231至273頁) │
│6、1線業績表(第275至341頁) │
│7、3線業績表(第343至383頁) │
│(七七)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二: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陳鈺明109年3月13日20時55分】(第181至217頁) │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洪如麗】(第357至393頁) │
│(七八)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三: │
│1、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6至9頁反面) │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洪如麗(第10至11頁反面) │
│ ②指認人:洪如麗(第46至47頁反面) │
│ ③指認人:陳鈺明(第65至74頁) │
│ ④指認人:曾玲芳(第95至98頁) │
│ ⑤指認人:陳阿雪(第140至143頁) │
│ ⑥指認人:洪陳文文(第174至177頁) │
│ ⑦指認人:洪莉婷(第193至196頁) │
│ ⑧指認人:吳孟儒(第223至224頁反面) │
│ ⑨指認人:王超凡(第244至247頁) │
│3、外匯支出明細表(第28頁) │
│4、外匯收入明細表(第28頁反面) │
│5、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護照內頁、住宿訂單】 │
│ (第29至38頁反面) │
│6、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59至64頁反面) │
│7、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玲芳】 │
│ (第99頁至反面) │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押物品收據 │
│ ⑴受執行人:曾玲芳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0時0分起至11時42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3 │
│ (第100至102頁反面) │
│9、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玲芳】(第103頁至反面)│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 │
│
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
│ ⑴受執行人:曾玲芳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2時5分起至12時15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 │
│ (第104至106頁反面) │
│11、金流資料、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入出境資料【曾玲芳 │
│ 】(第110 至115 頁反面) │
│12、曾玲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16 至119 頁) │
│13、王綸新帳號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 │
│ (第120 至126 頁) │
│14、林信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龍井新庄帳號00000000000000 │
│ 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27 至130 頁) │
│15、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陳阿雪】 │
│ (第144至145頁) │
│1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⑴受搜索人:陳阿雪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4日16時50分起至17時04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第146至148頁) │
│17、金流資料【陳阿雪】(第149頁至反面) │
│1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4 月9 日國世存匯 │
│ 作業字第1090043126號函文暨檢附取款憑證、大額通貨交易 │
│ 登記簿、帳號000000000000號對帳單、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
│ 客戶資料查詢、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阿雪】 │
│ (第150 至163 頁) │
│19、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阿雪、洪陳文文】 │
│ (第178 頁) │
│2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物品收據 │
│ ⑴受執行人:洪陳文文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21時45分起至22時18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0號(第183至186頁) │
│2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正反面影本、 │
│ 客戶交易明細表2 張(第197 至198 頁) │
│2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199 、216 頁) │
│23、金流資料【洪莉婷】(第200 頁至反面、217 頁至反面) │
│24、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⑴受搜索人:洪莉婷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7時30分起至17時50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417巷口「口中味檳榔攤」 │
│ (第201 至204 頁) │
│2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⑴受搜索人:洪莉婷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7時3分起至17時20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第212至214頁) │
│26、房租收付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26至237頁) │
│27、現場蒐證照片【招待所紙條照片、監視器畫面,王超凡】 │
│ (第243 頁至反面) │
│28、臉書頁面照片、手機畫面照片【陳瑋】(第248 頁) │
│(七九)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四: │
│1、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67至71頁) │
│2、本院109年聲搜字第257號搜索票【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第103至105、137至139頁) │
│3、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⑴受搜索人:林益仲(平安歸旅行社負責人) │
│ ⑵執行時間:109年3月4日10時30分起至12時20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
│ (第107至118、141至151頁) │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莊世傑】(第127至129頁) │
│5、機票/需求表/估價單(第131至135頁) │
│6、同意書【莊世傑】(第157至159頁) │
│7、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67號】(第165至166頁) │
│8、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第167頁) │
│(八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卷二: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蔡瑋婷(第75至93頁) │
│ ②指認人:李苡慈(第193至211頁) │
│2、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蔡瑋婷】(第105 頁) │
│(八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卷三: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林宜慶】(第93至111頁) │
│(八二)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號卷一(不公開資料袋)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109年3月3日14時10分、14時30分、19時】 │
│ (第15至39、93至117頁) │
│2、指認照片【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第119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對照表【109│
│ 年3月24日13時42分、109年3月24日】 │
│ (第137至140、141至144、329至366頁) │
│4、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145至173頁) │
│5、手寫資料(第201頁) │
│6、代號A99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 │
│(八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卷二(不公開資料袋)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109年4月23日13時20分、16時30分】 │
│ (第9至11、59至81頁) │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號】(第13頁) │
│3、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第17至18頁) │
│4、真實姓名對照表 │
│(八四)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一: │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李冠俞(第111頁) │
│ ②張展瑜(第251頁) │
│ ③范育維(第403至404頁) │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李冠俞(第113至121頁) │
│ ②張展瑜(第253至257頁) │
│ ③范育維(第405頁) │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 │
│ (第123至156、259至290、407至440頁) │
│(八五)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二: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林星辰(第25至55頁) │
│ ②指認人:林涵云(第467至497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林星辰(第85至91頁) │
│ ②黃盟貿(第241至242頁) │
│ ③林涵云(第391至395頁) │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林星辰(第93頁) │
│ ②黃盟貿(第243頁) │
│ ③林涵云(第397至399頁) │
│(八六)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三: │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陳裕仁】(第53至55頁) │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陳裕仁】(第57至61頁) │
│(八七)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四: │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1日刑際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文暨檢附之第3機房職務報告(第297至381頁)│
│2、採證報告【109 年度數採字第75至111 號】(第383至518頁) │
│3、職務報告【第三機房】(第519至第557頁) │
│(八八)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一: │
│1、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王冠捷(第173、177至185頁) │
│ ②張展維(第315頁) │
│ ③邱帥仁(第433至435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王冠捷(第175至176頁) │
│ ②張展維(第313頁) │
│ ③邱帥仁(第431至432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王冠捷(第209至227頁) │
│ ②指認人:邱帥仁(第465至483頁) │
│(八九)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二 │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王惠如(第91頁) │
│ ②李嘉浤(第209至212頁) │
│ ③呂韋德(第353至355頁) │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王惠如(第93頁) │
│ ②李嘉浤(第213至214頁) │
│ ③呂韋德(第357至361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李嘉浤】(第241至259頁) │
│(九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三: │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徐瑞俞(第87至89頁) │
│ ②張雅斯(第233至234頁) │
│ ③李廉閎(第349至至352頁) │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徐瑞俞(第91至94頁) │
│ ②張雅斯(第235至238頁) │
│ ③李廉閎(第353至367頁)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徐瑞俞】(第121至139頁) │
│(九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四: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彭建銘(第45至75、145至163頁) │
│ ②指認人:楊昕哲(第203至233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彭建銘(第111至112頁) │
│ ②楊昕哲(第269至271頁) │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
│ ①彭建銘(第113至117頁) │
│ ②楊昕哲(第273至277頁) │
│(九二)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一(不公開資料卷): │
│1、證人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九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 │
│1、證人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2、訂房紀錄(第3頁) │
│3、業績表(第5頁) │
│4、排班表(第7至8頁) │
│5、詐騙過程相關資料(第11至13頁) │
│6、拆帳紀錄(第15至27頁) │
│7、被害人資料(第27頁) │
│8、採買表(第29頁) │
│9、詐騙教戰資料(第31頁) │
│10、排班表(第33頁) │
│11、業績表(第35至37頁) │
│(九四)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三(不公開資料卷):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
│(九五)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四(不公開資料卷) │
│1、證人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九六)A1、A12真實姓名對照表 │
│1、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 │
│2、A1證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九七)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68號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趙柏奕】(第31至第61頁、第133至第163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趙柏奕】(第67至第68頁) │
│3、護照內頁影本【趙柏奕】(第69至第77頁) │
│4、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趙柏奕】 │
│ (第79頁、第111頁) │
│5、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第85至104頁)│
│6、業績表-1、業績表-2(第105至第106頁) │
│(九八)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69號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黃炫默】(第33至63頁、第131至161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黃炫默】(第69至第71頁) │
│3、護照內頁影本【黃炫默】(第73至第77頁) │
│4、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黃炫默】(第79頁) │
│5、109年4月24日黃炫默之刑事自白狀(第229至第235頁) │
│(九九)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0號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指認人:呂鼎濬109年3月16日9時】(第35至65頁)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呂鼎濬】(第71至73頁) │
│3、護照內頁影本【呂鼎濬】(第75至80頁) │
│4、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呂鼎濬】(第81頁) │
│(一00)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1號卷一: │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
│ ①吳名宸(第47至59頁) │
│ ②黃國勛(第177至178頁) │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吳名宸(第85至第103頁) │
│ ②指認人:黃國勛(第195至209、251至287頁) │
│(一0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487號卷一: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張雅斯(第237至257頁) │
│ ②指認人:彭建銘(第331至353頁) │
│ ③指認人:林涵云(第365至387頁) │
│ ④指認人:李嘉浤(第407至429頁) │
│ ⑤指認人:王冠捷(第455至475頁) │
│ ⑥指認人:A1 (第487至509頁) │
│ ⑦指認人:張展維(第519至541頁) │
│ ⑧指認人:張展瑜(第559至577頁) │
│ ⑨指認人:李廉閎(第603至623頁) │
│ ⑩指認人:邱帥仁(第649至671頁) │
│ ⑪指認人:范育維(第695至717頁) │
│(一0二)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487號卷二: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
│ ①指認人:陳裕仁(第15至26頁) │
│ ②指認人:黃盟貿(第55至78頁) │
│ ③指認人:徐瑞俞(第239至249頁) │
│ ④指認人:李冠俞(第267至289頁) │
│ ⑤指認人:王惠如(第309至331頁) │
│ ⑥指認人:林星辰(第345至356頁) │
│(一0三)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三【本院卷三】 │
│1、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院保字第1010號】(第195至196頁) │
│2、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院保字第1013號】(第199至216頁) │
│(一0四)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四【本院卷四】 │
│1、吳名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第71至78頁) │
│2、陳阿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
│ (第155至187頁) │
│3、陳阿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
│ (第189至197頁)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
│ 第0000000000號函文(第603頁) │
│(一0五)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五【本院卷五】 │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4日中檢增重109偵8412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文暨檢送大陸地區被害人筆錄等資料(第39至 │
│ 118頁) │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6日中檢增重109偵4284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文暨檢送隨身碟1個(第133至135頁) │
│(一0六)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七【本院卷七】 │
│1、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0000000│
│ 257號函文暨檢附之資料(第17至19頁) │
│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9年7月10日元作服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文(第21頁) │
└─────────────────────────────┘
附表五:證據資料明細
┌─────────────────────────────┐
│ 證 據 資 料 明 細 │
├─────────────────────────────┤
│一、供述證據 │
│(一)被告乙○○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24日、10│
│ 9年5月18日、109年5月29日、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22日、│
│ 109年8月5日、109年9月21日、109年9月28日警詢、偵訊、本 │
│ 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四第31至35 │
│ 頁、第37至48頁、第49至51頁、第193至201頁、第203至209頁│
│ 、第257至261頁、聲羈219卷第35至39頁、變價卷第113至119 │
│ 頁、偵12102卷五第9至12頁、第15至16頁、第247至249頁、變│
│ 價卷第163至165頁、偵聲305卷第29至30頁、本院卷第137至 │
│ 140頁、第235至260頁、第295至327頁) │
│(二)證人甲○○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 │
│ 三第5至10頁、第65至68頁、第155至160頁) │
│(三)證人林玟伶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 │
│ 三第73至76頁、第107至109頁、第209至211頁) │
│(四)證人吳孟儒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 │
│ 三第113至115頁、第149至151頁) │
│(五)證人王超凡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 │
│ 三第241至244頁、第259至261頁) │
│(六)證人陳阿雪109年4月15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三第273│
│ 至281頁) │
│(七)證人洪陳文文109年4月15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三第 │
│ 335至337頁、第353至355頁) │
│(八)證人洪莉婷109年4月15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三第365│
│ 至368頁) │
│(九)證人曾玲芳109年4月15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三第387│
│ 至393頁) │
│(十)證人鄭旭智109年5月18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分見變價卷第109 │
│ 至111頁) │
│(十一)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綸新109年4月23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彰化│
│ 警卷第197至202頁) │
│(十二)證人即同案被告謝秉諺109年4月24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彰化│
│ 警卷第203至209頁) │
│(十三)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文耀109年3月10日、109年5月4日警詢之 │
│ 供述(分見彰化警卷第239至244頁、第251至256頁) │
│二、非供述證據 │
│(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02號卷一、二: │
│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10日偵查報告暨檢附資料 │
│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27至337頁、偵字第12102號卷二 │
│ 第1至370頁) │
│ ①蒙特內哥羅刑事調查局證據移交函暨證據清單 │
│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35至37頁) │
│ ②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手機正反面、手機畫面、手機內通聯紀 │
│ 錄截圖、手機提取報告】 │
│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39至88頁) │
│ ③王綸新109年3月13日偵訊筆錄 │
│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89至103頁) │
│ ④「陳瑋」臉書頁面資料、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
│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05頁) │
│ (同偵12102卷三第33、85、185、233、255頁) │
│ ⑤臉書紀錄(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07至113頁) │
│ ⑥通聯調閱查詢單【調閱目標:180.204.64.170】 │
│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15頁) │
│ ⑦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8號
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 │
│ 譯文【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17至131頁) │
│ ⑧蔡文耀109年3月10日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 │
│ 認照片對照表、指認照片【沙鹿區福幼街214號】 │
│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33至143頁) │
│ ⑨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號、IMEI │
│ :000000000000000】(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45至337頁 │
│ 、偵字第12102號卷二第1至370頁) │
│ 2、乙○○國人入出境紀錄(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23至24頁) │
│(二)109年度偵字第12102號卷三: │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甲○○】(第11至17、161至167頁) │
│ 2、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第19至21、171至173頁) │
│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第23至31、175至183頁) │
│ ⑴受執行人:甲○○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8時16分起至10時10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 │
│ 4、甲○○國人入出境紀錄(第36頁) │
│ 5、金流資料【甲○○】(第39至40頁) │
│ 6、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 │
│ 幣交易明細、台幣定期性存款交易明細【甲○○】 │
│ (第41至50、197至206頁) │
│ 7、本院108年聲監字第1179號
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 │
│ 察譯文【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第51至54、87│
│ 至90、187至190、235至238頁) │
│ 8、通聯調閱查詢單【林玟伶電話號碼:0000-000000】(第55、1│
│ 03、191頁) │
│ 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甲○○車牌號碼:000-0000號】(第59、│
│ 195頁) │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林玟伶】(第77至83、213至219頁) │
│11、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第91至93、223至225頁) │
│1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第95至99、227至231頁) │
│ ⑴受執行人:林玟伶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8時45分起至9時25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 │
│13、林玟伶國人入出境紀錄(第101頁) │
│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吳孟儒】(第117至120頁) │
│15、房租收付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23至145頁) │
│16、現場蒐證照片【招待所紙條照片、監視器畫面,王超凡】 │
│ (第245至246頁) │
│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王超凡】(第247至253頁) │
│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陳阿雪】(第283至289頁) │
│19、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陳阿雪】(第291至293頁)│
│2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第295至299頁) │
│ ⑴受搜索人:陳阿雪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4日16時50分起至17時04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21、金流資料【陳阿雪】(第301至302頁) │
│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4月9日國世存匯作 │
│ 業字第1090043126號函文暨檢附取款憑證、大額通貨交易登 │
│ 記簿、帳號000000000000號對帳單、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客 │
│ 戶資料查詢、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阿雪】( │
│ 第303至329頁) │
│23、陳阿雪國人入出境紀錄(第331至332頁) │
│2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洪陳文文】(第339至345頁) │
│25、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阿雪、洪陳文文】(第 │
│ 347頁) │
│2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物品收據(第357 至363頁) │
│ ⑴受執行人:洪陳文文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21時45分起至22時18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0號 │
│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洪莉婷】(第369至375頁) │
│2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第377至381頁) │
│ ⑴受搜索人:洪莉婷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7時30分起至17時50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417巷口「口中味檳榔攤」 │
│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正反面影本、 │
│ 客戶交易明細表2 張(第383 至385 頁) │
│3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曾玲芳】(第395至401頁) │
│31、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玲芳】(第403至404頁)│
│3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扣押物品收據(第405至410頁) │
│ ⑴受執行人:曾玲芳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0時0分起至11時42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3 │
│33、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玲芳】(第411至412頁)│
│3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 │
│ 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第413至418頁) │
│ ⑴受執行人:曾玲芳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2時5分起至12時15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 │
│35、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入出境資料【曾玲芳】(第419 │
│ 至428頁) │
│36、曾玲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429至435頁) │
│37、王綸新帳號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 │
│ (第437至449頁) │
│38、林信佑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451 │
│ 至457頁) │
│(三)109年度偵字第12102號卷四: │
│ 1、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第7至9頁)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第11至29頁) │
│ ⑴受執行人:乙○○ │
│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8時17分起至11時30分止 │
│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 │
│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乙○○】(第53至71頁) │
│ 4、手繪位置圖(第73至77頁) │
│ 5、「陳瑋」臉書頁面資料(第83頁) │
│ 6、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85至97頁) │
│ 7、金流資料【乙○○】(第99至100頁) │
│ 8、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乙○○】(第101至118頁) │
│ 9、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 │
│ (第129至141頁) │
│10、車牌號碼000-0000、BAW-3363、BBJ-5050資料(第143至148頁│
│ ) │
│11、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對帳單、客戶基本資料查 │
│ 詢、歷史資料交易明細(第159至175頁) │
│12、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甲○○】(第177頁) │
│13、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交易明細(第178至180頁) │
│14、帳號00000000000號外匯活期存款交易明細(第181頁) │
│15、王綸新資料(第183至186頁) │
│16、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人編號資料名冊(第189頁) │
│17、說明書、切結書及附件【乙○○】(第263至266頁) │
│18、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車牌號碼:000-0000號、BFG-7053號】 │
│ (第275至279頁) │
│19、林玟伶109年4月28日之陳報狀暨檢附之資料(第281至319頁)│
│20、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第321頁) │
│21、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委保字第23號】、照片、保管證明 │
│ 書、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第325至342頁) │
│(四)109年度偵字第12102號卷五: │
│ 1、本院109年5月7日中院麟刑勤109急扣1字第1090037779號函 │
│ 文(第5頁) │
│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18日中檢增重109偵12102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文(第231頁) │
│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6月29日新北警刑八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檢附認領保管單【車牌號碼: │
│ BAW-3363號】(第239至241頁) │
│(五)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90044008號卷(彰化警卷): │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謝秉諺109年4月24日】(第211至233頁) │
│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謝秉諺】(第235至236頁) │
│ 3、指認照片【沙鹿區福幼街214號,謝秉諺】(第237頁)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蔡文耀109年3月10日】(第245至248頁) │
│ 5、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號,蔡文耀】(第249頁)│
│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
│ 表【指認人:蔡文耀109年5月4日】(第257至260頁) │
│ 7、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蔡文耀】(第261至266頁) │
│(六)109年度變價字第3號卷: │
│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變價字第3號命令(第43 │
│ 至45頁) │
│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第53、59頁) │
│ 3、109年5月18日勘查筆錄、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 │
│ BFG-7053號】(第77至95頁) │
│ 4、109年5月18日勘查筆錄、照片【手錶、金手鍊、鑽石戒指】 │
│ (第97至107頁) │
│ 5、109年5月25日勘查筆錄、照片【點抄機、洋酒】(第129至 │
│ 133頁) │
│ 6、公開拍賣喊價記錄表、領據、贓證物款收據(第319至340頁)│
│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5日中檢增祥清109變價3字第 │
│ 000000號函文(第359至頁361頁) │
│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 │
│ 1964號】(第373頁) │
│(七)109年度聲他字第865號卷: │
│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日中檢增重109聲他865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文(第11頁) │
└─────────────────────────────┘
附表六:
┌───────┬───────┬───────┬──────┐
│王綸新玉山銀行│日期 │金額(新臺幣)│備註(證據出│
│帳號 │ │ │處) │
├───────┼───────┼───────┼──────┤
│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 │20萬元 │109 年度偵字│
│號 ├───────┼───────┤第8412號卷三│
│ │108年9月1日 │39萬8000元 │第125 至125 │
│ ├───────┼───────┤頁反面 │
│ │108年10月1日 │9萬8985元 │ │
│ ├───────┼───────┤ │
│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 │
│ ├───────┼───────┤ │
│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 │
│ ├───────┼───────┤ │
│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 │
│ ├───────┼───────┤ │
│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 │
│ ├───────┼───────┤ │
│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 │
│ ├───────┼───────┤ │
│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 │
│ ├───────┼───────┤ │
│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 │
│ ├───────┼───────┤ │
│ │108年10月8日 │5萬元 │ │
│ ├───────┼───────┤ │
│ │108年10月13日 │19萬4000元 │ │
│ ├───────┼───────┤ │
│ │108年10月13日 │20萬元 │ │
│ ├───────┼───────┤ │
│ │108年10月13日 │20萬元 │ │
│ ├───────┼───────┤ │
│ │108年10月13日 │20萬元 │ │
├───────┼───────┼───────┴──────┤
│ │ │合計294萬985元 │
└───────┴───────┴──────────────┘
附表七:
┌───────┬───────┬───────┬──────┐
│王綸新元大銀行│日期 │金額(新臺幣)│備註(證據出│
│沙鹿分行帳號 │ │ │處) │
├───────┼───────┼───────┼──────┤
│00000000000000│108年8月26日 │200萬元 │109 年度偵字│
│號 ├───────┼───────┤第4070號卷六│
│ │108年9月2日 │20萬元 │第338 頁 │
│ ├───────┼───────┤ │
│ │108年9月2日 │19萬8000元 │ │
│ ├───────┼───────┤ │
│ │108年9月19日 │200萬元 │ │
├───────┼───────┼───────┴──────┤
│ │ │合計:439萬8000元 │
└───────┴───────┴──────────────┘
附表八:
┌──────────────────────────────┐
│查扣地點:第一機房 │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 註 │
├──┼────────────┼──┼───────────┤
│1 │行動電話(含2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 │
├──┼────────────┼──┼───────────┤
│2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8 │
├──┼────────────┼──┼───────────┤
│3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1 │
├──┼────────────┼──┼───────────┤
│4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1 │
├──┼────────────┼──┼───────────┤
│5 │筆電 │6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4 │
├──┼────────────┼──┼───────────┤
│6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4 │
├──┼────────────┼──┼───────────┤
│7 │DVR │1個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4 │
├──┼────────────┼──┼───────────┤
│8 │行動電話 │39支│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5 │
├──┼────────────┼──┼───────────┤
│9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7 │
├──┼────────────┼──┼───────────┤
│10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8 │
├──┼────────────┼──┼───────────┤
│11 │讀卡機 │1個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8 │
├──┼────────────┼──┼───────────┤
│12 │行動電話 │5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8 │
├──┼────────────┼──┼───────────┤
│13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8 │
├──┼────────────┼──┼───────────┤
│14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1 │
├──┼────────────┼──┼───────────┤
│15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1 │
├──┼────────────┼──┼───────────┤
│16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1 │
├──┼────────────┼──┼───────────┤
│17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1 │
├──┼────────────┼──┼───────────┤
│18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1 │
├──┼────────────┼──┼───────────┤
│19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2 │
├──┼────────────┼──┼───────────┤
│20 │對講機(含充電器、耳機)│12個│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3 │
├──┼────────────┼──┼───────────┤
│21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4 │
├──┼────────────┼──┼───────────┤
│22 │SSDcard │4個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4 │
├──┼────────────┼──┼───────────┤
│23 │列表機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4 │
├──┼────────────┼──┼───────────┤
│24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5 │
└──┴────────────┴──┴───────────┘
附表九:
┌──────────────────────────────┐
│查扣地點:第二機房 │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 註 │
├──┼────────────┼──┼───────────┤
│1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7 │
├──┼────────────┼──┼───────────┤
│2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7 │
├──┼────────────┼──┼───────────┤
│3 │行動電話(含2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9 │
├──┼────────────┼──┼───────────┤
│4 │行動電話(含2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10 │
├──┼────────────┼──┼───────────┤
│5 │DVR │1個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15 │
├──┼────────────┼──┼───────────┤
│6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16 │
├──┼────────────┼──┼───────────┤
│7 │EPSON列表機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18 │
├──┼────────────┼──┼───────────┤
│8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19 │
├──┼────────────┼──┼───────────┤
│9 │WIFI分享器 │4部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20 │
├──┼────────────┼──┼───────────┤
│10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21 │
├──┼────────────┼──┼───────────┤
│11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24 │
├──┼────────────┼──┼───────────┤
│12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27 │
├──┼────────────┼──┼───────────┤
│13 │行動電話(含3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32 │
├──┼────────────┼──┼───────────┤
│14 │路由器、充電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38 │
├──┼────────────┼──┼───────────┤
│15 │筆電、充電器 │7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39 │
├──┼────────────┼──┼───────────┤
│16 │對講機(含充電器) │10支│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2 │
├──┼────────────┼──┼───────────┤
│17 │行動電話(含充電器) │61支│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3 │
├──┼────────────┼──┼───────────┤
│18 │行動電話 │2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3 │
├──┼────────────┼──┼───────────┤
│19 │筆電、充電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5 │
├──┼────────────┼──┼───────────┤
│20 │USB記憶卡sandisk │1個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5 │
├──┼────────────┼──┼───────────┤
│21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5 │
├──┼────────────┼──┼───────────┤
│22 │行動電話(含充電器、2 張│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5 │
│ │SIM 卡) │ │ │
├──┼────────────┼──┼───────────┤
│23 │行動電話(含充電線、2 張│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6 │
│ │SIM 卡) │ │ │
├──┼────────────┼──┼───────────┤
│24 │行動電話(含充電線、2 張│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6 │
│ │SIM 卡) │ │ │
├──┼────────────┼──┼───────────┤
│25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8 │
├──┼────────────┼──┼───────────┤
│26 │USB記憶卡SAMSUNG 32G │1個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8 │
└──┴────────────┴──┴───────────┘
附表十:
┌──────────────────────────────┐
│查扣地點:第三機房 │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 註 │
├──┼────────────┼──┼───────────┤
│1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 │
├──┼────────────┼──┼───────────┤
│2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 │
├──┼────────────┼──┼───────────┤
│3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 │
├──┼────────────┼──┼───────────┤
│4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5 │
├──┼────────────┼──┼───────────┤
│5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7 │
├──┼────────────┼──┼───────────┤
│6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0 │
├──┼────────────┼──┼───────────┤
│7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1 │
├──┼────────────┼──┼───────────┤
│8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2 │
├──┼────────────┼──┼───────────┤
│9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8 │
├──┼────────────┼──┼───────────┤
│10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9 │
├──┼────────────┼──┼───────────┤
│11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0 │
├──┼────────────┼──┼───────────┤
│12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1 │
├──┼────────────┼──┼───────────┤
│13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2 │
├──┼────────────┼──┼───────────┤
│14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3 │
├──┼────────────┼──┼───────────┤
│15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4 │
├──┼────────────┼──┼───────────┤
│16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5 │
├──┼────────────┼──┼───────────┤
│17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6 │
├──┼────────────┼──┼───────────┤
│18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7 │
├──┼────────────┼──┼───────────┤
│19 │行動電話 │5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8 │
├──┼────────────┼──┼───────────┤
│20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9 │
├──┼────────────┼──┼───────────┤
│21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0 │
├──┼────────────┼──┼───────────┤
│22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1 │
├──┼────────────┼──┼───────────┤
│23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2 │
├──┼────────────┼──┤───────────│
│24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3 │
├──┼────────────┼──┼───────────┤
│25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4 │
├──┼────────────┼──┼───────────┤
│26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5 │
├──┼────────────┼──┼───────────┤
│27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6 │
├──┼────────────┼──┼───────────┤
│28 │SIM卡 │3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53 │
├──┼────────────┼──┼───────────┤
│29 │SIM卡 │9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55 │
├──┼────────────┼──┼───────────┤
│30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59 │
├──┼────────────┼──┼───────────┤
│31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60 │
├──┼────────────┼──┼───────────┤
│32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1 │
├──┼────────────┼──┼───────────┤
│33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3 │
├──┼────────────┼──┼───────────┤
│34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5 │
├──┼────────────┼──┼───────────┤
│35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6 │
├──┼────────────┼──┼───────────┤
│36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7 │
├──┼────────────┼──┼───────────┤
│37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8 │
├──┼────────────┼──┼───────────┤
│38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9 │
├──┼────────────┼──┼───────────┤
│39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11│
├──┼────────────┼──┼───────────┤
│40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20│
├──┼────────────┼──┼───────────┤
│41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21│
├──┼────────────┼──┼───────────┤
│42 │SIM卡 │2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43│
├──┼────────────┼──┼───────────┤
│43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52│
├──┼────────────┼──┼───────────┤
│44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61│
├──┼────────────┼──┼───────────┤
│45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70│
├──┼────────────┼──┼───────────┤
│46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19│
├──┼────────────┼──┼───────────┤
│47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22│
└──┴────────────┴──┴───────────┘
附表十一:
┌────────────────────────────────┐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 註 │
├──┼────────────┼──┼─────────────┤
│1 │IPNONE 7手機 │18支│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 │
├──┼────────────┼──┼─────────────┤
│2 │LO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4 │
├──┼────────────┼──┼─────────────┤
│3 │監視器主機 │1臺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5 │
├──┼────────────┼──┼─────────────┤
│4 │點鈔機 │1臺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6 │
├──┼────────────┼──┼─────────────┤
│5 │億點全球上網卡 │5張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7 │
├──┼────────────┼──┼─────────────┤
│6 │頂級國際商務卡(上網用)│25張│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8 │
├──┼────────────┼──┼─────────────┤
│7 │IPHONE手機(粉紅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9 │
├──┼────────────┼──┼─────────────┤
│8 │IPHONE手機(銀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10│
├──┼────────────┼──┼─────────────┤
│9 │IPHONE手機(粉紅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11│
├──┼────────────┼──┼─────────────┤
│10 │IPHONE手機(粉紅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0│
├──┼────────────┼──┼─────────────┤
│11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1│
├──┼────────────┼──┼─────────────┤
│12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2│
├──┼────────────┼──┼─────────────┤
│13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3│
├──┼────────────┼──┼─────────────┤
│14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4│
├──┼────────────┼──┼─────────────┤
│15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5│
├──┼────────────┼──┼─────────────┤
│16 │IPHONE手機(紅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6│
├──┼────────────┼──┼─────────────┤
│17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