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被 告 林茂榮
被 告 張瑞峰 (即張垂堂)
被 告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良
被 告 祥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整
被 告 佳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峰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原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