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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1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明 訴訟代理人 高君毅       陳泓銘 被   告 VU XUAN GIANG(中文名:武春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 年度易緝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