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京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黎麗華 被   告 施宏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46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