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2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佳格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雨倫 被   告 胡典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638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