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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2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如 被   告 朱曉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72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