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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3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河億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鶴齡 送達代收人 何志揚 被   告 韋錦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12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