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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4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明孝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賴柏諺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873號偽造文書等損害賠償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