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式宗
原 告 柯勝茂
被 告 陳清水
上列被告因
贓物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嫌故買
另案被告林永釗、賴
海生竊取宗興銅條有限公司內之電纜線而被訴
故買贓物罪部
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108年度易字第353號),
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