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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式宗 原   告 柯勝茂 被   告 陳清水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嫌故買另案被告林永釗、賴 海生竊取宗興銅條有限公司內之電纜線而被訴故買贓物罪部 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108年度易字第353號), 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