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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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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5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李龍慈       沈建利       沈柏宏 被   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被   告 林秉宏       錢猛雄       周文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9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人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 本院以109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被告等人均無罪在案 ,本訴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