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李龍慈
沈建利
沈柏宏
被 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張雅菁
被 告 林秉宏
錢猛雄
周文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9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人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
本院以109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被告等人均無罪在案
,本訴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