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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5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97號 原   告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茵 被   告 胡宏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79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