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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7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2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被 告 林茂榮
鄭志中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原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