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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7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67號
原      告  旺大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文
被      告  黃昱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詐欺等案(109年度易字第1953號、110年度易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萬5,000元,其中312萬5,000元自(民國109年8月14日)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504萬元(民國109年12月14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145萬元自本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詐欺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