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附民字第767號
原 告 旺大興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昱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
詐欺等案(109年度易字第1953號、110年度易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萬5,000元,其中312萬5,000元自(民國109年8月14日)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504萬元(民國109年12月14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145萬元自本
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詐欺等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