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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8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原   告 精光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忠 被   告 張芳瑜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51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